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平發聲:壓力很大,肯定不能回原單位了
9月28日下午,媒體記者聯繫上張小平,他表示,該事件受到媒體關注後,壓力很大,現在不方便透露更多情況,相關的脫密手續也「正在處理」,而自己現在「肯定不能回原單位了,也回不去了」。
昨日,華商報A04版報導了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副主任設計師張小平離職引發爭議一事。9月27日晚,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官網發布關於張小平離職事件的情況說明,稱張小平正處於脫密期,研究所為了挽留張小平在材料中措辭失當。
仲裁申請材料
誇大張小平地位引起誤解
27日晚,「航天601所」即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官網發布關於張小平離職事件的情況說明,說明內容如下:
張小平1994年入職西安航天動力研究所,2011年8月取得研究員資格,2015年3月起擔任低溫推進劑發動機型號副主任設計師,從事液氧煤油高壓補燃和液氧甲烷發動機系統設計,參與了多項低溫發動機項目論證。
2018年3月,張小平向研究所提出辭職申請。出於愛惜人才考慮,研究所與張小平進行了多次溝通和挽留,但其離職意向堅決,並在單位未批准的情況下自行離所。
由於張小平為國家重要涉密人員,根據保密法和單位相關規定,離職前必須在所內非密崗位進行脫密,脫密期為2年。為此,2018年4月,研究所與張小平談話,向其解讀離職流程及脫密期管理規定,告知其須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回單位履行脫密義務。但張小平仍然自行離所,對保守國家秘密和單位技術秘密帶來了較大隱患。
鑑於以上情況,研究所向西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張小平繼續履行聘用合同,按脫密期管理規定回所脫密。2018年9月17日,根據律師意見,研究所承辦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張小平參與我所型號研製情況》材料。承辦人因急於達到讓其回所脫密的目的,在材料中措辭失當,誇大了張小平在所裡參與研製項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該材料經張小平個人朋友圈發布後,擴散到網絡上,引起了較高的關注度和一些誤解、誤讀,產生了不良影響。今後,我們將加強內部管理,在工作中更加嚴格、嚴謹,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航天人員脫密期
不得擅自離境、去外企工作
航天系統內的單位,脫密期到底是咋回事呢?9月28日,華商報記者採訪了一位航天系統業內人士。這名工作人員說,核心涉密人員脫密期為2到3年,重要涉密人員為1到2年,一般涉密人員為6個月到1年,核心、重要、一般分別對應著絕密、機密和秘密。
此外,脫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明確脫密期限、與原機關單位籤訂保密承諾書、履行保密義務、不洩露所知悉國家秘密的承諾,即使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全部涉密載體和信息設備,並辦理移交手續,未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離境,不得到境外駐華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工作,不得為境外組織人員或者外資企業提供勞務諮詢或者其他服務。也就是說,只要在脫密期,要求是一樣的,只是他們時間不一樣而已。這名工作人員說,日常工作中,對於保密的限制涉及方方面面,對於凡是涉密的內容,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嘴和行為。
如果在日常工作中洩密了,會有什麼後果呢?這名工作人員說,分好多種,入職之後會有保密教育,對於那些紅頭文件裡要求的規則,是完全不能觸碰的,觸碰之後,會根據情況扣掉保密津貼。如果涉及把國家秘密洩露給了外面,比如把硬碟丟了,就會接受調查。如果把國家秘密洩露給了境外的情報機構,販賣情報的話,情節嚴重的甚至可判死刑。
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白雲說,對於普通的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裡針對單位內部信息都有保密條款,對於知道核心信息的崗位,會籤保密協議,比如公司高管。競業限制針對的是單位裡的特定崗位,畢竟在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是要支付工資的。 華商報記者 任婷
>>律師說法
違反單位保密協議應該擔何責
涉密引發的侵權官司多嗎?昨日,華商報記者採訪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博洲作了解讀。
王博洲介紹,用人單位的秘密有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之分,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每一位勞動者的義務。《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5條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規定就業,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國家秘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員工,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保密期限,但是根據秘密登記不能超過規定的最長期限。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符合籤訂競業限制的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2年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或同類業務。通過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可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利。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王博洲表示,如果員工個人遵守了保密協議,而面臨單位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若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要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具體訴訟案件中,只要能充分證明洩密侵權的事實,往往用人單位勝訴的機率比較大。
王博洲提醒,員工個人應當潔身自好,不論是在職還是離職後,均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及單位關於商業秘密的管理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是維護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傘。通過採取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利。 華商報記者 燕然
>>洩密咋判
洩露商業秘密造成損失被判刑
近年來,隨著商業秘密所蘊含巨大利潤和競爭力的凸顯,員工辭職跳槽極易引發訴訟糾紛。昨日,華商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梳理了近幾年的涉密案件,並請法律人士作了點評。
跳槽違反保密協議致損失203萬
陸某原是以生產植脂末產品為主的蘇州某公司職工,負責公司相關產品質量管理文件的編寫工作。2009年2月,陸某從公司辭職後到湖北某公司擔任技術部質量總監,負責品管、研發等部門。陸某違反與跳槽前蘇州這家公司之間的保密協議,利用之前掌握的公司的相關商業秘密,指導湖北某公司的植脂末產品生產。經公安機關偵查,湖北某公司生產所使用的配方及生產工藝均來源於陸某。
經鑑定,陸某的行為給蘇州某公司造成203萬元損失。法院審理認定陸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成立,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律師點評】根據法律規定,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其知曉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若造成50萬元以上的重大經濟損失,則因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給競爭對手提供技術判1年2個月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狄某在任張家港某公司員工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掌握的公司含銀抗菌溶液製備工藝及技術參數等核心技術,私自提供給與公司有業務往來的長沙某公司,並以技術服務費的形式收受長沙某公司賄賂共計299020元。
事發後,狄某曾任職的張家港某公司將其起訴到法院。2017年6月,張家港市法院審理認為,狄某違反保密協議,向長沙某公司提供製造操作流程。其本人到案後,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並有技術洩密案詢問記錄、加工合作協議、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狄某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遂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狄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狄某所退贓款299020元上繳國庫。
【律師點評】為一己私利,違反保密協議將核心技術提供給公司的競爭對手,給公司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非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離職「捎走」公司商業秘密判賠3萬
2001年11月,林某進入江蘇某公司工作,並籤訂自2001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間的勞動合同。2002年8月,林某與公司籤訂保密協議,並約定該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03年12月,準備離職的林某將包含有公司產品初級教材等內容的資料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從公司內部區域網的工作郵箱發送到公眾網上其私人郵箱。公司以違反公司規定為由對林某作出開除決定,並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從公司區域網發到網上私人郵箱中的郵件內容,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視為公司的商業秘密,最終判決林某繼續履行與公司籤訂保密協議中所約定的保密義務,並支付公司違約金3萬餘元。
【律師點評】當前人才流動已呈常態,由此極易引發商業秘密侵權案。通常表現為離職員工私自外帶單位保密材料、拷貝單位涉密資料、發送涉密電子郵件等。 華商報記者 燕然
編輯:王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