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周航
2016-11-09 17:54 來源:澎湃新聞
將研究成果以一定價格入股相關企業,是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但現實中常常遭遇「師出無名」的困境。在上海,這一困境將在立法層面得以突破。
11月9日上午,《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初審。根據《草案》,高校院所可與科技人員事先對股份分配作出約定,直接以本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名義作價投資。
此外,上海市科委主任壽子琪指出,由於體制機制原因,部分高校院仍然存在動力不足、顧慮較多的現象,在面對科技成果定價、受益分配等問題時,有時「不敢轉化」或者「不願轉化」。
他表示,這些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做出創製性規定,在立法層面予以保障。
明確轉化自主權,無需審批《草案》開端即賦予了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轉化自主權。《草案》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機關審批或者備案。另外,按照《草案》,完成單位還可自主實施獎勵。
對於現實中存在的、部分高校因擔心國資流失風險和決策責任問題「不敢轉化」或「不願轉化」,《草案》也建立了勤勉盡責制度。
《草案》規定,高校院所、國有企業應建立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規章制度,同時明確,相關責任人根據規定開展轉化工作的,即視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而產生決策責任。
作價投資是科研單位、高校等實施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但在實踐中,高校院所究竟以誰的名義、如何開展作價投資存在模糊之處。
《草案》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允許高校院所以自己名義直接將科技成果對外投資;二是允許高校院所獨立設立的負責資產管理的法人開展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三是允許高校院所與科技人員事先對股份分配作出約定,直接以本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名義作價投資。
此外,為了解決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的「最後一公裡」的問題,《草案》做出多項規定,以扶持各類轉化專業服務機構和平臺建設。
《草案》還著眼於引導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支持企業加大成果轉化經費投入。《草案》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稅等稅收優惠,國有企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在業績考核中視同於利潤。
完善受益分配製度「在進行收益分配時,既要對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功效的人員予以獎勵,也要兼顧完成單位和投資人等各方利益,實現多方共贏。」上海市科委主任壽子琪表示,充分發揮利益導向作用,讓從事成果轉化的主體獲得合理回報,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舉措之一。
為此,《草案》明確了約定優先的獎酬原則,即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在成果轉化後給予相關人員獎勵和報酬,在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情況下,按照《轉化法》的規定執行。
《草案》明確,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歸屬本單位。
對高校院所進行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草案》也作出指引,即可以從轉讓、許可淨收入,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或者該項科技成果產生的淨收益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
在審議中,上海市人大教衛委也指出,相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50%的比例,這一指導性規定體現了上海建設科創中心、促進成果轉化的政策導向。不過,調研中也有意見認為,獎勵標準涉及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能否形成良性的利益平衡,關於高校院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比例如何入法,建議可作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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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上海打造全球科創中心,科技成果轉化,上海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