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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通信杆突然傾倒,砸中正常駕駛電動車行駛在路上的王某,造成其三級傷殘。事後,王某與電信、聯通、移動三家通訊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將三家通訊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此案。
2018年10月30日,原告王某駕駛電動車行至麻山鎮某路段時,通信杆突然傾倒砸中王某頭部。受傷後,王某先後在四家醫院治療,傷情主要集中在眼部。王某因被通信杆砸傷產生的各項損失,經與通信杆所有權和使用權人即電信、聯通、移動三家通訊公司協商後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只得訴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連帶賠償其因通信杆傾倒砸傷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99萬元。
針對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三家公司提出,根據電動車所處位置及通信杆傾倒的方向,原告傷情的產生是否與之有因果關係存疑。同時有公司提出,在案涉的通信杆上,三家系掛的線纜數分別為4根、2根、1根,應當根據系掛的線纜數分攤侵權責任。且認為原告本身視力不佳應考慮其傷殘參與度計算賠償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所涉事故由通信杆傾倒造成原告受傷,三被告作為通信杆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三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三被告提出原告受傷與通信杆傾倒之間因果關係不明的意見,未提供證據證實,遂不予採信。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由於不是受害人遭受的直接財產性損失,因此在賠償時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的比例,結合本案案情將損傷參與度按60%計算。
關於被告三公司認為應當根據系掛的線纜數分攤侵權責任的意見,因公司提供的協議書系三公司的內部約定,不對原告發生法律效力,故三公司可在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後,按照協議約定處理。
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原告王某因通信杆傾倒造成的人身各項損失合計78萬元,三公司連帶賠償。
該案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經萍鄉中院二審審理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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