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關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目的大都是為了保障野生動物的福利,這點很好地呼應了《動物福利法》的立法目的。例如《野生哺乳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致殘、踢、打、割、刺、窒息任何野生哺乳動物,這明確地表明了該法案的目的是防止對野生哺乳動物的虐待行為。
相比較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目的足拯救和保護珍貴、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發展和利用野生的動物資源和維護生態平衡。這種目的過渡強調了野生動物的資源型,即為了利用野生動物而保護野生動物。總之,我國關於野生動物的立法與英國最大的區別就是沒有明確提出保護野生動物的福利問題,忽略了野生動物內在價值的保護。
英國的野生動物保護基本法《野生動植物鄉村法》和其它相關法律保護的野生鳥類就多達500餘種,而且還列明了禁止蓄意殺害、傷害和捕捉的100餘種野生動物。在《保護海豹規定》、《獾保護法》、《鹿法案》以及《鮭魚和淡水漁業法》這些特別法中也對海豹、獾、鹿以及魚類等提供了保護的依據。而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就沒有那麼廣泛了,該法全部條文都是圍繞著珍貴瀕危以及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而展開的。對於普通的野生動物,則強調的是行政許可制度和收費制度。對於那些尚未發現有利用價值的動物,更是根本不予以保護。例如多年前麻雀,北京市曾下令清除麻雀,可是若干年後麻雀的數量減少,帶來了一系列的生態問題,這時又將麻雀列為保護動物。
在英國,中央政府附則起草新的國內立法並通過議會指導其實施,其主要權利包括授權禁止的活動,決定其他機構的訴請裁決,確定或反對其他機構發布的命令等。同時,地方機構也被賦予了許多的重要職能,例如教區委員會、地區委員會以及縣級委員會,這些機構都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除此之外,英國的民間組織和民眾個人的存在推動了英國野生動物保護的進程。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國務院漁業、林業行政部門分別負責全國水生、陸生的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而《森林法》、《草原法》以及《水法》等單行法各自有各自的主管部門,而且各機關都從自身管理需要出發,儘可能地擴大自身權限。這導致對於同一個案件,各個部門會根據各自領域的法律來執法,這種職權的交叉很大程度的影響了我國野生動物的保護。而且我國的民間組織與民眾個人的力量過於薄弱,這也是影響野生動物保護的一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