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賓諾莎(1632—1677年)是17世紀荷蘭哲學家,西方近代唯物論、無神論和唯理論的主要代表。斯賓諾莎於1632年11月24日生於阿姆斯特丹的一個猶太商人家庭裡。斯賓諾莎通過對宗教典籍、猶太思想家和笛卡爾著作的研究,逐漸和正統神學發生分歧,對正統神學關於神沒有形體、存在天使和靈魂不死等教條表示懷疑。這些情況使猶太人公會起初暫時革除他的教籍,並企圖暗殺他,但沒有使他屈服。最後,猶太人公會永遠革除了他的教籍。斯賓諾莎只得搬到村莊暫住,靠磨製光學鏡片維持生活。1660年,斯賓諾莎遷到萊因斯堡村。在這裡,他寫了《簡論神·人和人的幸福》、《理智改進論》、《笛卡爾哲學原理》的大部分和《倫理學》的第1卷。
1663年6月,斯賓諾莎移居靠近海牙的伏爾堡。在這裡,除了繼續撰寫《倫理學》,還撰寫了《神學政治論》,於1670年化名出版,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的震動。1670年5月,斯賓諾莎移居海牙。他開始寫《希伯來語法》,並於1675年完成《倫理學》。他又開始寫《政治論》,因肺病於1677年逝世。斯賓諾莎探討了當時哲學的各種問題,建立了一個完整的哲學體系,其中包括實體、屬性和樣式的學說,唯理論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無神論,政治學說和倫理學等。在這些方面,他都為人類認識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作出了傑出的貢獻。斯賓諾莎在實體、屬性和樣式的學說中,論述了他在宇宙本體問題上的唯物主義觀點。
他把實體定義為「存在於自身內並通過自身而被認識的東西」,它按照自己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動,因而是自由的。實體是惟一的、絕對無限的,對它不能有任何限制,因為限制就是否定。斯賓諾莎把實體稱為神。他所說的神不是宗教所信奉的神,他把神等同於自然,是一位泛神論者。斯賓諾莎認為實體有無限多樣的屬性。他把屬性理解為由知性看來是構成實體的本質的東西,認為在無限多的屬性中,人們只知道兩個即思維和廣延。他指出,通過它們所認識的是惟一的和不可分的實體,二者是同一的。但他又認為,一個屬性不能產生另一個屬性,每一個屬性必須通過自身來認識。實體和屬性要通過具體事物來表現。
斯賓諾莎把具體事物稱為樣式。他把樣式定義為:實體的特殊狀態,亦即在別的事物內並通過別的事物而被認識的東西。樣式有兩樣:無限樣式和有限樣式。他認為,每一個有形體的事物的觀念就是它的靈魂,因此一切個體事物都是有生命的。這是斯賓諾莎的物活論思想傾向。他認為,人並不特殊,也是遵守自然的共同規律的自然物。人的心靈主要是由人的身體的觀念構成的,人是身體和心靈的統一體。斯賓諾莎認為,萬物的存在和動作都在一定的方式下為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規定,只能在一種確定的方式或秩序中產生和動作。因此,他認為一切都是必然的。斯賓諾莎哲學中含有較豐富的辯證法思想。
他關於「實體即是自因」的基本原理,要求從自然界事物自身的相互作用去說明自然界,反對孤立地觀察事物,反對在自然界之外去尋求原因。他還指出,對任何一件事物的規定,即是指出此物不是他物,也就是指出「此物的非存在」,因而規定或肯定即是否定。斯賓諾莎給認識規定的任務和目的是取得真觀念,最後達到使心靈與整個自然聯繫起來的統一知識。他把知識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通過感官和記號得來的,被稱為意見或想像;第二類是通過推理得來的,被稱為理性;第三類是直接從認識到一個事物的本質得來的,被稱為直觀知識。他認為,第一類知識是錯誤的原因,第二類和第三類知識必然是真的。
他把感性認識和理性認識割裂開來,對感性認識基本上是否定的,認為理性不通過感性就可以認識真理。這突出地反映了他的唯理論特點。斯賓諾莎認為真理的標準就是真理自身。他把真觀念必定符合它的對象只當成真理的外在標誌,他更重視內在標誌,即清楚、明白和確定性。這是他的唯理論的又一突出表現。斯賓諾莎的無神論在西方無神論史上佔有突出的地位。他根本否認有人格神、超自然神的存在,集中批判了神學目的論、擬人觀和天意說,要求從自然界本身來說明自然。他開創了用理性主義觀點和歷史的方法系統地批判《聖經》的歷史,考察了宗教的起源、本質和歷史作用,從而建立了近代西方無神論史上一個較早和較系統的體系。
斯賓諾莎的政治學說也是從資產階級的人性論出發,用「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的觀點說明國家的產生和本質。他認為,依據自然的最高權利,人人都應該生存。但是,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為激情所驅使,各自根據自己的利益判斷善惡,進行報復。因此,那時人們互相敵對,幾乎不能擁有自己的權利。為了和平相處,得以生存,人們必須把進行報復和判斷善惡的權利交給社會來執行。建立在法律和自我保存的力量上面的社會就是國家。他認為,國家的職能是竭力使人抑制不合理的欲求而受理性的指導,以達到安全和舒適的目的。因此,他和霍布斯一樣,也主張建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
斯賓諾莎考察了三種類型的國家,即民主制的、貴族制的和君主制的。他不主張君主專制,而是民主政體的擁護者。我們前面簡要評述過霍布斯的名著《利維坦》,它系統地闡述了關於社會契約與專制主義的國家學說。在啟蒙哲學方面,他又是一位著名的機械唯物主義哲學家。1655年和1658年,霍布斯相繼發表了《論物體》和《論人》,從而實現了他運用機械力學的觀點和幾何學的方法構造一個包括論物體、論人和論國家三部分的哲學體系的願望。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復闢後,霍布斯一方面受到國王查理二世的禮遇,同時又遭到教會和貴族方面的攻擊和迫害。
1679年12月4日去世。他的著作還有《論公民》、《論社會》、《對笛卡爾形上學的沉思的第三組詰難》等。「物體」是霍布斯哲學體系的基本範疇。霍布斯指出,「物體是不依賴於我們思想的東西,與空間的某個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樣的廣延」。他認為宇宙是物體的總和,它的每一部分都是具有長、寬、高的有形物體。霍布斯從機械唯物主義一元論出發批評了二元論、唯心論和神學。他認為,運動是一切事物的最一般的原因,一切變化都在於運動。運動就是物體「不斷地放棄一個位置,又取得另一個位置」。霍布斯運用17世紀力學中將一切事物均用機械運動的原理加以解釋的方法,把運動僅僅歸結為機械運動形式。
霍布斯認為,哲學是關於物體的原因與結果的關係的科學。整個世界就是原因與結果必然聯繫的鏈條。一切均受因果性的制約。既然一切事物都是有原因的,那麼一切事物就都是必然地發生的。人們通常把那些還沒有知道其發生原因的東西叫做偶然的。事實上,一切所謂偶然發生的東西都有其必然的原因,不存在什麼偶然的東西。霍布斯的因果學說是機械決定論。他力圖運用他的機械唯物主義自然觀來解釋人。人似鐘錶,心臟即發條,神經乃遊絲,關節似齒輪,生命不過是肢體各部分的和諧運動。霍布斯繼承了培根的經驗主義路線,認為「我們所有的一切知識都是從感覺獲得的」,不存在什麼天賦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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