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鄧小平理論和「依法治國」寫入憲法 攝影/李剛
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具體國情不同,各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發展道路不同,相應的需要建立的法律制度也不同,而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所有法律規範的系統化、體系化,這就決定了各國的法律體系必然具有不同的特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是新中國成立六十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實踐經驗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相適應,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與法律體系自身發展規律相適應,具有十分顯著的特徵。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以人為本,就是以包括當代中國社會各階層人民在內的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落腳點。堅持以人為本,就是要尊重人民首創精神,發揮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就是要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妥善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走共同富裕道路。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會政治文明的基本標誌,是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是現代法律的一個基本特徵。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尊重和保障人權由黨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規定,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獲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
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就是要切實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項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滿足人們的發展願望和多樣性需求,關心人的價值、權益和自由,關注人們的生活質量、發展潛能和幸福指數,體現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和人文關懷。人的全面發展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和標準,是社會主義優於資本主義的本質特徵。
之所以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性質所決定的。法律是統治階級通過法定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實現對社會的領導的方式。國家性質不同,法律的性質也不同。一國法律體系的性質由一個國家社會制度的性質所決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我們構建的必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了正確的政治方向。
之所以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要求,是因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規範、所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都充分體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為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我們制定哪些法律,具體法律制度的內容如何規定,都是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出發,從人民群眾的根本意志和長遠利益出發。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始終關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並在法律規範中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得到具體體現。
第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含的法律規範體現了人民的共同意志。
所謂人民的共同意志,它是源於全體人民的,是關涉全體人民的,其目標是指向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說,人民的共同意志,不僅來自於作為整體的人民,而且事關那些屬於全體人民的事務,並且,共同意志排除所有迎合私人利益的企圖。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體現,它反映了廣大人民的社會理想和價值追求。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規定的國家根本任務就是實現以根本法形式表達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含的法律規範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不同的。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大力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是現階段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規範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滿足了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在加快經濟立法的過程中,我們非常重視社會領域立法,逐步加大對百姓權益維護、勞動關係、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醫療健康等方面的關注力度,一系列關係億萬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陸續出臺,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例如,內容覆蓋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的物權法,首次明確了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勞動合同法從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目的出發,加大了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讓人們深刻感受到關懷民生的立法意圖;就業促進法以關懷公民就業權利為宗旨,規定了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的責任;反壟斷法針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影響民生的壟斷現象,在破除行業壟斷中維護了百姓正當權益;個人所得稅法再次修改,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廢止農業稅條例,免收農業稅,直接減輕廣大農民負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價值取向。我國制定的諸多法律從不同角度充分體現了培根曾經說過的「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的立法宗旨,從不同方面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所包含的法律規範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促進人民當家作主的全面實現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方向。人民當家作主,就是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就是人民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項權利;就是黨和國家的一切重大決策都是為了實現、維護和發展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在經濟和社會各個領域中貫徹民主原則,培育人民直接參與和自主管理的能力等等。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是中國人民最根本的人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僅確認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對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作出具體規定,而且保障了人民各項權利的實施,對一切侵犯人民權利的行為予以嚴懲,從實體上和程序上保證了公民享有的自由和權利,對於保證人民當家作主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例如,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也是公民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我國憲法和選舉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再如,公民的監督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政治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憲法和監督法為公民切實行使民主監督權利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中國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改革開放作為當代中國的偉大社會實踐,為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瀾壯闊的舞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是立法者們憑空造出來的,而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生長起來的。這個法律體系充分反映了當代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具有適應並服務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求的時代特徵。
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黨和國家的工作重心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成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戰略布局的兩個支點。自此,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深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我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可以說,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催生了法律,同時,也是法律促成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
第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提供了內在需求和動力,提供了實踐基礎和經驗。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內在要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越向前推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越深刻,對完善法律制度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體系構建所依賴的基礎也就越紮實。我們始終堅持需要什麼法律,就制定什麼法律;急需哪些法律,就優先制定哪些法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進一步完善,就是基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所提供的強烈的內在需求和動力,就是基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所提供的豐富的實踐基礎和經驗。
在改革開放之初,為了恢復「文化大革命」給國家制度造成的嚴重破壞,在深刻反思民主與法制關係的基礎上得出結論,為實現全國工作重心的轉移,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制度保障,為此,首先要解決的是國家根本制度的建設問題。基於強烈的現實需求,全國人大先後制定了地方組織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一批關於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職權的法律,為推進國家機構職責、權限、活動的制度化建設,推進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制度化建設,推進基層民主生活的制度化建設提供了保障。
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全面展開後,公司、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等不同市場經濟主體的數量不斷增多,對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勞動就業等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積極作用,同時,伴隨著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困難和問題,例如,出現了一批非現代意義的準公司,甚至還出現了皮包公司、翻牌公司等「畸形兒」。因此,為保障我國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順利轉型,明確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深化企業改革,規範不同市場主體的運行規則,我國先後制定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一大批民商事法律。這些法律的出臺,為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礎,為使不同市場主體持續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進入新世紀以後,實踐科學發展觀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新世紀的時代主題。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為全面落實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和要求,我們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了相關制度。為保障公民權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2010年對選舉法進行了修改,具體落實了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主張;為解決民生方面的問題,建立合理有序的社會,我們進行了社會立法,進一步建立健全了社會保險、就業促進、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使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例如,2010年制定了社會保險法,確立了作為重要支柱性制度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點對社會保險的原則、各險種的覆蓋範圍、社會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等內容作了規範。為促進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保障發展的可持續性,我們重視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制定了一系列保護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能源的法律法規,對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建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制環境,積極發揮促進、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否則,缺乏有效的法律規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就會陷入無序狀態。法律體系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揮促進作用。法律規範通過調整、保護、限制等不同手段,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健康、有序、良性進行。同時,根據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法律制度作出相應變革,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一步提供發展的助動力。
法律體系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揮規範作用。實現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有序、安全、公正,沒有法律規範進行規制是不可能的。要保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除一部分由市場本身進行調節外,國家需要通過法律手段達到市場機制本身不能夠實現的社會目標,達到規範經濟社會秩序的目的。
法律體系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揮引導作用。以法律形式調整關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各種社會關係,逐步確立符合發展要求的各項制度,達到法律規範引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目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之所以取得現代化建設的巨大成就,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制度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作出了積極回應,適時調整社會關係,及時變革了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制度。
法律體系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揮保障作用。法律的保障作用首先體現在保障合法權利,鼓勵、支持合法行為;其次體現在維護經濟社會合理的正常秩序,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譴責、懲治違法行為,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第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妥善處理了立法與改革的關係。
法律的特點是「定」,是在矛盾的焦點上劃槓槓,一旦規定下來,全社會都要一體遵循。改革的特點是「變」,是變革原有的體制和規則。用特點是「定」的法律去適應特點是「變」的改革要求,就需要妥善處理二者的關係,就需要注意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係:對於實踐經驗成熟的,我們就加以深化、細化,及時肯定已有的成功做法、鞏固已有的改革開放成果,在法律中作出具體規定;對於實踐經驗尚不成熟,又需要作出規定的,我們就要規定得原則一些,為進一步改革發展留下空間;對於缺乏實踐經驗,各方面意見又不一致的,我們就暫不作規定,待條件成熟時再作補充完善,或者先制定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待取得經驗、待條件成熟時再將具體內容上升為法律。
例如,在制定社會保險法時,就妥善處理了法律穩定性和改革變動性的關係,不僅立足當前,而且著眼長遠,為改革留下了進一步發展的空間:對那些在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予以明確規定,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徵繳、社會保險基金等基本內容作了具體規定;對於公務員以及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等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發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作了倡導性、指向性規定;對於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等某些情況比較複雜、實踐經驗不足,或者對於個人跨地區流動或者發生職業轉換需要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事項等有關方面分歧較大、一時難以形成一致意見的,作了授權性規定。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結構,既反映了法律體系自身的構建邏輯,也適應了符合中國國情且行之有效的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
一國的法律體系由哪些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規範構成,一般取決於該國的法律傳統、政治制度及立法體制等因素,其中立法體制的影響最為突出。立法體制主要涉及立法權限在中央與地方、立法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劃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是與我國的立法體制相適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們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此外,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各地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很不平衡。因此,為了保證國家法制的統一,以利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同時又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集中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前提下,為了使我們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國,又能適應各地方千差萬別不同情況的需要,以便在實踐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憲法原則,我國逐步確立了統一而又分層次的立法體制。與此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層次上表現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法定權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範。在這個法律體系中,憲法是統帥,法律是主幹,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和補充。
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各個部分構成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首先,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規範是統一的。所謂統一,就是所有法律規範都必須統一於憲法,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
其次,法律體系中不同層次法律規範的效力等級位次明確。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得同法律相牴觸;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再次,構成法律體系的法律規範是協調的,不能互相矛盾。為保證法律規範的協調,我們確立了立法監督制度。一是我國法律規定了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全國人大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二是我國法律規定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的審查程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
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繼承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借鑑人類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辯證地繼承與借鑑中國法制文化優秀傳統和人類法制文明既有成果的產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進一步完善,在立足於中國的基本國情、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的同時,始終堅持將傳承歷史傳統、借鑑文明成果和進行制度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兼收並蓄。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僅具有鮮明的民族特點,而且具有文化上的先進性、包容性和廣泛性。
第一,合理繼承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傳統,並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
基於中國古代的政治文化傳統,中國歷代都十分重視成文法的制定,最終成就了極具鮮明特色的中華法系。在當時特定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下,產生了非常豐富的法學思想。很多傳統法學思想作為優秀的文化遺產對於今天的法治建設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
例如,中國古代法律體系非常注重以人為本,追求社會和諧。這主要體現在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領域。首先,歷代法律從以人為本的觀點出發,表現出了慎刑、慎罰的特點,尤其是對於死刑的執行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其次,矜老恤幼,寬待婦殘,從漢朝起法律便對老幼婦殘等社會弱勢群體實行恤刑;再次,注重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於財產、債務等民事糾紛,一般都是根據鄉規民約、風俗習慣通過調解手段進行解決。和諧思想作為一種社會價值被肯定,其注重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觀念也值得現代法治社會借鑑。
再如,中國傳統法學中強調「以民為本」的民本思想,與強調人民至上的現代民權和民主思想有很多暗通之處。儘管古代的民本思想沒有發展出民權和民主思想,但這種思想完全可以成為現代民權和民主思想的傳統思想基礎之一。
除此以外,還有許多值得現代法治借鑑的思想,如包含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素的古代法治觀念,倡導多管齊下、綜合治理的治國方式的儒家德治思想,這些內容都是能夠與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科學理性、社會和諧為內容的時代要求協調兼容的文化傳統,都是值得我們在立法中加以傳承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優秀成分,都是我們今天法治建設的寶貴文化資源。對於這些合理的傳統法學思想,我們不僅應該予以吸收,而且還應發揚光大,推陳出新,使之現代化。
當然,我們並不是機械地繼承,而是在對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豐富資源進行梳理和甄別的基礎上,根據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進行制度創新,把那些積極的成分融入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古為今用,使中國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渾然一體。在歷史性的基礎上,體現時代性,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對傳統的法律文化在吸收消化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創造出即能體現傳統文化的精髓,又能體現時代要求的新內容。
第二,充分吸收人類法律文明的既有成果,借鑑國外的有益經驗,但又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
我國在立法過程中,一方面注重吸收中華法制文化中的優秀傳統,另一方面還非常注重借鑑其他國家法律中的有益內容。現代公司制度、法人制度、證券制度、信託制度、破產制度、反壟斷制度等,主要是在借鑑其他國家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再如,對外貿易法就是一部典型的既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又參考借鑑外國經驗的一部重要法律。在草案審議過程中,涉及從事對外貿易是否需要主管部門審批這一重要問題。當時的外經貿部在該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從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考慮,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審批制度只是過渡的辦法,今後將逐漸放寬以至取消。但是,考慮到目前我國國情,特別是加強外貿領域中央宏觀調控的需要,在現階段維持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審批制度,是必要的。從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來看,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在其發展初期,也都是實行審批制的,以後才逐步過渡到登記制。關稅與貿易協定對此也未作硬性規定。我國對外貿易法既應照顧現實,又要為向國際通行做法靠攏留有餘地。」最後,對外貿易法第九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即:「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在我國立法實踐中,還不乏類似這樣的立法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對外交往的不斷廣泛、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擴大,參考借鑑國外立法成熟經驗和有益做法,對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是非常必要的。當然,借鑑外國立法經驗,並不是簡單地照搬照抄,而是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吸收有益之處,為我所用。
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體現了動態、開放、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
經過自改革開放以來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總體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建基於社會實踐基礎上、對實踐經驗進行總結與肯定的法律,必將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發展。
第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動態的、開放的、與時俱進的。
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並隨著社會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實踐沒有止境,法律體系也就需要不斷豐富、不斷創新,它必然是動態的、開放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封閉的、固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是在書齋裡造出來的,也不是從別的國家照搬來的,它始終適應發展並服務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大局的需求,始終體現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創新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充分說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伴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發展而逐步形成和進一步完善的。
總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開放的、包容的、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僵化、固定不變的,一定階段所稱「法律體系」只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必將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深入而不斷發展、豐富、完善。
第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連續性、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
我們所制定的法律規範是得到廣大人民群眾贊同認可的,並經過實踐檢驗的成熟做法,同時我們所制定的法律規範也是伴隨社會實踐發展而發展,在保持穩定中與時俱進的,因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連續性、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
首先,從法律規範的內容來看,法律體系必然具有穩定性與變動性、階段性與連續性、現實性與前瞻性相統一的特點。目前,符合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和實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了,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但是,由於中國正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國家還處於體制改革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制度還需要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需要逐步完善。生產力發展了,生產關係發展了,社會發展了,法也要發展,反映並規範這種制度以及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然隨之不斷發展變化。
其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通過立改廢等手段不斷完善。社會實際變化了,法律體系必將隨之變化並與之相適應。適應現階段中國國情和實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伴隨實踐的發展、經過實踐的檢驗不斷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們需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規範,修改原有的法律規範,廢止不符合社會實際、過時的法律規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十二五」時期,中央提出要牢牢抓住和用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確保科學發展取得新的顯著進步,確保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實質性進展,立法工作如何圍繞「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從制度上、法律上推動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有大量工作要做。新形勢、新實踐、新任務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決定了我們的立法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社會實踐沒有止境,立法工作永不間斷,法律體系也就不斷發展完善。因此,對於目前形成的適應我國基本國情和現階段實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們不能用靜止的、孤立的眼光去看待,而應始終保持發展的、開放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