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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禁止即可為,工商幹部不得擅自說「不」!
不要輕易說「不行」、「不能辦」,而要積極借鑑先進地區的經驗作法,研究「怎麼行」、「怎麼辦」,著力解決市場準入不暢通的梗阻問題」;「法無禁止即可為,工商幹部不得擅自說「不!」。 連日來,市工商局上下加緊行動,深入細化工作方案,要求全系統各部門、各單位「一把手」要負總責,圍繞確定的目標任務,確定推進時限和責任部門。並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和跟蹤督辦,對工作開展不及時、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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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河豚卻在菜場裡賣 更要命的是攤主不知這是河豚
這給全省各地的相關部門敲了一次警鐘,春天,是河豚味道最鮮的季節,但也是毒性最強的時候,要嚴防河豚流入百姓餐桌。 一檢查,紹興就發現有河豚「遊入」。當地的越城工商分局在市區最熱鬧的大江市場的一個水產攤位上,發現了這種特別漂亮的魚,扁圓的體形,黃白色的肚腹,美麗的斑紋,鮮黃的魚鰭……售價是20多塊一斤。 「這是河豚。」執法人員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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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無權處分合同
法律上之處分,是指根據人的意願,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財產進行處理。廣義上的處分僅指法律上之處分,可分為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①]。負擔行為又稱債權行為,是指發生債權上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行為,一般表現為單獨行為或契約。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生得失變更的法律行為,含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兩種。狹義的無權處分,僅指處分行為。「無權處分」一詞中「處分」之含義,不可一概而論,應當依據法律體系的不同加以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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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禁止即可為,虐貓行為何時休?
事件被曝光後,範某第一時間通過微博發表所謂的「致歉書」,並在致歉書中言之鑿鑿稱「內心充滿了自責和後悔,這種行為有損大學生的形象」。筆者想問範某,明知這種行為有損大學生形象,當初為何還要做呢?有病就得治,如果扭曲的心理沒有及時得到幹預,很容易「走火入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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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河豚「遊走」在市場與餐桌邊緣 醫生建議不吃為好
廣西:河豚「遊走」在市場與餐桌邊緣 醫生建議不吃為好2012-02-07 08:47:00 水產養殖網 出處:南國早報 瀏覽量: 1953 次 我要評論     衛生部已廢止「河豚魚有劇毒,不得流入市場」的規定;工商、食品和藥品監督部門仍執行禁止河豚入市規定;醫生建議「河豚雖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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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之分析
如果無義務支付,則其貨款是否應向原所有人支付?等等。此外,對於適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有關交易行為效力的確定,還直接涉及就物權變動模式選擇所存在的爭論,甚至涉及物權與債權的性質劃分本身。 二、「無權處分」辨析 首先必須對「無權處分行為」定位。「處分」是民法上廣泛使用的基本概念,與「處理」、「處置」同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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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女子撿食河豚被毒死 衛生部門發出提醒(圖)
寧波一女子誤食河豚身亡 通訊員 鄭建娣 本報駐寧波記者 楊錫超 本報訊 這一次,河豚奪去了一位母親的生命。 「她吃下去的是魚卵,可是河豚身上最毒的一部分!」4月15日晚間,經多次搶救無效後,在寧波打工的30歲河南女子孫燕(化名)永遠閉上了雙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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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買賣合同的10大變化+法律要點|學習民法典之43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第一百三十二條 【標的物】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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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大酒店銷售禁止經營的河豚活魚被罰
2020年7月2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上級交辦案源,稱安徽尚爵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爵烤鴨店涉嫌銷售禁止經營的河豚活魚。執法人員當即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確認該公司存在銷售禁止經營河豚活魚的違法行為,且查明涉案貨值金額10848.25元,違法所得6759.55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該公司如下行政處罰:1. 沒收違法所得6759.55元;2. 沒收河豚25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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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頻現違規售賣「野生河豚魚乾」 專家:食用有風險
與此同時,河豚本身又帶有劇毒。這些特點為河豚的食用蒙上了一層神秘面紗。然而最近,北京青年報記者在國內某大型電商平臺上發現,不少土特產商家都在銷售曬乾的河豚,價格從每斤30元到60元不等。店家都宣稱河豚魚乾是漁家捕撈的野生河豚,並已對河豚魚乾做了無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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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南非輸入偶蹄動物及產品
公告指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南非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相關產品,停止籤發從南非輸入偶蹄動物及其相關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消息稱,近日,南非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通報,該國林波波省(Limpopo)發生SAT2型口蹄疫疫情,疫點位於此前我國認可的口蹄疫非免疫無疫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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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豚魚有毒,河豚魚乾也有毒?
今天(8月31日)上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食品行政處罰案作出終審判決,被訴處罰決定認定案涉河豚魚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所作處罰決定予以撤銷。 2015年12月14日,沈某向海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稱其從樂天瑪特海安店購買河豚魚乾食用後中毒,要求查處。當日,該局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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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野生河豚魚乾」不知品種,必須謹慎購買
這些極致的特點為河豚的食用蒙上了一層神秘面紗。 然而最近,北京青年報記者在國內某大型電商平臺上發現,不少土特產商家都在銷售曬乾的河豚,價格從每斤30元到60元不等。店家都宣稱河豚魚乾是漁家捕撈的野生河豚,並已對河豚魚乾做了無毒處理。 針對此種現象,中國漁業協會河豚分會專家表示,目前我國禁止一切野生河豚的銷售,河豚魚乾的銷售更是在國際上也不受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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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河豚有毒不敢吃,人工養殖河豚能吃嗎?
尤其是野生的河豚,因其含有劇毒,一般烹飪者又不專業的話,是很容易引起人體中毒的。而且市場上也曾明確規定禁止河豚魚買賣。但在我國,河豚魚是一種特色養殖,在2017年的時候,河豚魚市場漸漸開放,但是僅限於淡水養殖的河豚魚。河豚魚分為淡水系和鹹水系河豚,但是不管是淡水河豚還是鹹水河豚,只要是在野外成長的都是有毒的河豚。如果沒有經過專業培訓處理河豚魚的方法,千萬不要自己嘗試烹飪河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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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幾人非法買賣河豚,一家四口吃河豚中毒,法院判刑了
河豚是一種特別危險的生物,倒不是說他很有攻擊性,而是使用他的人可能會有危險。啟東市東海鎮一戶4人因食用河豚魚出現中毒跡象,其中1人因搶救無效死亡。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12月2日,啟東市人民法院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進行了公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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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路「有毒河豚」其實沒毒 實為美味刺豚魚皮
廣州一德路海味乾貨店銷售有毒河豚?日前有消費者爆料稱,廣州一德路海味乾貨一條街有商鋪銷售「雞泡魚」皮幹(河豚的俗稱)。經專家對樣品檢驗,稱該物實為「刺豚」,俗稱「海膽魚」、「火箭魚」,其魚皮幹主要用於煲湯。 據悉,日前有媒體報導,廣州一德路海味乾貨一條街有商鋪銷售「雞泡魚」皮幹,並表示該物含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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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對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
[2]在上述幾種民事行為中,法律關係各不相同,追認權人享有的追認權在性質上存在差異,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效力未定民事行為中,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屬於變動權中的可能權,在無權代理行為中,本人所享有的追認權屬於變動權中的形成權,那麼無權處分行為中權利人所享有的追認權是何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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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售野生河豚魚乾可放心吃?專家:食用有風險!
只要在平臺檢索中輸入「河豚魚乾」,即可檢索到數十家銷售自家作坊捕撈、製作的河豚魚乾,價格從每斤30多元到60多元不等,不少商家還在商品名稱中直接寫道「野生河豚」。 一家位於江蘇南通「樂鮮海產」店中的「野生自曬河豚魚乾」的月銷量已超過100筆。店內線上銷售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這些河豚都是「漁家自曬」的,而且「都是已經處理好了的,可以放心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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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法無禁止即可為」劃出權力邊界線
原標題:「法無禁止即可為」劃出權力邊界線 要做到「法無禁止即可為」,首先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也就意味著,政府部門需要建立明確的權力清單,並且「照單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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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院判例:集體土地上非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
1.當事人以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築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但依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是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法院無權直接認定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當事人雖主張涉案房屋是違法建築,但未提供當地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認定結論,且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故該合同應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