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沒有魚的菜裡實際上卻有魚,
不知情的客人吃菜時,
喉嚨被魚刺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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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中午,趙女士在大連甘井子區華東路的一家飯店吃飯,當時點了一道「燴年菜」。趙女士吃這道菜時,突然喉嚨被夾雜在白菜中的魚刺卡住了,經過向店長詢問,趙女士得知「燴年菜」中有一種配料炸刀魚,因為炸刀魚的刺混入菜品中,結果將趙女士喉嚨卡住。
趙女士在飯店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醫院就診,魚刺被取出,當時花了400多元錢。
趙女士表示,自己並不知道「燴年菜」裡有魚,自己作為消費者,知情權、身體健康權均受到損害,責任本應由飯店承擔,而飯店卻拒絕承認並承擔責任。趙女士將飯店起訴到法院,要求飯店賠償醫療費用455元,飯店向自己賠禮道歉。
飯店方面表示,飯店在進行餐飲服務時已經完全盡到了法定義務,所提供的食材沒有問題;餐飲具無任何質量問題;提供的菜品、飲品均適合消費者使用。對於趙女士稱在店內吃飯,被魚刺卡住治療事宜尚不能明確是否由於夾帶食物引起;客觀講,趙女士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如何吃東西,如何吃魚吐刺基本的生活常識應有正確認知,其應自己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趙女士自己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其自稱被刺卡住與飯店沒有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趙女士在飯店用餐,接受飯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飯店有義務保證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安全性,保障趙女士在消費過程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關於趙女士因魚刺卡喉接受醫治的事實,飯店辯稱,吃魚吐刺是一個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能力,趙女士是因為個人疏忽而受到損傷,飯店對此沒有過錯。
法院認為,吃魚吐刺雖為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能力,但事發當日,趙女士在飯店用餐時所點的菜品名稱中並沒有「魚」或者與魚有關的字樣,「燴年菜」中的配菜之一為「炸帶魚」這一事實並不屬於生活常識,沒有食用過該菜品的消費者無法從菜品名稱中對其配菜產生正確認知,而帶魚中的刺相對較硬,如果誤吞,極易造成傷害,在對帶魚切段加工過程中,魚段中的刺也很容易脫離魚段夾雜在同盤其他配菜中,因此在提供該份菜品給消費者食用時,經營者有義務就菜品中有炸帶魚這一配菜向消費者給予明確提示,避免危險發生。
庭審過程中,飯店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對趙女士盡到了必要的提醒義務,因此應當認定飯店提供的消費服務存在疏漏,對趙女士因誤吞魚刺造成的損害,飯店存在過錯,應當向趙女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飯店賠償趙女士455元;
駁回趙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編輯: 劉曉霞 校對:張穎
責任主編:於凌波 值班副主編: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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