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油「酸價」超標被罰5萬,執法主體處罰權遭質疑
餐館起訴衛生局「越俎代庖」
金黔在線訊 今年5月,凱裡市衛生局在對凱裡知名餐飲店「潘家辣子雞店」使用的菜子油進行檢驗時,發現油料「酸價」超標。據此,該局開出了5萬元的罰單。事後,「潘家辣子雞店」負責人認為衛生局沒有處罰權,一紙訴狀將其告上了法庭。8月25日,凱裡市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菜子油「酸價」超標
辣子雞店被罰5萬
今年5月17日,凱裡市衛生局對「潘家辣子雞店」進行檢查,其間對該店使用的壓榨純菜子油進行抽樣檢查。得出的結論是菜子油「酸價」含量為6.0(mg/g),超過了國家食用植物油(≤3mg/g)的標準。鑑於此,凱裡市衛生局開出了5萬元的罰單(潘家辣子雞店已上交罰款)。
「罰款風波」後,「潘家辣子雞」風光不再,生意一落千丈。事後,辣子雞店老闆張秀紅聽說,凱裡市衛生局是越權作出行政處罰,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處罰證據不足。於是,張秀紅一紙訴狀將凱裡市衛生局告上了法庭,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8月25日,凱裡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就張秀紅的「指控」,凱裡市衛生局的出庭人員答辯稱,張秀紅使用的菜子油「酸價」超標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凱裡市衛生局的處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請求法院維護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
取樣的礦泉水瓶
來自垃圾堆?
庭審進入原告方舉證階段後,原告代理人首先邀請了3位證人出庭作證,他們證明的內容均是凱裡市衛生局執法人員違規抽樣的事實。
證人服務員田某某的證言在庭上產生了「轟動效應」。她說,衛生局執法人員用於取樣的瓶子是臨時從垃圾堆旁撿來的「娃哈哈」礦泉水瓶。
田某某接受記者採訪時回憶了取樣時的情景:執法人員到辣子雞店檢查後,決定取樣檢驗。她是店裡的服務員,執法人員便讓她去找瓶子來裝油樣品。
「我走到樓下的垃圾堆旁,看到有2個瓶子,就順手撿起,2個瓶子裡都還有半瓶水,於是我把水倒掉,又撕掉了商標,便交給執法人員。」田某某說,執法人員將2個瓶子甩了兩下,就裝了菜子油樣品。
田某某還稱,執法人員取樣後,並未在瓶口與瓶蓋連接處加貼封樣單,更沒有見到店裡的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封樣單上簽字。
另外兩個證人也當庭作出了類似的表述。
就此,原告張秀紅的代理律師稱,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食用植物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範的有關條款,對食用植物油抽樣時,必須取3件樣品,裝樣的瓶子須晾乾,執法人員還要在瓶口與瓶蓋連接處加貼封樣單,讓企業有關人員在封樣單上簽字。此外,還要在樣品標籤上註明儲運條件、在儲運過程中作溫溼度測量記錄等。但從證人證言可見,凱裡市衛生局的抽樣程序明顯不符合規定。
就此問題,被告方出庭人員說當時她本人不在場,證人所說的情況還須核實。
衛生局稱執法主體
來自政府會議紀要
庭審中,張秀紅的辯護律師對凱裡市衛生局是否有權對潘家辣子雞作出處罰提出了質疑,雙方從舉證到辯論爭論不休。
被告方表示,根據貴州省、黔東南州政府有關會議紀要,凱裡市衛生局具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85條規定對潘家辣子雞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該局的行為是在履行法定職責,而不是超越職權。
而張秀紅的代理律師則認為,根據國家衛生部出臺的《餐飲服務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食品安全法》第85條的執法主體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而不是衛生局。
「衛生局說自己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依據是政府的會議紀要,但相比之下,國家衛生部的部門規章比政府的會議紀要更具有法律效力,何況這些會議紀要並未明確規定衛生局享有《食品安全法》第85條的行政處罰權,所以,衛生局無權對潘家辣子雞進行處罰。」該代理律師說。
此外,雙方還就抽樣程序、樣品檢驗程序、凱裡市衛生局是否濫用職權等事項進行了激烈的爭辯。
此案凱裡市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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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價:是指中和1克脂肪中的游離脂肪酸所需的氫氧化鉀的毫克數。酸價越小,說明油脂質量越好,新鮮度和精煉程度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