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是必要而善意的「越俎代庖」

2020-12-06 搜狐網

  據《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課題組主持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江偉透露,目前已完成第三稿的民事訴訟法專家修改建議稿提出,在受害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很難確定受害人的情況下,檢察院、其他國家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可以對實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權、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民事訴訟。這意味著,中國有望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確立公益訴訟制度。

  公益訴訟是指除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外,非直接利害關係人的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簡單地看,公益訴訟與一般訴訟的最大區別,就是一般訴訟表現為「民不舉,官不究」,公益訴訟則表現為「民不舉,官也究」。這裡的「官也究」分為兩個環節,一是檢察院和其他國家機關對實施侵害人提起民事訴訟,二是法院判令實施侵害人停止侵權並賠償受害人損失。而這裡的「民不舉」大致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民眾儘管受到了實際侵害,但由於信息不對稱、知情權被剝奪等原因,受害人自己對受害事實渾然不覺。第二種情形是,受害人也意識到自己遭受了侵害,並為此深感憤怒、痛苦,但由於維權意識淡薄,或維權能力低下,或無力支付相對較高的訴訟費用,於是只能忍氣吞聲,被迫放棄訴訟權利。第三種情形是,事實侵害人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些民眾的利益也受到了一定的傷害,但他們要麼被視為非直接利害關係人而不能提起訴訟,要麼因不願承擔包括組織成本在內的訴訟成本,或因對訴訟結果持悲觀預期而主動放棄了訴訟權利。

  面對上述三種「民不舉」的情形,如果檢察院和其他國家機關仍然抱著「官不究」的消極態度,對於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民眾的實際利益和根本利益,都將是一種巨大的缺失。

  檢察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替」那些受到侵害但因故而「不舉」的公民提起訴訟,通過公益訴訟的渠道維護公民的權利,進而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嚴格說來是一種「為民做主」的傳統思路。雖然「民主」最本質的含義不是「為民做主」,也不是「讓民做主」,但從理想狀態回到現實情境當中,我們不得不承認,別說在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就是在法治高度發達的一些西方國家,始終都會有一部分在職業、信息技術、社會地位上處於弱勢的公民,不能很好地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諸多權利。因此,在一定條件下,他們迫切需要得到外界的幫助,需要社會團體和公益組織「替」他們表達利益訴求,需要檢察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替」他們行使訴訟權利。這是一種必要而善意的「越俎代庖」,有利於逐漸提高弱勢公民的素質和參與能力,有利於穩步推動各階層的權利均衡,從而實現社會的和諧。

  美國曾有一個著名的公益訴訟案件:聯邦議會批准修建的一座水庫即將落成,不料生物學家發現大壩底部有一種珍稀魚類,大壩建成將影響其生活環境並導致其滅絕。一個民間環保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責令大壩停工並放棄在此修建水庫的計劃。一審敗訴後,環保組織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依據聯邦1973年頒布的《瀕危物種法案》,判決大壩停工。區區一種小魚的生存權,就這樣戰勝了一個已經耗資一億多美元的龐大工程!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像保障珍稀魚類的生存權那樣,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將「為民做主」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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