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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鎮巴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某和瞿某銷售有毒食品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該案由鎮巴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用200粒「敵百蟲」與0.1千克白酒和4千克水溶解後塗抹在自家飼養的兩頭牛身上殺蟲,致兩頭牛中毒而亡。
被告人李某為降低損失,便電話聯繫販賣牛肉的被告人瞿某和黃某前往收購牛肉,被告人瞿某和黃某聞訊後商議以牛因中毒而亡為由壓低價格購買後合夥做生意。
當天下午,被告人瞿某和黃某來到李某家中經討價還價後以3200元購買了兩頭死牛,並就地剝宰成200餘斤牛肉。28日上午,被告人瞿某和黃某將牛肉運至平安鎮集市上銷售,以每斤25至30元不等的價格賣給康某、毛某、姚某等人,共銷售60餘斤,收入現金755元,其餘為賒帳。
當天下午被告人瞿某和黃某將剩餘牛肉運至西鄉縣欲銷售給牛肉攤販,因未聯繫到買家,二人便將牛肉存放至被告人瞿某位於西鄉縣的家中。29日,瞿某得知鎮巴縣市場監管局正在調查其販賣有毒牛肉一案,便將剩餘牛肉贈送給親戚朋友食用。
經對涉案牛肉抽樣檢驗,每公斤牛肉含「敵百蟲」0.48毫克,敵百蟲「敵百蟲」為有毒物質,屬國家頒布的食品常見禁止添加劑名單中的禁用物質。該案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黃某因病去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瞿某無視國家法律和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李某將明知是中毒而死的牛賣給瞿某,瞿某為了牟利而將明知是有毒牛肉進行銷售,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法院判令二被告人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連帶賠償所得價款10倍的賠償金。
庭審中,二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和侵權行為供認不諱,均表示認罪悔罪,並願意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該案將擇期宣判。
12月13日,兩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分別在南鄭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案件中,被告張某某、童某某都是集市的生鮮豬肉經營者,他們為牟取利益,在其銷售的豬肉上塗抹「螢光增白劑」來增加豬肉賣相。
12月13日,兩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分別在南鄭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兩起案件中,被告張某某、童某某都是集市的生鮮豬肉經營者,他們為牟取利益,在其銷售的豬肉上塗抹「螢光增白劑」來增加豬肉賣相。
「螢光增白劑」屬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質,被告張某某、童某某在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同時,也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南鄭區檢察院在對兩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訴時,一併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張某某、童某某在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和支付一定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
庭審中,兩被告當庭表示認罪伏法,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表示願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兩起案件將擇期宣判。
來源:華商頭條
編輯:陳欣 審核:宋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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