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引發糾紛 損失到底誰來承擔?

2021-02-21 江蘇高院

至2019年10月15日,李某夫婦未交出房屋,楊某夫婦一怒之下將李某夫婦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李某夫婦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涉案房屋並協助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並請求判令李某夫婦賠償遲延交房期間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結合雙方籤訂的合同、當事人陳述,法院對約定房屋成交價為93.5萬元予以確認。雙方口頭約定兩份合同首付款差價15.5萬元過戶時一併給付,楊某夫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至今未辦理過戶,不能因楊某夫婦未給付15.5萬元而認定其違反了合同約定。本案不符合約定及法定解除條件,李某夫婦不享有解除權,因李某夫婦行使解除權不當,至雙方履行合同中產生分歧,給楊某夫婦造成損失。結合涉案房屋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情況及雙方陳述,法院對楊某夫婦要求李某夫婦給付遲延交房損失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的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李某夫婦協助楊某夫婦辦理過戶手續,同時楊某夫婦向李某夫婦支付購房款15.5萬元及《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存款憑證》;李某夫婦向楊某夫婦交付涉案房屋並賠償楊某遲延交房損失。

李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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