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艾灸意外被燙傷 商家過失依法理應賠償

2021-02-13 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該會所作為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美容美體服務時未能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消費者在艾灸過程中發生意外被燙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本案中,由於該會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造成了陳女士身體受到傷害,因此如果陳女士能夠提供醫療費、後續治療發票等證據,那麼其要求會所賠償醫療費、後期治療費用等合理費用的訴求應當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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