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中,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項目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通常第一個項目的補償是涉及價值最大的,也是引發爭議最多的。第一個項目的補償額的確定首先是需要明確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無論是房屋的面積還是房屋的單價都直接影響到第一個項目的補償。如果由被徵收人自己報價,那很現實的情況就是價格往上拉,如果由政府單方面定價,也會造成補償偏低的風險,所以法律和政策都選擇了折中的方式: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在現實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是政府委託的評估機構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評估後,當事人不知道評估結果,這就使得評估缺乏透明化,也不符合法律的評估規定的程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拆遷經典案例「艾正雲、沙德芳訴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中,最高院傳達的精神是評估報告是否送達,關乎被徵收人是否獲得公平補償權的全方位保護。
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如果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會導致被徵收人申請復估和申請鑑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後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
所以,在房屋價值評估這個程序上,不僅僅需要在評估機構的選擇需要民主化,評估報告出來之後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同樣需要得到保障。不僅如此,如果被徵收人覺得評估結果不符合實際情況或者出現錯誤,法律同樣有後續的保障措施來進行救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徵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覆核結果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所以如果評估報告做出後沒有送達給被徵收人,這會從源頭上剝奪被徵收人申請覆核評估及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不要輕視這一「小小的送達程序「,因為其對當事人後續能否獲得合理的補償至關重要,因為政府後續補償決定的作出是會以此為房屋價值確定的依據。
所以,說到這裡,大家已經很明確了,徵收中房屋徵收部門把房屋評估報告送達給每一個被徵收人是法律規定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如在現實中,您涉及徵收,房屋經過評估,你一定要及時關注房屋評估報告的送達及評估結果,如覺得評估錯誤或者脫離實際情況,及時採取法律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