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於優化學術環境的指導意見》,2018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之後,近期兩辦再次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可以明顯的感覺出來,國家在治理學術不端,加強科研誠信方面持續「加碼」,體現了中央營造風清正氣的科研環境的決心。
在治理的過程中,關於學術不端的範疇也在逐漸由概況到具體,從模糊到明晰,但其中關於一稿多投是否屬於學術不端至今仍然爭論不休,有人將學術論文一稿多投比作一女兩嫁,一房多賣,也有人認為一稿多投並不像剽竊、篡改他人學術成果那樣非黑即白,它既是現實情況下不得已的手段,也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應該說,定義一稿多投是否是學術不端並不能單純的從著作人或者發布方等某個單向角度來看,而是需要更加全面的去審視,比如,如果著作人一稿多投之後,拿著一稿多發的文章以多篇學術成果而非一篇學術成果去申請職稱、獎項等,這就構成了學術不端,不過這完全可以通過「同一篇論文不得作為多個學術成果」的規定輕鬆屏除,而除此之外,我們並不認為一稿多投存在學術不端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
首先,將一稿多投定義為學術不端,既是出版商的「霸王條款」,也是學界屈從於出版商壓力的結果。
實際上,最不願意看到一稿多投這樣行為的,是學術刊物的運營者——出版商,他們甚至會成立這方面的同盟,建立作者黑名單制度,藉此封殺一稿多投。
這也是我一直主張要全面來看待一稿多投問題的重要原因,因為學術論文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公共產品,但從出版商角度來說,學術論文不同於普通文章,很有可能會產生重大學術成果,並由於影響因子,被引用數等數據的引入代表學術刊物的影響力,一稿多投在重複增加了本身的編輯工作量外,也會嚴重影響具體出版商的利益,因此不少學術刊物會直接註明不允許一稿多投。
由於目前的論文發表渠道被出版商壟斷,形成了論文發表的賣方市場,這可以看作是處於強勢低位的學術期刊編輯部給處於弱勢地位的投稿人定的規則,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
作為公共產品的學術成果,其使用具有非排他性,一家發表,並不影響另一家再發表,或轉載,而且理論上是發表的地方越多越有利於學術傳播和科技成果轉化。當然,如果出版者要求擁有專有版權,與作者籤了版權轉讓協議,也要充分尊重作者的權利,特別是網絡傳播權。
其次,是否許可他人使用作品, 是著作權人的基本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權利種類等,著作權人具有選擇權和決定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權人享有包括發表權在內的四項人身權和包含複製權在內的13 項財產權共17 項著作權, 並且明確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第(五) 項至第(十七) 項規定的權利, 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這裡規定的「可以許可他人」 並不專指一個人(或一個組織), 而是泛指所有的第三人。這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一稿多投權利的基本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規定,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 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 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等。這一規定包含了著作權人這樣幾點基本的選擇權和決定權: 1) 著作權人將自己享有的第(五) 至第(十七)項權利是許可給一個人或不同的人, 即著作權人享有
將不同權利一同許可給一個人或不同的人的選擇權和決定權; 2) 著作權人享有對被許可人使用作品的地域範圍和期間的選擇決定權。這裡的地域範圍一般是指一個法域範圍內, 不排除一個法域範圍內再進行範圍細分, 期間的選擇權和決定權主要是許可期間的長短等。3) 著作權人享有對許可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還是非專有使用權享有選擇權和決定權。如果選擇的是非專有使用權, 則權利人享有不受限制的、再許可他人使用同一種權利的權利;如果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則權利人再許可他人使用作品, 將受到專有使用權的限制。從著作權法關於許可使用的規定來看, 可以許可他人共同使用不同權利, 或許可他人使用同一種權利是一種常態, 排他性或專有使用許可是著作權許可使用領域的一種重要的例外。因此,一稿多投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
最後,可以簡單類比一下同為公共產品的學術論文和新聞稿件,為什麼後者可以轉發(當然前提是尊重版權),學術論文卻不能一稿多投多發呢?我們當然也希望學術論文能夠讓更多學術圈甚至普通人閱讀和了解吧。
綜上所述,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一稿多投,一稿多投並非學術不端,問題在於要加上限制條件,比如必須視作同一研究成果,而不能按照多個成果申報有關獎項、職稱等,這樣更有利於學術成果的傳播。(責任編輯王世新,榮譽主編李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