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一日之內接管9家金融機構:原因何在 影響幾何?

2021-01-08 網易財經

一日之內,監管部門依法對9家金融機構實施接管,涉及4家保險公司、2家信託公司、2家證券公司、1家期貨公司,接管期限從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可依法延長。

銀保監會對4家保險公司2家信託公司實施接管

7月17日下午,銀保監會宣布對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機構實施接管,接管期限為一年。如接管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接管期限依法延長。

依照法律規定,銀保監會派駐接管組。從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相關職能全部由接管組承擔。接管組行使被接管機構經營管理權,接管組組長行使被接管機構法定代表人職責。未經接管組批准的對外籤約一律無效。接管不改變六家機構對外的債權債務關係。

接管期間,接管組委託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交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組建六個託管組,按照託管協議分別託管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依法合規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保持公司正常經營,依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信託當事人等各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這些問題機構大都存在公司治理存不完善、經營管理不規範、風險控制不到位等情況,導致潛在風險上升並開始顯現,監管部門採取相關措施,有助於處置和化解問題機構的經營風險,更好地保護利益相關主體人利益。

談及4家保險機構,對外經貿大學教授王國軍表示,這四家保險公司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經營方面積累了較多的問題和較大的風險。經過幾年的內部整頓,公司整體上仍無法化解本身的風險。四家公司已觸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規定的接管條件,為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監管部門終於出手對四家保險機構進行接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而變化。

對於兩家信託機構,西南財經大學兼職教授、電子科技大學客座教授陳赤認為,銀保監會對新時代信託公司、新華信託採取接管措施,並委託相關信託公司組建託管組,是基於對兩家公司目前難以正常持續的經營現狀和管理能力的研究判斷,按照市場化、法治化方式,為防止它們繼續自行經營管理而導致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進一步惡化,最大限度保護信託受益人利益,阻止它們風險外溢傳染,採取的果斷措施和有力舉措,有利於穩定信託行業、穩定金融體系、穩定金融市場,穩定投資者人心。

陳赤表示,據他了解,新時代信託、新華信託存在大股東操縱、法人治理結構不清晰、經營不善、資產質量不佳等問題,監管機構前期已經依法採取了相關監管措施,限制了該兩家信託公司的部分業務。這兩家信託公司規模較小,影響力也很小,它們被監管機構接管,不會對信託業和金融體系風險可控的局面產生大的實質性影響。同時,針對少數信託公司存在法人治理結構不清晰的亂象,銀保監會今年正式施行《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範信託公司的股東行為。

可見的是,與此前出現的監管部門接管問題機構不同,銀保監會此次同時宣布接管6家機構。監管機構接管與機構自行化解風險有何不同呢?王國軍以保險機構舉例稱,保險公司被監管部門接管與保險公司自行化解風險的差別很大。自行化解風險是前置程序,在公司無法自行化解風險的情況下,才會被接管。保險公司被處罰的順序是從自行化解風險(限期改正)到整頓,再到接管。

「這是因為認為相關機構沒有能力自行化解風險,因此採取接管加託管的方式,在監管機構和有實力的同業機構參與幫助下,扭轉不佳的經營狀況,促進存量風險化解。」王國軍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我國保險業信託業經營總體穩健,風險完全可控。四家保險公司出現風險完全不影響保險行業穩健經營的大局。依法接管個別高風險信託公司,不僅不會影響信託行業穩健運行的大局,而且更有利於提升全行業的風險抵禦能力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

證監會對2家證券公司1家期貨公司實施接管

同日,證監會發布公告宣布接管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盛證券)、國盛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盛期貨)。公告稱,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隱瞞實際控制人或持股比例,公司治理失衡,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八條和第六十二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對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依法實行接管。

根據法規規定,證監會分別組織成立了相應公司接管組,自接管之日起行使被接管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同時證監會分別委託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證券有限公司及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君安期貨有限公司成立相應公司託管組,託管組在接管組指導下按照託管協議開展工作。

接管後,三家公司正常經營,客戶交易不受影響,資金轉入轉出等均正常進行。接管組及託管組將採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穩定經營,依法維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等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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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 鍾齊鳴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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