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差1個多月就要結束了,大家都開始關注今年的年終獎相關事宜了。
年終獎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工作辛苦了一年最期待的就是拿到年終獎回家過年了。
可是有很多人,因為種種的原因,在年底選擇辭職。那麼他們是否可以要求單位發放年終獎呢?下面小寶就給大家介紹一些年終獎的相關知識:
年終獎是什麼
年終獎金,是指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並通過其規章制度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等方式,在一年的某一時間內對勞動者發放的獎金。因此年終獎金是獎金的一類,仍屬於工資性的勞動報酬。與年終獎金概念相類似的還有「年底雙薪」獎金制度,雖然兩者都屬於勞動報酬並且屬於工資總額的範圍,但年底雙薪事實上還是工資,它的發放時間是固定的,發放數額、方式都是確定的,只是工資數額是平月工資的二倍。而年終獎金則是一種獎金,是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予以獎勵,而且員工之間獎金數額差距較大。這還是因為年終獎金是一筆額外獎金、超額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或者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常見的年終獎的形式有:十三薪、十四薪等固定年終獎形式,還有績效獎金等浮動年終獎形式,還包括紅包、旅遊獎勵等靈活的發放形式。
年終獎是工資組成部分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範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金,因此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年底雙薪和年終獎一樣嗎?
「年底雙薪」與「年終獎」的相同之處在於不強制支付,但「年底雙薪」與月收入掛鈎,而「年終獎」的彈性更大。
年底雙薪和年終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年底雙薪發放的是工資,它的發放數額、發放時間都是確定的,年底雙薪的決定因素是年底時員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應獲得固定一筆收入。
2、而年終獎則是一種獎金,是對員工全年勞動的超額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進行發放,而且具體金額的彈性較大。
此外,「年底雙薪」與「年終獎」的計稅方式也不同,前者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後者則可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後再計稅。
年底雙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規定,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計稅;
年終獎根據《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可以將獎金平攤到全年各月後再計稅。一般情況下,「年終獎」的計稅額會比「年底雙薪」少一些,員工收入越高,這一差異越明顯,但「年終獎」在一年內最多只能計發一次。
發不發年終獎,誰說了算
一、發不發誰說了算?
以勞動合同為準,單位擅改違規。
律師1說:雖然「年終獎金」已是約定俗成的稱謂,但實際上並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數額和時間,既然年終獎金屬於超額勞動報酬,因此發放年終獎金並非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具有發放年終獎金的自主性。
律師2說:如果企業和勞動者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或者在企業的規章制度裡有年終獎的規定,那麼年終獎的發放就不能完全由企業說了算,要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來發放。
用人單位關於年終獎金的制度規則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一類是規章制度規定,還有一類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
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並未正式通過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規則,而是由用人單位結合員工的表現、公司經營業績,自行決定最終的年終獎金。如果在沒有事前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情況下出現爭議,則需要由勞動爭議解決部門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二、如何保住年終獎?
三種違規情形,勞動者可舉報。
在實踐中,如遇到以下幾種企業違法違規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1.無故遲發或拒發
有的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跳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自己制定的制度拖延發放年終獎,這種情況屬於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但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如產假、年休假、婚喪假等,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不能以上述理由扣除年終獎金。
2.以「經營不善」為由少發
年終獎發放方式一旦經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未經合法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而單方面對合同重要條款進行變更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了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按照規定或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而不能以「單位效益不好」等理由拒發、少發、緩發。
3.以工作不滿一年為由不發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事先約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而工作年限可以作為發放年終獎的考核因素。因此,如果雙方已明確約定「工作不滿一年不發年終獎」,並已得到勞動者的認可,這種約定是合理的。如果企業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麼就應當一視同仁。
面對企業不發或少發年終獎引發糾紛,員工維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籤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年終獎條款的設置,如有異議,應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2. 一旦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3. 若發生爭議,勞動者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
年終獎通常什麼時候發
年終獎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間,最晚春節前發放。
從人社部門了解到,考慮到傳統習慣,大多數企業年底都會給員工發年終獎。
常理來說也應該年前發放,不然怎麼叫年終獎啊。原因很簡單,年關將近,雙薪、年終獎、分紅,是很多人盼望過年的理由之一。能拿到年終獎當然皆大歡喜。所以大部分發年終獎的企業,都會在這時候發。
首先,說到年終獎,作為員工,我們都或多或少地會興奮,畢竟對於我們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收入。但是關於年終獎,我們國家並沒有什麼法律法規來說明企業一定要發放。企業之所以發放年終獎,那是對我們員工辛苦一年工作的肯定,同時對我們有一種激勵作用。但是這邊給大家說明一下國家對年終獎並無特別規定。年終獎一般是企業根據公司利潤、員工個人績效等的一種激勵措施。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如無特別約定的,公司可以不發放。但是大部分公司都會給員工發放年終獎以資鼓勵。
法律專家指出,雖然無法找到關於「年終獎推遲發放不合法」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只要公司違背承諾、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等文件,推遲發放年終獎肯定不合法。此外,「不在冊」或者離職的員工只要在這一年度中為單位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那麼假如打算離職了,今年的年終獎還能不能拿的到呢?
法律並沒有對企業發放年終獎做出強制規定。年終獎發多少一般不在勞動合同中體現,根據約定俗成來發放。假如有些企業真的是在口頭上、合同上具體列明年終獎發放的時間和數額,最後又沒有實現,這些企業最多就是違約,但不違法。但如果拖發應年底發放的績效工資就是違法的。
就如何發放年終獎,專家指出,一方面,對於在過去一年裡作過貢獻的員工,不論是否離崗或將要「跳槽」,用人單位都不能迴避、拖延、剋扣發放;另一方面,對於在崗期間沒有做出貢獻的勞動者,年終獎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義的「大鍋飯」。
如何判斷「是否做出貢獻」的標準,應當公平、公正地確定,對於已離崗職工的年終獎,可以通過與仍「在冊」的同崗位員工相類比確定全年應得獎金數,然後根據其工作時間折算發放年終獎。
來源:勞動法寶網
編輯:白小白 校對:王子
審核: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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