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7類行為從重處罰,鼓勵實名投訴舉報!基金委發布科研不端行為...

2021-01-13 網易

  12月29日,國自然基金委網站發布了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明確了9類科研不端行為及處理辦法,規定7類行為從重處罰。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實名投訴舉報,並對投訴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充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於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從重處理。對於受他人脅迫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從輕處理;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科金髮誠〔2020〕96號

  各局(室)、科學部,機關黨委,各直屬單位: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業經2020年11月3日第2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2020年12月25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

  (2005年3月16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第二屆第三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1月3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維護科學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權益,推動科研誠信、學術規範和科研倫理建設,促進科學基金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和《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評審、實施、結題和成果發表與應用等活動中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不端行為,是指發生在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評審、實施、結題和成果發表與應用等活動中,偏離科學共同體行為規範,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行為準則的行為。具體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佔;

  (二)偽造、篡改;

  (三)買賣、代寫;

  (四)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相關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準確;

  (五)通過賄賂或者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方式獲取科學基金項目;

  (六)違反科研成果的發表規範、署名規範、引用規範;

  (七)違反評審行為規範;

  (八)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九)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監督委員會依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章程》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章程》的規定,具體負責受理對科研不端行為的投訴舉報,組織開展調查,提出處理建議並且監督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監督委員會提出的處理建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條 科研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為接受調查時,應當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且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項目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行評審職責,對與科學基金項目相關的通訊評審、會議評審、中期檢查、結題審查以及其他評審事項進行公正評審,不得違反相關迴避、保密規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 項目依託單位及科研人員所在單位作為本單位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單位,應建立健全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相關工作制度和組織機構,在科研不端行為的預防與調查處理中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講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相關政策與規定;

  (二)對本單位人員的科研不端行為,積極主動開展調查;

  (三)對自然科學基金委交辦的問題線索組織開展相關調查;

  (四)依據職責權限對科研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處理;

  (五)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報告本單位與科學基金項目相關的科研不端行為及其查處情況;

  (六)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的處理決定;

  (七)監督處理決定的執行;

  (八)其他與科研誠信相關的職責。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時應當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

  第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科研人員、項目評審專家和項目依託單位實行信用管理,用於相關的評審、實施和管理活動。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評審專家和依託單位等應積極履行與自然科學基金委籤訂的相關合同或者承諾,如違反相應義務,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依據合同或者承諾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章 調查處理程序

  第一節 投訴舉報與受理

  第十二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以書面形式投訴舉報科研不端行為,投訴舉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

  (二)有可查證的線索或者證據材料;

  (三)與科學基金工作相關;

  (四)涉及本辦法適用的科研不端行為。

  第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實名投訴舉報,並對投訴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充分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材料進行初核,初核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經初核認為投訴舉報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要求的,應當作出受理的決定,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投訴舉報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投訴舉報人。

  上述決定涉及不予公開或者保密內容的,投訴舉報人應予以保密。洩露、擴散或者不當使用相關信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投訴舉報人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十六條 投訴舉報事項屬於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已經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複投訴舉報的;

  (二)已由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進入司法程序的;

  (三)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第二節 調 查

  第十七條 對於受理的科研不端行為案件,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會同、直接移交或者委託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對直接移交或者委託依託單位或者科研不端行為人所在單位調查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保留自行調查的權力。

  被調查人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被調查人是法人單位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託其上級主管部門開展調查。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託其所在地的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科研誠信建設責任單位負責組織調查。

  涉及項目資金使用的舉報,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相關資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根據監督和檢查結論依照本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 對涉嫌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可以採取談話函詢、書面調查、現場調查、依託單位或者科研不端行為人所在單位調查等方式開展。必要時也可以採取邀請專家參與調查、邀請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鑑定以及召開聽證會等方式開展。

  第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於依職權發現的涉嫌科研不端行為,應當及時審查並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進行書面調查的,應當對投訴舉報材料、當事人陳述材料、有關證明材料等進行審查,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進行現場調查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且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或者公函。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向調查人員出示原始記錄、觀察筆記、圖像照片或者實驗樣品等證明材料,不得隱瞞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字。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調查的,應當認真開展調查,形成完整的調查報告並加蓋單位公章,按時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報告有關情況。

  調查過程中,調查單位應當與當事人面談,並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

  (二)相關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陳述材料;

  (四)當事人與調查人員雙方籤字的談話筆錄;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或者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調查工作的進行。

  調查中發現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公眾健康與安全或者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調查人員應立即報告,或者按程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科研不端行為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調查。

  對於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調查的重大複雜案件,經自然科學基金委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或者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對於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調查延期情況應向移交機關或者部門報備。

  調查中發現關鍵信息不充分、暫不具備調查條件或者被調查人在調查期間死亡的,經自然科學基金委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或者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人批准後可以中止或者終止調查。

  條件具備時,應及時啟動已中止的調查,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調查時限。對死亡的被調查人中止或終止調查不影響對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調查人的調查。

  第三章 處 理

  第二十五條 調查終結後,應當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調查的對象和內容;

  (二)主要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沒有進行陳述或者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作出陳述或者申辯的,應當充分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七條 調查終結後,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科研不端行為的,根據事實及情節輕重,作出處理決定;

  (二)未發現存在科研不端行為的,予以結案;

  (三)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依據和措施;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名稱和日期;

  (六)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處理決定後,應及時將處理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舉報人。

  處理結果涉及不予公開或者保密內容的,投訴舉報人應予以保密。洩露、擴散或者不當使用相關信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對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科研人員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暫緩撥付項目資金;

  (五)科學基金項目處於申請或者評審過程的,撤銷項目申請;

  (六)科學基金項目正在實施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

  (七)科學基金項目正在實施或者已經結題的,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

  (八)取消一定期限內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科學基金項目資格。

  第三十一條 對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評審專家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取消評審專家資格。

  第三十二條 對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依託單位的處理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責令改正;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一定期限內依託單位資格。

  第三十三條 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科研不端行為的性質與情節;

  (二)科研不端行為的結果與影響程度;

  (三)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主觀惡性程度;

  (四)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次數;

  (五)承認錯誤與配合調查的態度;

  (六)應承擔的責任大小;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三十四條 科研不端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危害後果較輕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科研不端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

  (三)積極配合調查並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四)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或者藏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投訴舉報或者提供證據的;

  (三)幹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四)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

  (五)多次實施或者同時實施數種科研不端行為的;

  (六)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 同時涉及數種科研不端行為的,應當合併處理。合併處理的幅度不超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規定的上限。

  第三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後果以及應負的責任,分清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分別進行處理。無法分清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的,視為同等責任一併處理。

  第三十九條 負責受理、調查和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迴避與保密規定。當事人認為前述人員與案件處理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上述人員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同一法人單位關係、師生關係或者合作關係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上述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披露未公開的有關證明材料、調查處理的過程或者結果等與科研不端行為處理相關的信息,違反保密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依託單位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調查人員可以不受本條第二款中同一法人單位規定的限制。

  第四章 處理細則

  第四十條 項目申請人、參與者在項目申請書或者列入項目申請書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抄襲、剽竊、偽造、篡改等行為之一的,根據項目所處狀態,撤銷項目申請、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除上述處理措施外,情節較輕的,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一至三年,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三至五年,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五至七年,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 項目申請人、參與者在項目申請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科學基金項目處於申請或者評審過程的,撤銷項目申請。除上述處理措施外,情節較輕的,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警告;情節較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一至三年,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三至五年,給予通報批評:

  (一)代寫、委託代寫或者買賣項目申請書的;

  (二)委託第三方機構修改項目申請書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相關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準確的;

  (四)冒充他人籤名或者偽造參與者姓名的;

  (五)擅自將他人列為項目參與人員的;

  (六)違規重複申請的;

  (七)其他違反項目申請規範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項目申請人、參與者在列入項目申請書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科學基金項目處於申請或者評審過程的,撤銷項目申請。除上述處理措施外,情節較輕的,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警告;情節較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一至三年,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三至五年,給予通報批評:

  (一)一稿多發或者重複發表的;

  (二)買賣或者代寫的;

  (三)委託第三方機構投稿的;

  (四)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的;

  (五)其他違反論文發表規範、引用規範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參與者在列入項目申請書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科學基金項目處於申請或者評審過程的,撤銷項目申請。除上述處理措施外,情節較輕的,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警告;情節較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一至三年,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三至五年,給予通報批評:

  (一)未經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

  (二)虛構其他署名作者的;

  (三)篡改作者排序和貢獻的;

  (四)未做出實質性貢獻而署名的;

  (五)將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作者或者單位排除在外的;

  (六)擅自標註他人科學基金項目的;

  (七)標註虛構的科學基金項目的;

  (八)在與科學基金項目無關的科研成果中標註基金項目的;

  (九)其他不當署名或者不當標註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參與者在與項目相關的評審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科學基金項目處於申請或者評審過程的,撤銷項目申請。除上述處理措施外,情節較輕的,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警告;情節較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一至三年,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三至五年,給予通報批評:

  (一)請託、遊說或者打招呼的;

  (二)違規獲取相關評審信息的;

  (三)賄賂評審專家或者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的;

  (四)其他對評審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造成影響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暫緩撥付資金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情節較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三至五年,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取消項目申請或者參與申請資格五至七年,給予通報批評:

  (一)擅自變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報指標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交項目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等材料的;

  (三)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或者原始記錄等材料的;

  (四)挪用、濫用或者侵佔項目資金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科研倫理的規定的;

  (六)其他不按照規定履行研究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在項目結題報告等材料中有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者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分別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在標註基金資助的論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或者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分別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科研人員在其他科學技術活動中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依照本辦法相關條款的規定,依據情節輕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申請科學基金項目。

  第四十九條 項目申請人、負責人或者參與者因實施本辦法規定的科研不端行為而導致負責或者參與的科學基金項目被撤銷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撤銷其因為負責或者參與該科學基金項目而獲得的相應榮譽以及利益。

  第五十條 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二至五年,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五至七年,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不再聘請為評審專家,給予通報批評:

  (一)違反保密或者迴避規定的;

  (二)打擊報復、誣陷或者故意損毀申請者名譽的;

  (三)由他人代為評審的;

  (四)因接受請託等原因而進行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評審行為規範的行為。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存在本辦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不端行為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取消其一定年限評審專家資格,且取消的評審專家資格年限不低於取消的申請資格年限,直至不再聘請為評審專家。

  第五十一條 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或者評審專家因實施本辦法規定的科研不端行為受到相應處理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依據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後果等情形,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其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於不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職責管轄範圍內的科研不端案件同案違規人員,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責成相關依託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依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依託單位資格一至三年,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依託單位資格三至五年,給予通報批評:

  (一)對項目申請人、負責人或者參與者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負有疏於管理責任的;

  (二)縱容、包庇或者協助有關人員實施科研不端行為的;

  (三)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四)組織、縱容工作人員參與請託遊說、打招呼或者違規獲取相關評審信息等行為的;

  (五)違規挪用、剋扣、截留項目資金的;

  (六)不履行科學基金項目研究條件保障職責的;

  (七)不履行科研倫理或者科技安全的審查職責的;

  (八)不配合監督、檢查科學基金項目實施的;

  (九)不履行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職責的;

  (十)其他不履行科學基金資助管理工作職責的行為。

  依託單位實施前款規定的科研不端行為的,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十四條 對依託單位的相關處理措施,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執行;對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或者評審專家等給予的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等處理措施,由行為人所在單位執行。

  第五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有關規定適用終止原資助項目並追回結餘資金或者撤銷原資助決定並追回已撥付資金的處理措施。

  第五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對於不在自然科學基金委職責管轄範圍的問題線索,移送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參與者、評審專家或者自然科學基金委工作人員(含兼職、兼聘人員和流動編制工作人員)等實施的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相關紀檢監察組織處理。

  第五章 申訴與複查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後十五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複查申請。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在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複查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告知不予複查的理由;決定複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九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決定。複查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調查處理程序進行,複查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對複查結果不服的,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科研不端行為案件中的當事人或者單位屬於軍隊管理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可以將案件移交軍隊相關部門,由軍隊按照其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05年3月16日發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對科學基金資助工作中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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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球迷向所在學院實名舉報,一稿多發學術不端
    而就在近日馬寧論文也被差了,而且還被球迷們實名舉報他一稿多發的學術不端行為。,甚至還給出了明確的對比,顯示雖然有一部分是有些不同的,確實大部分的內容都是一樣,所以球迷們實名舉報馬寧這樣學術不端的行為。稱馬寧這樣的行為也給自己所在的無錫職業技術學院抹了黑,這樣的人應該得到處罰。
  • 天津大學一教授被實名舉報學術造假,舉報人是其原學生,校方:行為屬...
    在2020年11月19日,一篇題為《實名舉報天津大學化工學院張裕卿教授和其女張思萌學術造假》的文章在網絡上廣泛流傳,原天津大學化工學院的一名碩士研究生,以一篇長達123頁的舉報信實名舉報其原導師張裕卿學術造假。
  • 自然科學基金委:2020年查處的不端行為案件處理決定(第一批次)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堅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學風建設的意見》精神。在2020年上半年克服新冠疫情影響,持續深入開展科研誠信建設與案件查處工作,召開了2次監督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對若干科研誠信案件進行了審議,並經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務會議審定。
  • 基金委公布61份科研不端行為案件處理結果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中國科學報(ID: china_sci)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通報科研不端行為典型案例及近期查處的科研不端行為案件處理決定
  • 馬寧遭實名舉報!論文一稿多發被指學術不端!專業人士:不會追究
    剛在上海灘德比吹出一場精彩比賽的馬寧,還沒有來得及享受媒體球迷的讚譽,他就遭遇了晴天霹靂:來自網友「阿彌陀佛-呵呵噠」曬出的截圖,他實名舉報馬寧存在論文一稿多發的不端學術行為,希望相關領導查處。
  • 天津大學一教授被實名舉報學術造假,校方:行為屬實,已解聘
    1月19日,一篇題為《實名舉報天津大學化工學院張裕卿教授和其女張絲萌學術造假》的文章在網絡熱傳,原天津大學化工學院一碩士研究生以一篇長達123頁的舉報信實名舉報其原導師張裕卿學術造假。據天津大學化工學院網站19日消息,收到有關張裕卿教授的實名舉報後,學院立即成立專門調查組,依規開展調查。經調查組初步查證,認定張裕卿教授學術不端行為屬實。張裕卿教授承認其本人有學術不端行為,並願意承擔全部責任。目前,天津大學已解除與張裕卿的聘用合同。其他相關問題正在進一步調查。感慨真的很多。
  • 馬寧遭網友實名舉報:論文一稿多發,學術不端
    直播吧10月24日訊 微博網友@阿彌陀佛-呵呵噠 曬出實名舉報馬寧的截圖,這名網友稱馬寧存在論文一稿多發的不端學術行為。
  • 天津大學化工學院教授張裕卿被實名舉報學術造假,學校:已解聘!
    近日,一則「原天津大學化工學院碩士研究生呂翔以一篇長達123頁的舉報信實名舉報其原導師張裕卿學術造假」的消息引起熱議。天津大學化工學院:認定張裕卿教授學術不端行為屬實,已解聘收到有關張裕卿教授的實名舉報後,學院立即成立專門調查組,依規開展調查。經調查組初步查證,認定張裕卿教授學術不端行為屬實。張裕卿教授承認其本人有學術不端行為,並願意承擔全部責任。
  • 非正式舉報論文造假邏輯在哪?3名學術大師頂得住嗎?結局都傷心
    但是,這封實名舉報3位學術名人論文造假的舉報信儘管沒有發出,事實上現在已經起了舉報的效應,也得到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的重視,並表示目前正在調查核實舉報內容。那麼,作為頂級科學家,又有著官方頭銜的饒毅教授,為什麼要打破常規、「破天荒」地公然舉報同行論文造假呢?在挖挖機看來,或許存在以下可能:(1)基於求真的科學精神?眾所周知,科學最本質的地方就在於求真。
  • 網傳饒毅實名舉報院士造假:科研誠信建設該如何出招?|新京報快評
    具體到饒毅教授實名舉報院士學術造假這次事件,茲事體大,關乎學術嚴肅性,不可不慎。我們期待有關方面能以權威調查,用縝密公正的結論來還原真相、撫平爭議。▲饒毅教授。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文 | 段偉文時值冬月,初雪將至未至,網上忽傳饒毅教授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實名舉報三位同行論文造假。
  • 天津大學解聘一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教授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天津11月1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胡春豔)天津大學化工學院今日宣布與該學院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張裕卿教授解除聘用關係。  據天津大學化工學院在其官網發布的「情況說明」,學院收到有關張裕卿教授的實名舉報後,立即成立專門調查組,依規開展調查。
  • 天津大學通報「教授被舉報學術不端」:情況屬實,解除合同
    針對「教授張裕卿被實名舉報學術不端」一事,11月19日,天津大學在其官網發布通報稱,收到有關張裕卿的實名舉報後,學院立即成立專門調查組,依規開展調查。經調查組初步查證,認定張裕卿學術不端行為屬實。張裕卿承認其本人有學術不端行為,並願意承擔全部責任。目前,天津大學已解除與張裕卿的聘用合同。
  • 科學網—國外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措施與借鑑
    【苗德歲譯.美國醫學科學院、美國科學三院國家科研委員會撰.科研道德倡導負責行為〔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7】從以後的相關條例看,美國各界基本認可了這個定義。 我國科技部2006年發布了《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了明確定義,不但包括提供虛假信息、抄襲、剽竊等,還包括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權以及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定的內容,最後還有一個「餘地」和「空間」:「其他科研不端行為」。另外教育部、中科院學部、中國工程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等發布的相關規章制度中也有一些涉及學術不端行為的內容。
  • 專訪王小凡:治理學術不端,應重點打擊學術造假
    王小凡:對舉報一定要有篩選、驗證過程,要確保渠道的暢通,讓正常舉報可以到達,也要注意預防惡意舉報。假使對舉報不加以篩選,將會使之成為害人的渠道,鼓勵了惡意舉報和打「小報告」的坑人行為。由於中國社會文化的特點,人事關係的複雜可能會出現當某人要晉升時就被舉報的現象,這需要我們從制度上進一步完善,讓惡意舉報的人承擔責任。在美國,舉報包括匿名和不匿名兩種方式。
  • 基金委公布61份科研不端行為案件處理結果—新聞—科學網
    12月12日上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在北京召開2016年「捍衛科學道德反對科研不端」通報會,對外通報2015-2016年期間查處的8個科研不端行為典型案例,並公布近期查處的61份科研不端行為案件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