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美]帕森斯:《社會行動的結構》,張明德等譯,譯林版社2012年版,第43頁。
②③[意]莫斯卡:《統治階級》,賈鶴鵬譯,譯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97、62頁。
④[美]理察·拉克曼:《國家與權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譯者序。
⑤⑥[美]理察·拉克曼:《國家與權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7、49頁。
⑦轉引自金貽順《當代精英民主理論對經典民主理論的挑戰》,《政治學研究》1999年第2期。
⑧[美]喬萬尼·薩託利:《民主新論》,馮克利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頁。
⑨[美]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37頁。
⑩《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頁。
(11)《尚書·五子之歌》。
(12)《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日報》2019年11月16日。
(13)[英]伯林:《自由論》,胡傳勝等譯,譯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頁。
(14)Ralph Ketcham,Individualism and Public Life:A Modern Dilemma,New York:Basil Blackwell,1987,pp.64~65.
(15)(16)《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第611、1089頁。
(17)(21)[法]米歇爾·克羅齊耶、埃哈爾·費埃德伯格:《行動者與系統:集體行動的政治學》,張月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277頁。
(18)[法]埃米爾·涂爾幹:《社會分工論》,渠敬東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0年版,第91~92頁。
(19)[法]埃哈爾·費埃德伯格:《權力與規則:組織行動的動力》,張月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頁。
(20)費埃德伯格和克羅齊耶提出的「具體行動體系」,是指所有集體行動的結構,通過此類結構,行動環境得以組建,也就是說局部秩序得以確立並且發揮作用,這些局部秩序允許行動者至少在一段時間裡,使他們的談判協商和策略性相互作用處於穩定狀態。參見[法]埃哈爾·費埃德伯格《權力與規則:組織行動的動力》,張月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頁。
(22)[美]埃莉諾·奧斯特羅姆:《集體行動與社會規範的演進》,王宇鋒譯,《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2年第5期。
(23)[美]尤金·巴達赫:《跨部門合作:管理「巧匠」的理論與實踐》,周志忍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34頁。
(24)[美]拉塞爾·哈丁:《群體衝突的邏輯》,劉春榮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0頁。
(25)陳振明:《公共管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頁。
(26)[美]薩瓦斯:《民營化與公私部門的夥伴關係》,周志忍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頁。
(27)[美]約翰·D.多納休、理察·J.澤克豪澤:《合作:激變時代的合作治理》,徐維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5頁。
(28)[美]珍妮特·V.登哈特、羅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務:服務,而不是掌舵》,丁煌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頁。
(29)[美]杜威:《人的問題》,傅統先、邱椿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頁。
(30)[美]大衛·雷·格裡芬:《後現代精神》,王成兵譯,中國編譯出版社2015年版,第38頁。
(31)[美]喬治·萊考夫、馬克·詹森:《我們賴以生存的隱喻》,何文忠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43頁。
(32)孫柏英:《當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紀的挑戰》,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頁。
(33)張帆:《一種另類的行動哲學:論樹林斯的「行動樹」模型》,《自然辯證法研究》201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