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專家:「一稿多投」不違法 「克隆」原作應註明

2021-01-15 央視網

李順德

  【新聞事件】

  據2月6日《人民日報》報導,近日,浙江大學一個由院士牽頭的課題組多篇論文涉嫌造假一事,引起輿論關注。浙大藥學院博士後賀海波被指作為第一作者,在國際頂級學術期刊上發表的一系列學術論文涉嫌數據抄襲、一稿多投等。而在這些論文的作者中,包括中國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學藥學院院長李連達及其課題組的主要成員。事情披露後,浙江大學發表聲明,稱調查後認為,造假系賀海波個人行為,院士此前一無所知,與院士無關。

  【連線嘉賓】

  李順德 中國社科院智慧財產權中心副主任、博導

  【連線記者】

  檢察日報記者 鄭赫南

  記者:「克隆」自己以前發表的論文數據,算剽竊嗎?

  李順德:對自己先前發表的文章再次引用,不應算作剽竊,不過作者應在新發表的文章中註明「已發表」的相關信息。具體到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又有所不同。在社會科學領域,作者先前發表的觀點、理論、論述等,當然可以引用,但要註明出處。

  在自然科學領域,由於數據在論證觀點時的作用巨大,所以「數據是否第一次發表」很重要。科學工作者對自己的真實試驗結果,可以引用,不過應該做到兩點:第一,成果是作者本人通過實驗取得;第二,在後發表的文章中應註明取得成果的時間、主要發表刊物等信息,以免引起誤解。

  科學工作者應該有科學態度。如果依照學術慣例,後發表的文章應該有新的實驗過程、實驗數據,如果沒有,反而將以前已有的數據作為新的數據提供出來,且不作說明,對「已發表」的信息也沒有標註,那麼,就屬於學術不端行為,應該受到譴責。

  記者:此次事件中,賀海波博士被國際期刊編輯指責的還有「一稿多投」行為,對這種行為該如何評價?

  李順德:有些報紙、雜誌反覆強調:來稿必須是「原創」、「未經發表」的,如果作者明知該媒體有這種要求,卻故意隱瞞已發表的事實再次投稿,就有「欺詐」的嫌疑。

  不過,在智慧財產權理論界,多數人認為「一稿多投」不違法。因為在我國,文章發表的刊物可能有固定的傳播範圍和讀者群,如果其他媒體願意再次發表,也不違法。當然,前提是:作者本人同意,主動投稿;作者主動向用稿方說明「已發表過或者在此基礎上改編過」等相關情況。

  在不說明一稿多投的時候,也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不能說是違反了著作權法而構成侵權。

  記者:對於不作說明的「自我克隆」、「一稿多投」等行為,只是譴責麼?是否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以「剽竊他人作品」為由追究其侵權責任?

  李順德:只能進行道德譴責,不能追究法律責任。理由是:這兩種行為並非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也不違反我國著作權法,更不會構成「剽竊他人作品」。

  智慧財產權領域內的「侵權」,往往涉及侵害第三者權益問題。「沒有註明『已發表』的相關信息」,損害的可能是某個媒體的利益,並不直接損害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以,具體到本事件,不作說明的「一稿多投」應該是一個科學工作者學術品德的問題,不構成侵權。

  至於是否「違約」,要看該國際期刊是否有規定:必須是第一次發表,引用以前的數據必須加以註明。如果賀海波博士明明知道而故意違反,就構成違約。

  記者:根據新聞報導,李連達院士對賀海波如何剽竊、造假、投稿等,事先一無所知,「不知情」可否成為免責理由?

  李順德: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這就要求該作者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事前「一無所知」。同時,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在著作權法上,作為作品的作者應該對作品作出「實質性(創造性、獨創性腦力勞動)貢獻」,這很重要,如沒有作出「實質性貢獻」,即沒有「參加創作」,即使是指導老師,也不該成為署名作者。如果是作者,就應該有自己的思想、創作成分體現在作品中。

  當然,即使是導師知道且同意在該作品上署名,事後證明學生的論文中部分內容造假,也不能簡單說導師一定參與「造假」,應該根據文章創作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導師應承擔的具體責任,例如,是否屬於注意不夠,審查不嚴等。

  記者:浙江大學校方在接到舉報後,成立了專門的調查小組,解聘了賀海波,同時發布李連達院士對造假「一無所知」等相關消息。對此,您如何評價?

  李順德:浙大的態度鮮明,值得肯定。其實,學校應該維護科研神聖、尊重科學。這是最起碼的。在實踐中,也有一些學校極力掩蓋、袒護「學術造假」行為及學者,這是應該被輿論嚴厲譴責的。

  記者:如何從根本上杜絕「造假」等學術腐敗行為?

  李順德:制定「公開發表文章」數量這一評價標準的本意是好的,敦促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把自己的研究成果發表、有形化。但是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多種原因,帶來了弊端。

  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綜合治理。制度上,國家應該為學生、學者創造更多更好的研究環境、發表成果途徑。政府應該改革教育體制,解決研究生、博士後的管理等問題,同時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術成果,應該設立多層次的評價體系。社會實踐、解決社會問題、幫助單位、社區解決問題等,均可以考慮成為評價標準。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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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這裡也不作冗餘的對比分析,暫且把兩篇論文的第一頁貼出來供大家參考。兩篇論文的收稿日期分別是2007年3月15日和2007年3月16日,原來是傳說中的「一稿多投」啊。一稿多投就是作者為了提高發表的可能性,將自己相同或相似內容的稿件同時投給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刊物。
  • 「一稿多投」的法律屬性
    2003-03-31 13:16:1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溫毅斌   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對作者一稿多投的這一民事行為進行法律性質的分析和界定
  • 從「一稿多投」談起
    不知從何時起,「一稿多投」似乎已然被界定為「學術不端行為」。於是,新老學者在投稿時必須遵守此項規則,只有等到對方說「不」時才可另投。有些學刊耍大牌,不發退稿函,僅告知作者三個月杳無音信便可另投。一些學子不堪等待,便暗中多投,那心態也是竊竊的,不勝惶恐。
  • 期刊論文投會議算一稿多投嗎_一篇論文既投會議又投期刊 - CS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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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表論文可以一稿多投嗎?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一稿多投,顧名思義,就是一篇稿子同時或者先後投給多個期刊社現在期刊社的編輯期普遍很長,而且都是來稿不退,投稿人不知道稿件是否被錄取,什麼時候被錄取,導致投稿人很迷茫。這種情況下,有的人為了更迅速地發表文章就一稿多投,採用這種廣撒網的方式去投稿,想著這麼多期刊社總有一個會錄用。
  • 加入允許一稿多投……
    前幾天突然冒出來一個大膽的想法:如果學術界允許一稿多投會怎麼樣呢? 對於作者而言,論文完成之後,自己喜歡的期刊都可以試一試,甚至運氣好的話還可能獲得意想不到的收穫。但,如果論文質量確實得不到眾多期刊的青睞,那麼即便一稿多投了,這篇文章最後還是會無疾而終。
  •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嗎?
    但是,在禁止一稿多發的時候,為什麼要連一稿多投也加以禁止呢?比較行業標準中的「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條款,可以發現,其實這兩個條款之前缺少一個中間的可銜接之處,即禁止對同一篇文章不加改動的在其他期刊重複發表;「一稿多投」條款中的f條,也用的是重複「投」而不是重複「發」。因此,我猜測,該標準的制定者,實際上是在某種程度上將一稿多投等同於一稿多發了。他們認為,「多投」就是「多發」。這顯然是錯誤的。
  • 關於一稿多投,你可能不知道的事
    關於一稿多投,你可能還不知道這些什麼是一稿多投?從定義上來說,論文的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體不同作者,在期刊編輯和審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試圖或已經在兩種或多種期刊同時或相繼發表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論文,國際上也稱該種現象為重複發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多餘發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竊(self-plagiarism)。
  • 「一稿多投」往事
    我那時學習篆刻才四五年,臨創之餘,學著寫一些談論篆刻的文章四處亂投,雖然發表了一些,但命中率還不是很高,因此常常一稿多投,《青少年書法》雜誌是我「進攻」的重點目標之一。有一次,我寫了一篇論文《肖形印布局藝術初探》,文字約6000,加上圖例,足有8000字上下的篇幅。當時書法類刊物的《稿約》中都會聲明:三個月未接採用通知,或半年內未見刊用者,可另投他刊。
  • 一紙聲明能遏制「一稿多投」嗎?
    現在,在一家期刊上看到一篇作品,隔不了多久又在另一家期刊上看到同樣的作品,這樣的事情人們似乎已經司空見慣。過去網際網路不發達的時代,有的寫作者利用各地信息傳播的隔膜,一篇作品分別投給三個間隔較遠地區的文學期刊,拿三份稿費,而各地讀者也還蒙在鼓裡。但是現在網絡這麼發達,如何多投,總難免「穿幫」。所以讓人感覺「一稿多投」已非常嚴重。  「一稿多投」當然違背了文學期刊「原創、首發」的原則。
  • 李志民:論文一稿多投是否學術不端值得商榷
    在治理的過程中,關於學術不端的範疇也在逐漸由概況到具體,從模糊到明晰,但其中關於一稿多投是否屬於學術不端至今仍然爭論不休,有人將學術論文一稿多投比作一女兩嫁,一房多賣,也有人認為一稿多投並不像剽竊、篡改他人學術成果那樣非黑即白,它既是現實情況下不得已的手段,也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 一稿多投與編輯只認「牛人」有關
    兼愛  《中國青年報》11月15日刊登「青年話題編輯部」文章《時評人的責任與操守》,批評一稿多投,訴說編輯選稿的苦衷,言懇意切。筆者每見被稱為「大牛」的名寫手們八面風光,以「此稿不幸只中了一家」為憾,對照此文,頗多感慨,就此對「一稿多投」現象妄言數句。
  • 一稿多投被拒稿,確實是你的錯
    id=ICLR.cc/2021/Conference#desk-rejected-submissions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體的不同作者,在編輯和審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試圖或已經在兩個或多個會議同時或相繼發表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論文。
  • 到底是誰在逼我們「一稿多投」?
    一方面是頻繁出現的一稿多投、一稿多發造成的學術不端,給期刊社和作者單位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一方面是漫長的投稿周期,快節奏高強度的科研論文考核壓力之下,學術論文投稿處於絕對劣勢的地位,那麼可以深入的分析一下,到底是誰在逼我們一稿多投。01、現階段的投稿主要是哪些渠道?
  • 文學作品「一稿多投」泛濫 一紙聲明能否遏制?
    一紙聲明就能遏制「一稿多投」嗎?青年報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一稿多投」僅僅是因為想多賺點稿費嗎?  這發布聲明的45家文學期刊,幾乎囊括了中國目前最重要的文學雜誌,可見「一稿多投」已經到了何等泛濫的地步。現在,在一家期刊上看到一篇作品,隔不了多久又在另一家期刊上看到同樣的作品,這樣的事情人們似乎已經司空見慣。
  • 一稿多投,都是作者惹的禍?
    本人確實曾經接到貴刊的徵稿通知,然後將該文投給了貴刊。但貴刊後來給本人的回覆中要求本人提供一定的版面費(回復還保留著),因此本人就放棄了在貴刊發表該文的打算,改將該文投給了另外一家專業學術期刊。該文已經於2005年在該刊第四期刊出,不想貴刊竟然在沒有用稿通知等相關程序的情況下又刊登了該文,而且既沒有通知本人,也沒有給本人寄來載有本人論文的貴刊雜誌,因而使一稿兩投的錯誤,長期未被本人發覺。
  • 周俊生:抵制一稿多投,成名作家更要自律
    這份聲明再次重申文學期刊「原創、首發」的原則,並表示對存在抄襲行為的作者,一經發現將予以公開譴責,刊物拒絕刊發其任何作品,對存在一稿多投行為並刻意隱瞞不告者,發現後若未刊出則立即撤稿,若已刊出則扣除全部稿酬並予以公布,兩年內不再刊用該作者作品。    這45家文學期刊基本包括了國內發表文學作品的一線期刊,它們聯合發布這個聲明,針對的是當下文壇上經常出現的抄襲和一稿多投現象。
  • 拒絕「一稿多投」能救文學雜誌嗎?
    作者:李巖近日,45家國內頂尖的文學雜誌聚到一起,發表了一個聯合聲明,對抄襲和「一稿多投」說不。一旦發現有抄襲或「一稿多投」行為的,立即在這45家雜誌進行聯合封殺。文學雜誌一向獨立運營,像這樣大規模聯合整治的舉措不多見,這說明它們的確很為這些事傷腦筋。抄襲不用解釋,大家都懂。「一稿多投」則是相對陌生的概念,指的是作者把一篇稿子投給多家雜誌的行為。「一稿多投」之所以要被禁止,是因為它打擊了文學刊物的原創性與首發性,理論上是知錯犯錯。「一稿多投」一旦被發現,作家就面臨身敗名裂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