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興起和發展起來的一門學科,法律人類學是傳統法學和傳統人類學在外延上的「擴張」與「互滲」。它主要從不同文化間相互理解的角度,來探討人類學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的動態性研究等問題,後來又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於當代社會的法律制度、秩序規範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法律人類學廣闊的研究視野與微觀的研究進路不僅能夠拓寬傳統法律史學、法律文化研究的討論空間,亦能幫助我們多向度地深入理解當代中國的法治實踐。但到目前為止,當代中國的法律人類學研究尚未形成較為系統的知識體系、概念體系以及研究方法。要推進此項研究,筆者認為,至少需要從以下四點著重發力。
處理好法學和人類學之間的界限和張力。所謂界限問題,即哪些研究對象、內容可以納入法律人類學的範疇。回顧法律人類學的名家、名作,首先必須要考慮或者解決的問題是,什麼是法律人類學意義上的「法」。傳統法學關於法的定義以及法的內涵和外延均界定得十分清晰,已成不刊之論。法律人類學意義上的「法」絕不能局限於傳統法學的理解,而應當秉持一種開放的視野。但視野也不能過於寬泛,如有些法律人類學研究已經把文化人類學、政治人類學、經濟人類學以及社會組織與控制等領域的議題統統納入討論範圍。這種研究儘管開拓了我們的學術視野,但與此同時卻泛化了「法」的定義,使法律人類學喪失了特殊性或唯一性。法律人類學之所以是法律的人類學,就在於其研究對象必須具備法的一些基本要素和特徵,不能因開闊的學術視野而失掉了「法」的主線。所以,這就需要處理好法律人類學研究對象的張力問題,既不能局限於傳統法學的研究領域,又不能與其他人類學分支或交叉學科混為一談。
釐清法律人類學的研究脈絡與學術旨趣。法律人類學的發展與西方整個思想史、社會思潮甚至哲學思潮密切相關。此項研究最早可追溯至歐洲三大思想解放運動。比如,在孟德斯鳩龐大的思想體系中,我們可以窺見法律人類學萌生的學術旨趣,即法律與一國的氣候、土壤、領土面積等地理因素有著密切的關係。歷史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薩維尼也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表達和體現。由此可見,法律人類學在萌芽階段便十分重視法律與當下,與本國家、本地區、本時代的關係。進入19世紀後半葉,隨著殖民運動和帝國主義的擴張,航海家、探險者、傳教士開始有機會深入實地探尋非西方社會。1926年,馬林諾夫斯基的《野蠻社會的犯罪和習俗》的出版標誌著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人類學的誕生。而後,霍貝爾、格拉克曼、博安南、波斯皮斯爾等法律人類學家也相繼出版了若干部經典著作。二戰以後,西方思想界發生了重大轉型,加之廣大殖民地國家紛紛獨立,由此導致法律人類學開始把目光重新轉回國內,開始關注西方社會的現實法律問題。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後,法律人類學的研究視角越發地趨於多元。比如,蘿拉·納德關注國家權力的話語和實踐,康利和奧巴研究了美國法庭中的溝通與交流、司法正義的獲得,恩格爾·梅麗則致力於從國際人權法的視角關注女性和家庭暴力。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人類學學術視野經歷了兩次轉化,先從本土出發,走向非西方社會,最後又回到了西方社會,重新關注當下與本土的法律世界。
樹立具有法律人類學學科特質的問題意識。正如前文所述,今日法律人類學的研究議題非常廣泛。從宗教問題到性別問題,從婚姻家庭到族群間的關係問題,從法律語言到司法話語研究,幾乎涵蓋了我們能夠想像的與法律相關的所有方面的議題。這些議題不僅來源於日常的社會生活,也與時代變遷休戚相關。相比於傳統法學,法律人類學的特質之一便是其所擅長的田野調查的研究方法。它主張應深入到一個社區、一個地區、一個社會進行長時間的深入觀察,通過這種經驗研究,可以逐漸形成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的自覺意識。與此同時,法律人類學也可以超越個案研究,以小見大地秉持一種歷史視野和整體關懷。它要求把「法」放在整個社會、歷史、文化裡面去統籌把握,將不同時間、地點、社會條件、社會形態都納入考察範圍,從而揭示出多元化的法律特徵和表現形式。傳統的學科劃分體系實際上裁剪、妨礙了我們對整個社會認識的完整性。就此而言,法律人類學能夠對碎片化的知識、學科體系進行揚棄、重組和整合,把原來應是整體的東西重新復歸於整體性的研究。
保持好研究者與研究對象的距離感。與第三點相關,作為一種參與式的學術活動,法律人類學試圖對研究對象採取一種沉浸式的觀察,以獲得較為翔實的研究素材。這就要求研究者熟悉並掌握研究對象的語言和文化,儘可能地從當地人的視角理解當地人的法律實踐與法律文化。但與此同時,研究者也要做好準備,可以隨時跳出這種觀察。比如,法律人類學家霍貝爾曾提出「親近又分離」的觀點,意思是說,既要深入社會、文化內部,又不能完全投入,如果完全投入容易失去客觀的判斷。那麼,怎樣才能保持「我」(觀察者)與「當事人」(被觀察者)之間的這種距離感?首先,在進行觀察之前,不能預設前提,不要急於判斷,而應當把研究對象當成羅爾斯所說的「無知之幕」,儘可能地排除研究者自身文化上的偏見。其次,應當堅持主位視角與客位視角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尊重研究對象的文化術語和觀念表達,最大限度地克服研究者與研究對象文化差異所造成的理解偏差。另一方面,又要秉持一種中立的分析立場,以不同文化比較的觀點來理解研究對象的法律。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理論研究所)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張冠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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