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
我本以為一稿多投(Duplicate Submission)與重複發表(Redundant (or Duplicate) Publication)的是同一回事, 可仔細回想和分析一下,發現有些「一稿多投」的作者還真的沒有「重複發表」的動機。
作為編輯,我們時常遇到作者收到退改意見後堅持要求撤稿的情況,不久前,一位博士生作者坦白自己是一稿四投,並且是奉「老闆」之意而為的,當我們與這位「老闆」溝通時,他竟然振振有詞地表示:為了學生能準時畢業,我們只有一稿多投,但我們最後只選擇一種能最先發表的期刊,這不能算作重複發表吧?
還有,有些給國內「高水平」英文刊投稿的作者,其目的為了獲得評審意見和英文潤色,在稿件的評審、修改、文字加工等完成之後,看作者校樣時再提出撤稿,理由是「還需要增加一些新的研究結果和討論」、「感覺還不滿意」,等等,最終目的是要把通過「騙改」而得到提高的稿件投到國外的「高級別」期刊發表。
我不知道有多少重複發表是在上述過程中「陰差陽錯」造成的,但我絲毫不懷疑有相當多數的重複發表是作者蓄意而為的:有些內容和形式完全相同的論文十餘次重複發表;有些重複發表的論文實質性內容相似,但形式上顯然經過了作者的刻意「裝扮」。
從編輯角度看,一稿多投與重複發表的性質是同樣惡劣的,因為它不必要地浪費了期刊編輯和審稿人的時間;並且,如果一稿多投演進為重複發表,就會對相關期刊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不僅有違版權法,而且也對依據論文發表所建立的學術獎賞機製造成衝擊。當然,某些期刊編輯高高在上,作者的投稿和問訊宛如石沉大海,從而使得作者不得已而一稿多投乃至重複發表,這是期刊編輯需要深刻反省的。
2001年Schein在一篇題為「重複發表的外科學論著: 冰山一角?」中披露:1998年發表於三種國際頂尖外科學期刊的660篇論文中,約有1/6涉嫌重複發表。據悉,愛思唯爾即將在其平臺上提供剽竊稽查工具CrossCheck (http://china.elsevier.com/latest.htm#045),不知道這在出版界能否起到「國際警察」的作用。如果抽樣調查一下國內科技論文重複發表的比率,結果也許會令人很吃驚。我見過「中國知網」(http://epub.cnki.net/grid2008/index.aspx)有關查對重複發表新功能的演示,估計我國科學界和編輯界擁有快速稽查重複發表的工具也已為期不遠了。
Jerome將重複發表的動機總結為:為了面向不同的讀者群;作者本人認為論文內容有變化不構成重複發表;學術評價與獎勵體系助長了某些急功近利的心態。郭勝鋒博主最近披露了一個一稿17投的事例(難說一稿多投),我實在想不通:這種一年內一篇稿件17次發表的東西有什麼用呢?作者總不能在晉升或報獎的時候把它們全部列出來吧?
哪些情況不屬於一稿多投或重複發表呢?
通常情況下, 以下情況不屬於重複投稿或重複發表: (1) 在專業學術會議上做過口頭報告, 或者以摘要或會議板報形式報導過的研究結果(但不包括以會議文集或類似出版物形式公開發表過的全文); (2) 對首次發表的內容充實了50%或以上數據的學術論文; (3) 有關學術會議或科學發現的新聞報導(但此類報導不應通過附加更多的資料或圖表而使內容描述過於詳盡)。以上再次投稿時均應事先向編輯說明, 並附上有關材料的複印件, 我個人認為:如果在後續的論文中引用一下這些前期發表的文字則更為穩妥。
另外一種在國內科學界和編輯界難得一致的是二次發表或再次發表(Secondary Publication)。由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制定、已被千餘種生物醫學期刊採用的《生物醫學期刊投稿的統一要求》指出, 以同種或另一種文字再次發表, 特別是在其他國家的再次發表, 是正當的, (對於不同的讀者群)可能是有益的, 但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作者已經徵得首次和再次發表期刊編輯的同意, 並向再次發表期刊的編輯提供首次發表文章的複印件、抽印本或原稿。(2) 再次發表與首次發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時間間隔(雙方編輯達成特殊協議的情況除外)。(3) 再次發表的目的是使論文面向不同的讀者群, 因此以簡化版形式發表可能更好.(4) 再次發表應忠實地反映首次發表的數據和論點。(5) 再次發表的論文應在論文首頁應用腳註形式說明首次發表的信息。
目前國內仍有少數期刊(如《中國科學》、《科學通報》、《自然科學進展》等)在其中英文版中分別發表某些重要論文,這應該是可被接受的,當然,如果在首頁腳註或參考文獻中注引首次發表的信息,就更為「合情合理」了。
實際上,國內相關部門對二次發表或再次發表的合理性也有過明確的認同。2000年3月,根據周光召主席的批示,中國科協常委會科技工作者道德與權益工作委員會召開了專門會議,就同一論文(成果)在國內期刊發表後又用外文投給國外期刊並被發表是否為「一稿兩投」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會議邀請科技部、國家版權局、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數學會、中國物理學會、中國化學會等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參會。與會專家、學者圍繞上述問題開展討論後認為:根據我國對著作權的有關法律規定,一篇論文(成果)的作者在國內、國外兩個學術期刊上用中、外文分別發表其論文(成果),在不違反國內、國外兩個期刊有關編輯出版規定的前提下,不應被認為是「一稿兩投」或「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的界定
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體不同作者, 在期刊編輯和審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 試圖或已經在兩種或多種期刊同時或相繼發表內容相同或相近的論文, 國際上也稱該種現象為重複發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 多餘發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竊(self-plagiarism).
典型的相同研究成果的重複發表很少, 更常見的是作者就某個較大的課題發表多篇論文. 如果資料沒有重複且每篇論文所討論的問題各不相同, 這種做法是合理的. 重複發表常出現在上述二個極端中間的灰色地帶, 例如: 就同一問題對不同組病人的研究, 或針對同一組病人不同側重點的報導.
可以由對以下問題的回答來判斷是重複發表或零碎發表(香腸論文): (1) 用一篇論文更具有信息量, 且比多篇文章更為關聯和完整; (2) 可以在同一篇論文中表達所有必要的信息而無需增加篇幅; (3) 用多篇論文發表可能會降低研究成果的重要性; (4) 用多篇論文發表時, 讀者可能閱讀其中某一篇論文即已足夠.
一稿多投是科學界嚴厲指責的行為, 因為其: (1) 不必要地浪費了期刊版面及編輯和審稿人的時間; (2) 對相關期刊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3) 攪亂了依據科學成果的發表所建立的學術獎賞機制; (4) 違反了版權法.
一稿多投行為如果在稿件的同行評議過程中被發現, 通常會被簡單地退稿, 有些期刊編輯部可能會在退稿的同時函告作者所在單位的相關部門. 如果一稿多投行為事實上已經發生(即文章已經發表), 相關的期刊有可能會採取以下制裁或處罰措施: (1) 在一定期限內拒絕一稿多投作者向該刊繼續投稿; (2) 在刊物上刊登關於該作者一稿多投的聲明, 並列入目次頁, 以便被檢索系統(如美國國立醫學圖書館Medline資料庫)收錄, 供同行檢索; (3) 可能在某特定專業群體的刊物中對一稿多投的行為進行通報; (4) 可能通知作者所在單位.
通常情況下, 以下重複投稿或發表不屬於一稿兩(多)投: (1) 在專業學術會議上做過口頭報告, 或者以摘要或會議板報形式報導過的研究結果, 但不包括以會議文集或類似出版物形式公開發表過的全文; (2) 對首次發表的內容充實了50%或以上數據的學術論文; (3) 有關學術會議或科學發現的新聞報導, 但此類報導不應通過附加更多的資料或圖表而使內容描述過於詳盡. 以上再次投稿均應事先向編輯說明, 並附上有關材料的複印件, 以免可能會被編輯或審稿人誤認為是相同或相似成果的重複發表.
二次發表
二次發表或再次發表(secondary publication)是指使用同一種語言或另外一種語言再次發表, 尤其是使用另外一種語言在另外一個國家再次發表.
目前, 國際生物醫學界明確界定以另一種文字重複發表為"可接受的再次發表". 由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制定、已被千餘種生物醫學期刊採用的《生物醫學期刊投稿的統一要求》指出, 以同種或另一種文字再次發表, 特別是在其他國家的再次發表, 是正當的, (對於不同的讀者群)可能是有益的, 但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作者已經徵得首次和再次發表期刊編輯的同意, 並向再次發表期刊的編輯提供首次發表文章的複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2) 再次發表與首次發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時間間隔(雙方編輯達成特殊協議的情況除外).
(3) 再次發表的目的是使論文面向不同的讀者群, 因此以簡化版形式發表可能更好.
(4) 再次發表應忠實地反映首次發表的數據和論點.
(5) 再次發表的論文應在論文首頁應用腳註形式說明首次發表的信息, 如: 本文首次發表於xx期刊, 年, 卷、期: 頁碼等(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 study first reported in the…).
目前國內部分學者對同一論文採取不同文種發表表示質疑, 並認為不同文種的重複發表是屬於違背科學道德的行為, 國內科學界和期刊界對此也尚未形成比較統一的認識或規範. 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作者可採取某些變通的做法, 如: 以某種語言發表原始性論文, 以另外一種語言發表相關的綜述或評論等, 或在不同文種的專業網站上發布相關消息, 以引起國內外同行的關注.
摘編自《英語科技論文撰寫與投稿》(任勝利編著, 科學出版社, 2007年第5次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