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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歷史上有一個非常經典的真實案例——馬糞爭奪案,時隔100多年我們來看這個案子,實質上它揭露了現代社會運行規則的核心秘密,這說的是個什麼事呢?話說在1869年4月6日,案中的原告請了兩個幫工去路上撿馬糞,插一句嘴,那時候的馬糞對農務來說可是個好東西,是一筆財富,於是這兩個人從晚上6點幹到晚上8點,在馬路上一共堆起了18堆馬糞,但是發現馬糞太多拿不動,就商量著回家拿車第二天再來取,這18堆馬糞也沒做標記。
到了第二天的上午,案中的被告看到了這些馬糞,就問當時巡邏的人,這些馬糞有沒有主人,有沒有讓別人把這些馬糞搬走,巡邏人說不知道這是誰的,也沒叫人搬走,於是被告就把這些馬糞運走了。到了中午,昨晚的兩個幫工帶著車來發現馬糞沒有了,一問之下,發現是被告拿的,雙方發生爭執,就鬧到了法庭上。接下來就要問到一個問題了,如果你是法官的話,你會把馬糞判給誰?
如果你非要較真的話,這馬糞的主人當然是馬,第二主人應該是馬的主人,可他們明顯已經放棄了,這是雙方達成共識的一件事。接下來原告的主要觀點是,這18堆馬糞明顯是他們通過勞動創造出來的財富,你怎麼能隨意拿走呢?這跟偷有啥區別,那被告就主要說,這馬糞從掉在地上的那一刻開始就已經屬於公家的了,因為這地是公家的嘛,就算你把它堆起來,它還是在地上,那公家的東西,大家不就都可以享用嗎?
從公平的觀念出發,你能說誰錯嗎?雙方似乎都有一點道理。但我們要想到,從本質上來說,這18堆馬糞都是通過人類無差別勞動而創造出的財富,所以這案子實際上要裁決的是,我們到底是要鼓勵人們創造財富呢?還是要鼓勵人們為財富做標記?僅僅18堆馬糞屬於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個判決對後代的影響,以及對後代人行為規範的影響。接下來我們就來解構一下兩種選擇背後的邏輯。
假設有兩個村發生了同樣的案子,一個村子得到的結果是判給那個付出勞動堆馬糞的人,那往後的發展邏輯就是大家都得到一個共識,凡是聚集了人類勞動成果的財富,就要設想它是有主人的,要尊重別人的財富,不能見好就拿,人們花在保護財富上的努力就會很少,創造、積累財富的積極性就會大大增強,久而久之,這個村就會越來越富裕,活的也更好。另外一個村子得到的結果是判給那個看見馬糞就拿走的人,又會變成如何呢?
造成的結果是這個村子的人會只要看見的東西沒人看管,就可以隨意拿走,於是人們花在保護財富上的成本就會非常高,直到抵消掉了創造出的財富價值,在之後,這個村的人就會逐漸喪失掉創造、積累財富的欲望,過了50年、100年後這個村子就會衰落甚至消亡。
你看,這個案子說的根本就不是一個公不公平的問題,而是公平背後的效率權衡問題,這其實跟我們現代社會運行的規則是息息相關的,舉個例子,在把人關進監獄之前為什麼要審判,很多人說這樣才公平,這不僅是公平的事,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可以隨意把人關進監獄,那人力資本就會受到很大的破壞,沒有人會積極地積累自己的人力資本,這是低效率的。因此這個社會的公正規則到底是依據什麼制定的呢?
只有那些讓社會裡每個人都有積極性去積累財富的規則,才是公正的規則;只有那些讓社會能夠存活下來的規則,才是公正的規則。學過經濟學的人都會明白,其實在公平的背後是效率的考量,不是單個人效率的考量,而是整體社會長遠發展的效率考量,它們兩者是一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