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是借鑑還是抄襲?——從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談起

2020-12-04 法周融媒

在著作權法中,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是一項重要原則,並對著作權的保護意義重大。

一、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的含義與規定

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將作品分為思想與表達兩方面,著作權法只保護對於思想觀念的獨創性表達,而不保護思想觀念本身。

《TRIPS協議》第9條規定:「著作權保護應延伸到表達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而我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保護延及表達,不延及思想、過程、原理、數學概念、操作方法等。」至此,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以成文的形式在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得以體現。

二、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適用的現狀

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得到了學界和實務界廣泛的認同和貫徹,但其仍然存在著思想與表達語意含糊、界限不清的問題,並給司法工作者造成了困擾。在一些關於著作權的個案中,法官因對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難以把握而陷入兩難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因為判斷不清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也曾出現過。但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文化產業發展的鼓勵與支持,市場對文化產品的需求越來越旺盛,文化藝術創作中的智慧財產權紛爭也越來越多。不可否認,對經典作品的借鑑是藝術創作中難以避免的,但如何界定借鑑與抄襲的區分,則成為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雙重難題。思想與表達之間的界線如何劃分?此表達與彼表達之間的相似性如何界定?都是我們在運用該原則解決爭議前必須明確的問題。

三、從瓊瑤於正案看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的適用

2015年公布的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之一的瓊瑤訴於正劇本抄襲案給了我們對此原則進行深入分析的空間。在該案中,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接觸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作品未發表但有證據證明被告實際接觸了該作品,二是作品已發表,處於公之於眾的狀態。電視劇的公開播出即可推定為相應劇本的公開發表。」由此可見,判斷是否「接觸」並非難事,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才是關鍵所在。在該案中,法院主要運用了「抽象-過濾-比較」三步法來認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首先將創意、素材等思想範疇抽離,再將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等過濾出來。最終將表達界定為「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的最終形式」以及「體現作者思想、情感的內容」。具體到文學作品中,表達包括「文字性表達、故事內容、具有獨創性的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故事發生、發展和先後順序的情節」。最後法官總結道,「確定文學作品保護的表達是不斷抽象過濾的過程。」

四、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的意義

為了能更有效的使用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概括出了三種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包括公知素材、特定情境和有限表達,界定明確後這一原則的優點愈發明顯的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該原則圈定了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彌補著作權保護法律機制的缺陷;

第二,該原則成功化解了公私利益之間的衝突,在私人權益與公共利益之間謀得均衡;

第三,該原則把思想排除在受保護的範圍之外,並將思想推向公共領域,迎合了著作權保護不影響社會文化共享傳播的立法目標,成為我國著作權立法的重要發展方向。

五、結語

某一作品到底是借鑑還是抄襲?合理運用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可以很好的回答這個問題。儘管著作權法送審稿中確定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但隨著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對著作權保護重視程度的提高,該原則的意義愈發重大,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在這方面的研究也將繼續深入下去。(作者系芙蓉律師事務所 陳平凡 喻雙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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