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目的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強化海洋災害預警報工作,提升服務水平,提高海洋災害預防和應對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海洋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行政領導負責制,提高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協調能力。
1.2.2 平戰結合、規範運轉
堅持日常與應急工作相結合,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規範各項應急響應流程,切實將應急職責落實到崗,明確到人,確保應急工作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
1.2.3 加強觀測,及時預警
運用高新技術,改進海洋災害觀測、預警報的技術手段,對海洋災害實施高密度的觀測,及時掌握海洋災害發生、發展動態,快速做出預測預警,為海洋防災減災決策提供有力支持。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影響我國管轄海域的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的應急觀測、預警、預防工作。
2 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
國家海洋局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的組成和職責依據國家海洋局應急管理相關制度確定。
國家海洋局和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承擔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應急任務的相關部門和機構分工如下:
2.1 國家海洋局值班室
負責局24小時應急值守和海洋災害信息收發、承轉以及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軍方等相關單位的信息往來;匯總和編輯局《值班信息》,上報國務院應急辦;對各種信息進行全面匯總和有效管理;與國務院應急平臺及時聯通,與各應急隊伍建立通訊網絡。
2.2 國家海洋局海洋預報減災司
負責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預案的修訂和完善;建立海洋災害觀測預警報體系;監督、指導應急狀態下的海洋災害觀測、預警報業務;組織開展特別重大海洋災害調查評估。
2.3 國家海洋局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與周邊國家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海嘯應急響應聯絡和信息溝通。
2.4 中國海監總隊
負責組織協調中國海監力量參與對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的應急觀測、調查工作,做好局委託的應急值班工作。
2.5 國家海洋局新聞信息辦公室
負責建立海洋災害預警信息通報與發布制度,協調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海洋災害預警等相關信息,統一組織媒體採訪事宜;負責輿情匯集、輿情引導和編發《海洋專報》;會同局海洋預報減災司開展海洋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
2.6 國家海洋局海區分局
負責建立相應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保證本海區海洋災害觀測系統正常運行;組織海區預報中心發布所在海區海洋災害預警報,並開展相關決策服務和業務諮詢;及時收集、報告海洋災害災情,組織或參與本海區海洋災害調查評估。
2.7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部門
負責建立相應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保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災害觀測系統正常運行;組織省海洋預報臺發布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災害預警報,並開展相關決策服務和業務諮詢;及時收集、報告海洋災害災情,組織或參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災害調查評估。
2.8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
負責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國海洋災害預警報,組織開展海洋災害應急預警報會商;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軍方有關單位、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應急辦和海洋部門)、相關涉海中央直屬企業、海區和省級海洋預報機構發布全國海域的風暴潮、海浪、海嘯和海冰災害預警報並提供相關決策服務和業務諮詢。
2.9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負責鮁魚圈岸基測冰雷達站運行管理,開展海冰觀測,並提供海冰災害發生期間的雷達觀測分析處理資料。
2.10 國家衛星海洋應用中心
負責提供海洋災害發生期間的衛星遙感分析處理實時資料。
2.11 國家海洋局海口中心站
負責建立相應風暴潮、海浪、海嘯災害應急工作機構,落實相關責任;保證本中心站海洋災害觀測系統正常運行,獲取、傳輸災害觀測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