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ETF :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12-06 中國財經信息網

100ETF : 更新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02日 07:30:44&nbsp中財網

原標題:100ETF : 更新招募說明書

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2年12月19日證監許可

【2012】1699號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13年2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

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

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

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流動

性風險、退市風險、投資集中度風險、市場風險、系統性風險、股價波動風險、政策風險等。

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或選擇

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可能面臨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

風險,以及與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

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已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至日為2020年2

月7日(其中人員變動信息以公告日為準),有關基金投資組合及財務數據截止日為2019年12

月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重 要 提 示 .............................................................2

一、緒 言 ..............................................................4

二、釋 義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託管人 .......................................................... 23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5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七、基金份額的交易 ...................................................... 29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及非交易過戶 ....................................... 31

九、基金的投資 .......................................................... 42

十、基金的業績 .......................................................... 55

十一、基金的融資融券、轉融通 .............................................. 56

十二、基金的財產 ........................................................ 56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64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八、風險揭示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 82

二十、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86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2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 123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25

二十五、備查文件 ....................................................... 125

一、緒 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

理規定》」)其他有關規定及《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並

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者取得依

基金合同所發行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信

息披露辦法》、《銷售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大成

中證100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二、釋 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

指《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定期更新;

發售公告:

指《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託管協議

指《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11年10月1日

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日

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

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

則》: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深圳證券交易所交

易型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不時修訂;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

ETF聯接基金

指《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

金」;

指將絕大多數基金財產投資於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

類似,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最小化,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結算業務:

指《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基金份額的登記、託管

和結算業務;

登記結算機構:

指辦理本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

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

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

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

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

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

證券公司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

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

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規定召集、召開並由基金份額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

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結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募集金額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中國證

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購買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為基金

合同約定的對價資產的行為;

申購贖回清單:

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

的文件;

申購對價:

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

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贖回對價: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

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標的指數:

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並發布的

中證100

指數及其未來可

能發生的變更;

組合證券:

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完全複製法:

指一種構建跟蹤指數的投資組合的方法。通過購買標的指數

中的所有成份證券,並且按照每種成份證券在標的指數中的

權重確定購買的比例,以達到複製指數的目的;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

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者申購或贖

回的基金份額數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現金替代:

指申購或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

定,用於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現金替代退補款:

指投資者支付的現金替代與基金購入被替代成份證券的成本

及相關費用的差額。若現金替代大於本基金購入被替代成份

證券的成本及相關費用,則本基金需向投資者退還差額,若

現金替代小於本基金購入被替代成份證券的成本及相關費

用,則投資者需向本基金補繳差額;

現金差額:

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淨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

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者申

購或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

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

預估現金差額:

指由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

現金差額預估值,預估現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

結;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

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代銷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代銷業務資格並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和申

購贖回代理券商(代辦

證券公司

);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發售代理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髮售業務的機構;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

證券公司

,又稱

為代辦

證券公司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

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開放日:

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資者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

日;

T+n日:

指T日後(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n指自然數;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收益評價日:

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增長率差額

之日;

基金淨值增長率:

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淨值

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

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

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

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

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以及

以其他資產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產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

指以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所得的單

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託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根據申

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並由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簡

稱IOPV;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

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

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

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

的債券等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

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32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32層

設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註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公司股東為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50%)、

中國銀河

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慶斌

電話:0755-83183388

傳真:0755-83199588

聯繫人:肖劍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吳慶斌先生,董事長,清華大學法學及工學雙學士。先後任職於

西南證券

飛虎網、北京

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廣聯(南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2012年7月至今,任廣

聯(南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12年任職於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

譚曉岡先生,董事、總經理,哈佛大學公共管理碩士。曾在財政部、世界銀行、全國社

保基金理事會任職。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國際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超女士,董事,華中科技大學管理學學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任職於深圳

晨星諮詢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審計員;

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稽核監察部模型團隊團隊經理;2018

年5月至今,任中泰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稽核審計部總經理。

郭向東先生,董事,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在職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中國新技術

創業投資公司負責法律事務;1998年至2000年在

中國華融

信託投資公司負責法律事務;2000

年至2006年任職於

中國銀河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1月加入

中國銀河

投資管理

有限公司,任職於負債處置部;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歷任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風險

控制部總經理、監事會辦公室主任、審計部負責人,曾兼任北京銀河吉星創業投資有限責任

公司監事;2013年2月起任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兼行政負責人。

楊曉帆先生,獨立董事,香港浸會大學工商管理學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團

有限公司高級投資分析師兼投資組合經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華區負責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資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創始人。

胡維翊先生,獨立董事,波士頓大學國際銀行與金融法碩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政治組主任科員;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2001

年5月至今,歷任北京市天鐸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主任,現任北京市天鐸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獨立董事,美國麻省理工學院金融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

長,九三學社中央常委,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委員會委員。曾在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任教十

多年,併兼任哈佛大學費正清東亞研究中心執行理事。

黃雋女士,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應用經濟學院教授、

副院長。研究方向為貨幣政策、商議銀行理論與政策、藝術品金融,出版多本專著,在經濟、

金融類學術核心期刊上發票多篇學術論文,具有豐富的教學和科研經驗。

2. 監事會成員

許國平先生,監事會主席,中國人民大學國民經濟學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後任中

國人民銀行國際司處長,東京代表處代表,研究局調研員,金融穩定局體改處處長;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行股權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

年11月任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2007年2月至2016

年11月任

中國銀河

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黨委書記;2010年6月至2014年3

月兼任北京銀河吉星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黨委書記;2014

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監事會主席。

鄧金煌先生,職工監事,上海財經大學管理學碩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職於

株洲電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讀碩士學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華為

三康技術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專員;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

招商證券

人力資源部高級經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監助理;2016年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資源部副總監;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

部總監。

陳焓女士,職工監事,吉林大學法學碩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師事務

所深圳分所公司證券部律師;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監察稽核部律

師、總監助理;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

3. 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吳慶斌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譚曉岡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肖劍先生,副總經理,哈佛大學公共管理碩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區委(政府)辦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

廣聚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廣聚投資控股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處長、處長。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溫智敏先生,副總經理,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職於美國Hunton & Williams國際律

師事務所紐約州執業律師。中銀國際投行業務副總裁,香港三山投資公司董事總經理,標準

銀行亞洲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中國投行業務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戰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周立新先生,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黨校經濟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縣黨委辦

公室機要員、新疆精河縣團委副書記、新疆精河縣人民政府體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縣八家

戶農場黨委書記、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團委副書記及少工委主任、江蘇省鐵路發展股份

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江蘇省鐵路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業及江蘇省鐵路實業集團有限公

司控股企業負責人、中國華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燃氣戰略管理部項目經理。2005年1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客戶服務中心總監助理、市場部副總經理、上海分公司副總

經理、客戶服務部總監兼上海分公司總經理、公司助理總經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總

經理,2019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餘棟先生,副總經理,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博士。曾任職於原國家經貿委企業司、美

國花旗銀行倫敦分行。曾任世界銀行諮詢顧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資本市場部和非洲部

經濟學家,原黑龍江省招商局副局長,黑龍江省商務廳副廳長,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二司

副巡視員,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副司長,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所長。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經濟學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趙冰女士,督察長,清華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供職於中國證券業協會資格管理部、專

業聯絡部、基金公司會員部,曾任中國證券業協會分析師委員會委員、基金銷售專業委員會

委員。曾參與基金業協會籌備組的籌備工作。曾先後任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教與媒體

公關部負責人、理財及服務機構部負責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長。

4. 現任基金經理

蘇秉毅:經濟學碩士。證券從業年限15年。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就職於華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作部。2008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擔任規劃發展部高級

產品設計師、數量與指數投資部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數量與指數投資部副總監。2012年8

月28日至2014年1月23日任大成中證

500滬市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基金經理。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17日任

大成健康

產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經理。2012年2月9日至2014年9月11日任深證

成長4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及大成深證

成長4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2012年8月24日

起任中證

500滬市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

月25日任大成

滬深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2月7日起任大成

中證100

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6月5日起任大成深證成份交易型開放式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6月29日起任大成中證網際網路

金融指數

分級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2016年3月4日起任

大成核心

雙動力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大成

滬深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6月26日起任大成景恆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國籍:中國

5. 公司量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公司量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9名成員組成,設量化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1名,其他委員

8名。名單如下:

溫智敏,公司副總經理,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徐彥,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監,

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石國武,社保及養老投資管理部總監,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蘇秉毅,基金經理,數量與指數投資部副總監,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戴軍,基金經理,

研究部副總監,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李博,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副總監,股票投資

決策委員會委員;劉旭,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副總監,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於雷,

交易管理部總監,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鄭剛,風險管理部總監,股票投資決策委員會

委員。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和、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

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

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對價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

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

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

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

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

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

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違反《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11)故意損害基金投資者及其他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5)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

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

措施,保證基金財產不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

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

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

規定限制。

(五)基金經理的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漏在任職

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

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為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大綱》。

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規劃,在充分

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統。公司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制定科學完善的內

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管理層對內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

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

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涵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包

括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設置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財產、

自有資產與其他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

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4、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1)控制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制的基礎,控制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

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2)公司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

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

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禁止不正當關

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4)公司的組織結構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

作相互獨立。公司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制,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

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系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

(5)依據公司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1)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

並以書面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制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長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

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4)風險管理部主要負責對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進行風險測

量,並提出風險調整的建議;對投資業績進行評價,包括整體表現分析、業績構成分析以及

業績短期和長期持續性檢驗;對將要展開的新業務和創新性產品的投資做全面的風險評估,

提出風險預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公司各級人員具備與其

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7)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

防範和化解風險。

(8)建立嚴謹、有效的授權管理制度,授權控制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

1)確保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職權,建立健全公司

授權標準和程序,保證授權制度的貫徹執行。

2)公司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各級人員在規定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責。

3)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採取書面形式,明確授權書的授權內容和時效。

4)公司適當授權,建立授權評價和反饋機制,包括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的反饋和評

價,對已不適用的授權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9)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制度,公司資產與基金財產、不同基金的資產之間和其他委

託資產,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10)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11)制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12)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系統。

(13)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制度,設置督察長和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公司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並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適時改進。

5、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公司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投資管理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嚴格制定管理

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揭示不同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點並採取控制措施。

(2)研究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獨立、客觀。

2)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資對象備選庫制度,根據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

選庫。

4)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通暢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

(3)投資決策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

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資決策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權限,嚴格遵守投資限制,防止越權決策。

3)投資決策有充分的投資依據,重要投資有詳細的研究報告和風險分析支持,並有決

策記錄。

4)建立投資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度,在設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進行投資決策。

5)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業績評價體系,包括投資組合情況、是否符合基金產品特徵和

決策程序、基金績效歸屬分析等內容。

(4)基金交易業務控制主要內容包括:

1)基金交易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

3)交易管理部門審核投資指令,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後方可執行,如出現指令違

法違規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相應部門與人員。

4)公司執行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不同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公平對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製度,及時核對並存檔保管每日投資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學的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根據內部控制的原則,制定場外交易、網下申購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規則。

(5)建立嚴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資

涉及關聯交易的,在相關投資研究報告中特別說明,並報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批准。

(6)公司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範的基礎上力求金融創新。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周密考

慮金融創新品種或業務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經濟後果等,嚴格控制金融新品種、新業務

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7)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準、銷售渠道管理、廣告宣傳行為規範,建立廣告宣傳、

銷售行為法律審查制度,制定銷售人員準則,嚴格獎懲措施。

(8)制定詳細的登記過戶工作流程,建立登記過戶電腦系統、數據定期核對、備份制

度,建立客戶資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

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10)公司配備專人負責信息披露工作,進行信息的組織、審核和發布。

(11)加強對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對

出現的失誤提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2)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在信息公開披露前不得洩露其內容。

(13)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實用性、可操作性原則,嚴格制定信息

系統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術系統的設計開發符合國家、金融行業軟體工程標準的要求,編寫完整的技術資

料;在實現業務電子化時,設置保密系統和相應控制機制,並保證計算機系統的可稽性,信

息技術系統投入運行前,經過業務、運營、監察稽核等部門的聯合驗收。

(14)通過嚴格的授權制度、崗位責任制度、門禁制度、內外網分離制度等管理措施,

確保系統安全運行。

(15)計算機機房、設備、網絡等硬體要求符合有關標準,設備運行和維護整個過程實

施明確的責任管理,嚴格劃分業務操作、技術維護等方面的職責。

(16)公司軟體的使用充分考慮到軟體的安全性、可靠性、穩定性和可擴展性,具備身

份驗證、訪問控制、故障恢復、安全保護、分權制約等功能。信息技術系統設計、軟體開發

等技術人員不得介入實際的業務操作。用戶使用的密碼口令定期更換,不得向他人透露。數

據庫和作業系統的密碼口令分別由不同人員保管。

(17)對信息數據實行嚴格的管理,保證信息數據的安全、真實和完整,並能及時、準

確地傳遞到會計等各職能部門;嚴格計算機交易數據的授權修改程序,並堅持電子信息數據

的定期查驗制度。

建立電子信息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

(18)信息技術系統定期稽核檢查,完善業務數據保管等安全措施,進行排除故障、災

難恢復的演習,確保系統可靠、穩定、安全地運行。

(19)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

辦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基金會計制度、公司財務制度、會計工作

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20)明確職責劃分,在崗位分工的基礎上明確各會計崗位職責,禁止需要相互監督的

崗位由一人獨自操作全過程。

(21)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帳、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

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基金會計核算與公司會計核算相互獨立。

(22)採取適當的會計控制措施,以確保會計核算系統的正常運轉。

1)建立憑證制度,通過憑證設計、登錄、傳遞、歸檔等一系列憑證管理制度,確保正

確記載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

2)建立帳務組織和帳務處理體系,正確設置會計帳簿,有效控制會計記帳程序。

3)建立覆核制度,通過會計覆核和業務覆核防止會計差錯的產生。

(23)採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學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資的有價證券在估值

時點的價值。

(24)規範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權範圍內,及時準確地完成基金清算,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

(25)建立嚴格的成本控制和業績考核制度,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督。

(26)制訂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財會部門妥善保管密押、業務用章、

支票等重要憑據和會計檔案,嚴格會計資料的調閱手續,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洩密。

(27)嚴格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運作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國家財稅制度和

財經紀律。

(28)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督察長應當經中國證監會相關

派出機構認可後方可任職。根據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

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

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

告進行審議。

(29)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管理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證監察

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30)明確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配備充足的監察稽核人員,嚴格監

察稽核人員的專業任職條件,嚴格監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31)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

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32)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6、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銀行

」)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1983年10月31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

客服電話:95566

(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設立於1998年,現有員工110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務,

中國銀行

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

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

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

類齊全、產品豐富的託管業務體系。在國內,

中國銀行

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

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中國銀行

已託管764隻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722隻,

QDII基金42隻,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FOF等多種類型的基

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

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中國銀行

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範運作、穩健經營」的原則。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風險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

中國銀行

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後獲得基於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

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2017年,

中國銀行

繼續獲得了基於「ISAE3402」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

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32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32層

法定代表人:吳慶斌

電話:0755-83183388

傳真:0755-83199588

聯繫人:教姣

公司網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戶服務熱線: 400-888-5558(免長途固話費)

大成基金深圳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32層

聯繫人:吳海靈、關志玲、白小雪

電話: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傳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場外代銷機構

1、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上海銀行

大廈29樓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客服電話:95521

聯繫人:芮敏祺、朱雅崴

聯繫電話:021-38676666

傳真:021-38670161

網址:www.gtja.com

2、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服電話:010-84588888

聯繫人:顧凌

電話:010-60838696

傳真:010-84865560

網址:www.cs.ecitic.com

3、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客服電話:4008-888-888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010-83574507

傳真:010-83574807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4、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客服電話: 95565

聯繫人:黃嬋君

電話:0755-82960167

傳真:0755-82943636

網址:www.newone.com.cn

5、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通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0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電話:95523或4008895523

聯繫人:曹曄

電話:021-54033888

傳真:021-54038844

網址:www.sywg.com

6、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電話: 95525

聯繫人:龔俊濤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021-22169134

網址:www.ebscn.com

7、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臨江支路2號合景國際大廈A幢

法定代表人:餘維佳

客服電話:4008096096

聯繫人:張煜

聯繫電話:023-63786633

網址:www.swsc.com.cn

8、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服電話:95548

聯繫人:焦剛

電話:0531-89606166

傳真:0532-85022605

網址:http://sd.citic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或變更

上述發售代理機構,並及時公告。

三.場內代銷機構

投資者可直接通過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

證券公司

辦理

網上現金認購業務。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二)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聯繫人:趙亦清

電話:(010)50938782

傳真:(010)50938907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財富中心寫字樓A座4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7號財富中心寫字樓A座40層

負責人:王玲

電話:0755-22163333

傳真:0755-22163390

經辦律師:沈娜、馮艾

聯繫人:馮艾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

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企業天地2號樓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陳薇瑤

經辦註冊會計師:張振波、陳薇瑤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相關法規和《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基金合同已於2013年2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

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或與

其他基金合併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三)基金類型及存續期限

基金類型:股票型指數基金

基金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

標的指數:

中證100

指數

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額的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本基金已於2013年3月5日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暫停或終止上市交易,應遵照《深圳證

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三)終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可終止基金的上市交易,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不再具備本部分第(一)款規定的上市條件;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基金上市的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布基

金終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5項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本

基金將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變更為直接以

中證100

指數為標的的非上市的開放式指數基金。

若屆時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該指數作為標的指數的指數基金,則本基金將本著維護投資者合

法權益的原則,履行適當的程序後選取其他合適的指數作為標的指數。

(四)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託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開市後根據申購

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淨值(IOPV)並由深圳

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

1、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金替代的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

以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用現金替代成

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的預估現金部分)/最小申購贖回單

位對應的基金份額。

2、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公式,並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及非交易過戶

(一)申購與贖回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管理人在開始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名單,並可依據實際情況

增加或減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並在管理人網站公示。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具體業務的辦理時間及

辦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基金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上海證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具體辦理時間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相關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

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日常申購、贖回開放日:2013年3月5日

(三)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本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100萬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

情況下,調整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申購、贖回應遵守《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2、基金採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3、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4、申購與贖回申請提交後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應在新的原

則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1)投資者辦理申購或贖回業務,應同時持有並使用深圳A股帳戶和上海A股帳戶,並

保證該兩個帳戶的證件號碼和名稱屬於同一投資者所有;

(2)投資者的相關證券和基金份額應當託管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且投資者深圳託管

的託管單元與上海指定交易的交易單元為同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3)投資者通過該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申報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申購贖回清單的規定備足申購對價,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和現金。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在T+1日進行確認。

對於投資者提交的申購申請,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根據投資者提交的申購申請以及T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購贖回清單,相應凍結投資者帳戶內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款和預估現金

差額。T+1日,基金管理人對凍結情況符合要求的申購申請予以確認。如凍結情況不符合要

求,則申購申請失敗。

對於投資者提交的贖回申請,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根據投資者提交的贖回申請以及T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購贖回清單,相應凍結投資者帳戶內的基金份額、預估現金差額。T+1日,

基金管理人根據凍結情況對投資者的贖回申請予以確認。如投資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

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投資者可在T+2日通過辦理申購、贖回的銷售網點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

及時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基金管理人認為可能存在變相規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有權對該單一投資者的申請全部或部分確認失敗。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有投

資人自行承擔。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3、申購與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組合證券和基金份額交收適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及相關證券交易所最新的相關規則。

T+1日,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對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信息,為投資者辦理組

合證券、基金份額的清算交收,並將結果發送給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通常情況下,投資者T 日申購所得的基金份額、贖回所得的組合證

券 在 T+2日可用。現金替代和現金差額由基金管理人與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於 T+1日進行清

算, T+2日進行交收,登記結算機構可以依據相關規則對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務並完成交收。

對於確認失敗的申請,登記結算機構將對凍結的組合證券和基金份額予以解凍,申購贖回代

理券商將對凍結的資金予以解凍。

如果登記結算機構在清算交收時發生清算交收參與方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登

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投資者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應付的現金差

額、現金替代和現金替代退補款。因投資者原因導致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和現金替代退補款

未能按時足額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利益向該投資者追償並要求其承擔由此導致

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

若投資者用以申購的部分或全部組合證券或者用以贖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因被國

家有權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導致不足額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指示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及登記結

算機構依法進行相應處置;如該情況導致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遭受損失的,基金

管理人有權代表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要求該投資者進行賠償。

4、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並不違背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規

則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遲須於新規則開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購、贖回的對價、費用

1、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

申購對價是指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贖回對價是指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

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2、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

前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T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

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3、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申購或贖回份額

0.5%的標準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七)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T日預估

現金差額、T-1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淨值及其他相關內容。

2、組合證券

組合證券是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申購贖回清單將公告最小申購

贖回單位所對應的各成份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3、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於替代組

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採用現金替代是為了在相關成份股停牌等情況下便利投資者的申購、提高基金運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體的現金替代方法時遵循公平及公開的原則,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為出發點,並進行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

(1)現金替代分為3種類型:禁止現金替代(標誌為「禁止」)、可以現金替代(標誌為「允

許」)和必須現金替代(標誌為「必須」)。

禁止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可以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允許使用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該成份證券的替代,

但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必須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2)可以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因停牌等原因導致投資者無法在申購時買入的

證券或基金管理人認為可以適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額:對於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經除權調整的T-1日收盤價×(1+現金替代保證金率)

對於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證券恢復交易後買入,而實際買入價格加上

相關交易費用後與申購時的最新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於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

單中預先確定現金替代保證金率,並據此收取替代金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於基金購入

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於基金

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欠缺的差額。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現金替代保證金率,並據此在T+2日收取替代

金額。

在T+1日後被替代的成份證券有正常交易的2個交易日(簡稱為T+3日)內,基金管理人將

以收到的替代金額買入被替代的部分證券。

T+3日日終,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購入成

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若未

能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

參考基金份額淨值申購基金份額

該證券參考價格只替代證券的數量第

)現金替代比例(

.

..

.

..

n1i%100i%

T+3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

者應補交的款項。

特例情況:若自T+1日起,相關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達到20日而該證券正常交易日

低於2日,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

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T+3日後第1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1日起第21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將應

退款和補款的明細數據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和基金託管人,現金替代多退少補資金的清

算和交收在T+3日後2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1日起第22個交易日)內完成,登記

結算機構對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務。

④替代限制: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基金管理人可規定投資者使用

可以現金替代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申購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現金替代比例的計算

公式為:

說明:假設當天可以現金替代的股票只數為n。

(3)必須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因標的指數調整將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於

保護持有人利益原則等原因認為有必要實行必須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於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數量的現金,即「固定替代金額」。固定替代金額的計算方法為申購贖回清單中該證券的數

量乘以其經除權調整的T-1 日收盤價。

4、預估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差額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計並在T 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的

估計值,預估現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

T日預估現金差額=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淨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

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經除權

調整後的前收盤價乘積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經除

權調整後的前收盤價乘積之和)

其中,T日經除權調整的前收盤價由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

息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淨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

數額。

預估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

5、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 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T 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淨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 日收盤價乘積之和+

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 日收盤價乘積之和)

T 日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T+1日公告的T 日現金差額進行資金的清算

交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者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

者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申購的

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者贖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贖回的

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

的現金。

6、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T日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01-10

基金名稱:

大成

中證100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碼:

159923

標的指數代碼:

399903

T-1日信息內容

現金差額(單位:元):

-5,590.00.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資產淨值(單位:元):

1,000,000

基金份額淨值(單位:元):

1.000

T日信息內容

預估現金差額(單位:元):

-5590.00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單位:份):

1,000 ,000

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分紅金額(單位:元):

0.00

申購贖回組合證券只數: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否允許申購:

允許

是否允許贖回:

允許

是否開放保證金申購:

禁止

可以現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成份股信息內容

證券代碼

股票簡稱

股票數量

現金替代

標誌

現金替代保證金

固定替代

金額

000001

平安銀行

700

允許

21%

000002

萬科A

2800

允許

21%

000063

中興通訊

600

允許

21%

000069

華僑城A

1000

允許

21%

000157

中聯重科

1300

允許

21%

000338

濰柴動力

300

允許

21%

000425

徐工機械

400

允許

21%

000527

美的電器

600

允許

21%

000538

雲南白藥

100

允許

21%

000568

瀘州老窖

200

允許

21%

000629

攀鋼釩鈦

1200

允許

21%

000651

格力電器

700

允許

21%

000776

廣發證券

800

允許

21%

000792

鹽湖股份

200

允許

21%

000858

五 糧 液

500

允許

21%

000869

張 裕A

100

允許

21%

000895

雙匯發展

100

允許

21%

000898

鞍鋼股份

500

允許

21%

000937

冀中能源

200

允許

21%

000983

西山煤電

400

允許

21%

002024

蘇寧電器

1300

允許

21%

002142

寧波銀行

300

允許

21%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許

21%

002415

海康威視

100

允許

21%

002594

比亞迪

100

允許

21%

600000

浦發銀行

3200

允許

21%

600005

武鋼股份

1100

允許

21%

600010

包鋼股份

700

允許

21%

600011

華能國際

1200

允許

21%

600015

華夏銀行

1000

允許

21%

600016

民生銀行

6400

允許

21%

600019

寶鋼股份

1500

允許

21%

600028

中國石化

1200

允許

21%

600029

南方航空

1000

允許

21%

600030

中信證券

2000

允許

21%

600031

三一重工

900

允許

21%

600036

招商銀行

4000

允許

21%

600048

保利地產

1200

允許

21%

600050

中國聯通

2400

允許

21%

600104

上汽集團

900

允許

21%

600111

包鋼稀土

400

允許

21%

600115

東方航空

700

允許

21%

600150

中國船舶

200

允許

21%

600188

兗州煤業

200

允許

21%

600256

廣匯能源

600

允許

21%

600276

恆瑞醫藥

200

允許

21%

600309

煙臺萬華

300

允許

21%

600348

陽泉煤業

300

允許

21%

600362

江西銅業

200

允許

21%

600406

國電南瑞

300

允許

21%

600489

中金黃金

400

允許

21%

600519

貴州茅臺

100

允許

21%

600547

山東黃金

200

允許

21%

600585

海螺水泥

600

允許

21%

600795

國電電力

2200

允許

21%

600837

海通證券

2300

允許

21%

600875

東方電氣

200

允許

21%

600887

伊利股份

500

允許

21%

600900

長江電力

1400

允許

21%

600999

招商證券

700

允許

21%

601006

大秦鐵路

1700

允許

21%

601018

寧波港

1100

允許

21%

601088

中國神華

900

允許

21%

601111

中國國航

700

允許

21%

601117

中國化學

600

允許

21%

601118

海南橡膠

300

允許

21%

601158

重慶水務

300

允許

21%

601166

興業銀行

2200

允許

21%

601169

北京銀行

1500

允許

21%

601186

中國鐵建

900

允許

21%

601288

農業銀行

7200

允許

21%

601299

中國北車

1200

允許

21%

601318

中國平安

1000

允許

21%

601328

交通銀行

5600

允許

21%

601336

新華保險

100

允許

21%

601390

中國中鐵

1500

允許

21%

601398

工商銀行

4500

允許

21%

601558

華銳風電

200

允許

21%

601600

中國鋁業

800

允許

21%

601601

中國太保

900

允許

21%

601618

中國中冶

1400

允許

21%

601628

中國人壽

400

允許

21%

601666

平煤股份

300

允許

21%

601668

中國建築

4300

允許

21%

601669

中國水電

1100

允許

21%

601688

華泰證券

600

允許

21%

601699

潞安環能

300

允許

21%

601766

中國南車

1000

允許

21%

601788

光大證券

0

必須

5388.000

601800

中國交建

300

允許

21%

601808

中海油服

200

允許

21%

601818

光大銀行

0

必須

10605.000

601857

中國石油

1000

允許

21%

601898

中煤能源

500

允許

21%

601899

紫金礦業

2300

允許

21%

601939

建設銀行

2700

允許

21%

601958

金鉬股份

300

允許

21%

601988

中國銀行

0

必須

5567.000

601989

中國重工

1300

允許

21%

601998

中信銀行

800

允許

21%

說明:此表僅為示意,以實際公布的為準。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受理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在交易時間非

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無法公布申購、贖回清單;

(5)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

贖回,或者指數編制單位、相關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

不當。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並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故障、網

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6)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或某些申購;

(7)基金管理人認為可能有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購、贖回投資者利益的

其他情形;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

(9)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發生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情形之一時,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可能同時暫停。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第(6)項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申購、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在拒絕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

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

登記結算機構可根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務,並按

照其規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

化。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標的指

數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新股、

債券(含中期票據)、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權證、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的資產比例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三)投資理念

本基金以擬合、跟蹤

中證100

指數為原則,通過被動式指數化投資方法,力求獲得該指

數所代表的中國證券市場的平均收益率,為投資者提供一個管理透明且成本較低的標的指數

投資工具。

(四)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採取完全複製法,即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

建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

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

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時,

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組合管理進行適當

變通和調整,從而使得投資組合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金融產品,如權證以及其他與標

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相關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

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

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風險控制目標是追求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

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標的指數編制規則調整等其他原因,導致基金跟蹤偏離

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了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

進一步擴大。

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於對基礎證

券投資價值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託憑證的投資。

1、決策依據

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標的指數的相關規定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決策依據。

2、投資管理體制

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決定有關指

數重大調整的應對決策、其他重大組合調整決策以及重大的單項投資決策;基金經理負責決

定日常指數跟蹤維護過程中的組合構建、調整決策以及每日申購、贖回清單的編制決策。

3、投資程序

研究支持、投資決策、組合構建、交易執行、投資績效評估、組合維護的有機配合共同

構成了本基金的投資管理程序。嚴格的投資管理程序可以保證投資理念的正確執行,避免重

大風險的發生。

(1)研究支持:數量與指數投資部依託公司整體研究平臺,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開展指數跟蹤、成份股公司行為等相關信息的搜集與分析、流動性

分析、跟蹤誤差及其歸因分析等工作,作為基金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2)投資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數量與指數投資部提供的研究報告,定期召開或

遇重大事項時召開投資決策會議,決策相關事項。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每

日進行基金投資管理的日常決策。

(3)組合構建:根據標的指數情況,結合研究支持,基金經理以完全複製標的指數成

份股及其權重的方法構建組合。在追求實現基金投資目標的前提下,基金經理將採取適當的

方法,以降低買入成本、控制投資風險。

(4)交易執行:交易管理部負責具體的交易執行,同時履行一線監控的職責。

(5)投資績效評估:風險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對基金進行投資績效評估,並提供相關

報告。績效評估能夠確認組合是否實現了投資預期、組合跟蹤誤差的來源及投資策略成功與

否,基金經理可以據此檢討投資策略,進而調整投資組合。

(6)組合監控與調整:基金經理將跟蹤標的指數變動,結合成份股基本面情況、成份

股公司行為、流動性狀況、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現金流量情況以及組合投資績效評估的結果等,

採取適當的跟蹤技術對投資組合進行監控和調整,密切跟蹤標的指數。

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

投資管理程序做出調整,並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五)投資管理程序

1、投資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主要分為三步:確定目標組合、確定建倉策略和逐步調

整。

(1)確定目標組合:基金管理人根據完全複製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方法確定目

標組合。

(2)確定建倉策略:基金經理根據對成份股流動性、公司行為等因素的分析,確定合

理的建倉策略。

(3)逐步調整:根據完全複製法確定目標組合之後,基金經理在規定時間內採用適當

的手段調整實際組合直至達到跟蹤指數要求。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90%,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

行。本基金將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的時間內達到這一投資比例。此後,如因標的指

數成份股調整、基金申購或贖回帶來現金等因素導致基金不符合這一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2、日常投資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為信息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標的指數成份股公司行為(如:股本變

化、分紅、停牌、復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這些信息對指數的影

響,進而進行組合調整分析,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2)標的指數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變化,確定指數變化是否與預

期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異及差異產生的原因,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3)每日申購贖回情況的跟蹤與分析:跟蹤本基金申購和贖回信息,分析其對組合的

影響。

(4)組合持有證券、現金頭寸及流動性分析:基金經理分析實際組合與目標組合的差

異及其原因,並進行成份股調整的流動性分析。

(5)組合調整:

1)利用數量化分析模型,找出將實際組合調整到目標組合的最優方案,確定組合調整

及交易策略。

2)如發生成份股變動、成份股公司合併及其他重大事項,可提請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

會議,決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3)調整組合,達到目標組合的持倉結構。

(6)對比指數與組合的每日及累計的績效數據,檢測跟蹤誤差及其趨勢。分析由於組

合每隻股票構成與指數構成的差異導致的跟蹤誤差的程度與趨勢以找出跟蹤誤差的來源,進

而決定需要對組合調整的部分及調整方法。

(7)根據指數跟蹤研究結果及當日最新組合情況進行指數分析及組合分析並進行組合

調整計算,進而制定下一個交易日的交易內容與策略。

(8)以T-1日指數成份股構成、權重、次日參考開盤價為基礎,考慮T日將會發生的

上市公司變動等情況,製作T日申購、贖回清單並公告。

3、定期投資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據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等的支付要求,及時檢查組合中現金

的比例,進行支付現金的準備;

每月末,在基金經理會議上對投資操作、組合、跟蹤誤差等進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組

合與標的指數間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情況,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較大偏離的原因;

每月末,投資決策委員會可對基金的操作進行指導與決策。基金經理根據公司投資決策

委員會的決策開展下一階段的工作。

(2)標的指數調整

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基金經理依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在指數成

份股調整生效前,分析並確定組合調整策略,儘量減少成份股變更帶來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

誤差。

4、投資績效評估

(1)每日,基金經理分析基金的跟蹤偏離度。

(2)每月末,風險管理部對本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評估。

(3)每月末,基金經理根據評估報告分析當月的投資操作、組合狀況和跟蹤誤差等情

況,重點分析基金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產生原因、現金控制情況、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

前後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等。

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跟蹤誤差不

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

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六)標的指數和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及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證100

指數。

中證100

指數是從

滬深300

指數樣本股中挑選規模最大的100隻股票組成樣本股,以綜

合反映滬深證券市場中最具市場影響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體狀況。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或停止

中證100

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

中證100

指數由其他指數

替代,或由於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

中證100

指數不宜繼續作為標的指數,或證券市

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履行適當的程序後,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並相應地變更業績比較基

準,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標的指數更換後,業績比較基準隨之變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

中與原標的指數相關的商號或字樣。

(七)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及

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被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以及標的

指數所代表的股票市場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

(八)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資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

者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對

於因上述(5)、(6)項情形導致無法投資的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嚴格控制

跟蹤誤差的前提下,結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進行適當替代。

2、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的資

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2)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3)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申

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投資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投資於其他權證的投資比例,遵從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

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6)、(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基金申購或贖回帶來現金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

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應程序後,本基金

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

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於2020年2月18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

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32,923,575.93

98.60

其中:股票

32,923,575.93

98.60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433,966.57

1.30

8

其他資產

33,609.30

0.10

9

合計

33,391,151.80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430,080.00

1.29

B

採礦業

1,064,733.93

3.20

C

製造業

11,859,515.22

35.63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

和供應業

798,393.26

2.40

E

建築業

914,096.88

2.75

F

批發和零售業

229,350.51

0.69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822,175.72

2.47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

服務業

382,897.99

1.15

J

金融業

14,071,504.81

42.28

K

房地產業

1,430,247.94

4.30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523,758.56

1.57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228,457.60

0.69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162,196.00

0.49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32,917,408.42

98.90

2.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

-

C

製造業

6,167.51

0.02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

生產和供應業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

技術服務業

-

-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產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

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

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6,167.51

0.02

2.3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無。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3.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

明細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601318

中國平安

37,288

3,186,632.48

9.57

2

600519

貴州茅臺

1,805

2,135,315.00

6.42

3

600036

招商銀行

35,561

1,336,382.38

4.02

4

000651

格力電器

16,584

1,087,578.72

3.27

5

601166

興業銀行

50,078

991,544.40

2.98

6

000333

美的集團

16,717

973,765.25

2.93

7

600276

恆瑞醫藥

10,692

935,763.84

2.81

8

000858

五 糧 液

6,713

892,896.13

2.68

9

600030

中信證券

27,099

685,604.70

2.06

10

600887

伊利股份

21,042

651,039.48

1.96

3.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03109

神馳機電

233

6,167.51

0.02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無。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投資。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

無。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無。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無。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9.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無。

9.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

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0.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無。

10.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無。

10.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無。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是否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

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

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239.73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33,283.72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85.85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33,609.30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無。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11.5.1報告期末指數投資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無。

11.5.2報告期末積極投資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無。

11.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3年2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完

整會計年度的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投資業績以及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階段

淨值增

長率

淨值增

長率標

準差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標準差

①-③

②-④

2013.02.07-2013.12.31

-14.00%

1.37%

-21.39%

1.47%

7.39%

-0.10%

2014.01.01-2014.12.31

60.23%

1.31%

59.64%

1.33%

0.59%

-0.02%

2015.01.01-2015.12.31

-1.31%

2.43%

-1.52%

2.47%

0.21%

-0.04%

2016.01.01-2016.12.31

-6.25%

1.24%

-7.50%

1.26%

1.25%

-0.02%

2017.01.01-2017.12.31

30.90%

0.67%

30.21%

0.68%

0.69%

-0.01%

2018.01.01-2018.12.31

-21.33%

1.35%

-21.94%

1.37%

0.61%

-0.02%

2019.01.01-2019.12.31

38.61%

1.23%

35.54%

1.24%

3.07%

-0.01%

2013.02.07-2019.12.31

82.00%

1.45%

57.50%

1.49%

24.50%

-0.0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增長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變動的

比較:

大成

中證100

ETF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歷史走勢對

比圖

(2013年2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

註:本基金合同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建倉期結束時,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十一、基金的融資融券、轉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轉融通。待基金

參與融資融券和轉融通業務的相關規定頒布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策

略和風險收益特徵並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以及通過證券金融公司辦理轉

融通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屆時基金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等業務的風險

控制原則、具體參與比例限制、費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中國證

監會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的應收款

項和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資產的帳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開立基金資金帳戶以及證券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帳戶獨立。

(四)基金資產的保管及處分

1、本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資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

益,歸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

清算的,基金資產不屬於其清算範圍。

4、基金資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

資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資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資產強制執行。

5、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為了準確、真實地反映基金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並

為基金份額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

披露基金淨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

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

公允價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

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確鎖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盤價估值;非公開發行且處於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的有關規定

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證券的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

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

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採用

的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

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未上市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

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6)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3、權證估值:

(1)配股權證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類同權證處理方式的,採用估值技術進行估值。

(2)認沽/認購權證的估值:

從持有確認日起到賣出日或行權日止,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

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

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未上市交易的認沽/認購權證採用估值技術

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結算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結算價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價估值,如成本價不能反映公允價值,則採用估值模型

確定公允價值。

7、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8、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採用上述1-7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

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資

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

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的基礎上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9、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國家最新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後,將估值結果以雙方認可的方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

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覆核,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將確認結果返回給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

時進行。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進行覆核。基金

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八)估值錯誤的處理

1、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含第3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

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條第(四)款有關估值方法規定的第8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

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4、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

過戶費、手續費、券商佣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含公證費);

7、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8、基金資產的資金匯劃費用;

9、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10、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

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1%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

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的指數

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支付指數許可使用費。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許可使用固定費不列入

基金費用。

在通常情況下,指數使用許可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03%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

法如下:

H=E×0.03%÷當年天數

H 為每日計提的指數使用許可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日計提,按季支付。若本基金當季日均基金資產淨

值大於人民幣 5000 萬元時,許可使用費的收取下限為每季度人民幣 3.5 萬元, 不足3.5

萬元時按照3.5萬元收取;若本基金當季日均基金資產淨值小於或等於人民幣5000萬元時,

無許可使用費的收取下限。若計費期間不足一季度的,則根據實際天數按比例計算該計費期

間的收取下限。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劃付指令,經基金

託管人覆核後於每年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標的指數許可

使用費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標的指數許可方。

如果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約定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和支付方式等發生調整,

本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算指數使用費。基金管理人應在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最新適用的方法。

4、本條第(一)款第4至第10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的規定,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

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不從基金資產中支付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和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計

算方法參見本條第(三)款;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

進行收益分配。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

益分配後有可能使除息後的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評價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可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

1、在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和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並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差額,當差額超過1%時,基金管理人有權

進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差額=基金份額淨值增

長率-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

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淨值-1)

×100%

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

-1)×100%

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上述指標。

2、根據前述收益分配原則確定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

分配數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後確定,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後(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託管

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3、會計核算制度按國家有關的會計核算制度執行。

4、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5、本基金會計責任人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

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等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

2、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管理人應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後按《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告;

3、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

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公司網站上。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

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

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基金合同生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網站上

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額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建倉結束後,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並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

折算日公告登載於指定媒介及網站上。

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並由登記結算機構完成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後,基金管理人將基金份

額折算結果公告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開始申購、贖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於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前3個工

作日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指

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八)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深圳證券交易所

開市前,通過網站、申購贖回代理機構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九)定期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證券投資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的相關文件的規定單獨編制,由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內容

進行覆核。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及更新的招募

說明書。

1、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

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

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基金中期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

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

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 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 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

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臨時報告與公告

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

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0.5%;

17、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8、基金更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19、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0、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1、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2、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3、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4、變更標的指數;

25、基金份額終止上市交易;

2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7、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其他重大事項;

28、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

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三)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四)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十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八)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十八、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

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政策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

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

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企

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於股票和債券,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本基金投資的目的是使基金資產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

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公

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基金投資收益變化。

(二)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作為指數型基金的特有風險

(1)標的指數回報與股票市場平均回報偏離的風險

標的指數並不能完全代表整個股票市場。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平均回報率與整個股票市場

的平均回報率可能存在偏離。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

風險。

(3)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資組合的收益率與標的指數的收益率發生偏離:

1)由於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

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2)由於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

化,使本基金在相應的組合調整中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3)由於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或承擔衝

擊成本而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由於基金投資過程中的證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的存在,使基金投

資組合與標的指數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5)在本

基金指數

化投資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蹤指數的水平、技術

手段、買入賣出的時機選擇等,都會對本基金的收益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本基金對標的指數

的跟蹤程度。

6)其他因素產生的偏離。如因受到最低買入股數的限制,基金投資組合中個別股票的

持有比例與標的指數中該股票的權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賣空、對衝機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數跟蹤成本較大;因基金申購與贖回帶來的現金變動;因指數發布機構指數編制錯誤

等,由此產生跟蹤偏離度與跟蹤誤差。

(4)標的指數變更的風險

儘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據基金合同規定,如出現變更標的指數的情形,本基金將變更標

的指數。基於原標的指數的投資政策將會改變,投資組合將隨之調整,基金的收益風險特徵

將與新的標的指數保持一致,投資者須承擔此項調整帶來的風險與成本。

2、本基金作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特有風險

(1)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儘管本基金將通過有效的套利機制使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折溢價控制在一定

範圍內,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受諸多因素影響,存在不同於基金份額淨值的

情形,即存在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2)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託中證指數有限公司計算基金份額參考淨值(IOPV),並

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發布,供投資者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IOPV與

實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可能出現錯誤,投資者若參考IOPV進行投

資決策可能導致損失。

(3)退市風險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被終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提前

終止上市,導致基金份額不能繼續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的風險。

(4)投資者申購失敗的風險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可能僅允許對部分成份股使用現金替代。因此,投資者在進

行申購時,可能存在因個別成份股漲停、臨時停牌等原因而無法買入申購所需的足夠的成份

股,導致申購失敗的風險。

(5)投資者贖回失敗的風險

在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如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可

能導致出現贖回失敗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成份股市值規模變化等因素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此可

能導致投資者按原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併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購贖

回單位全部贖回,而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6)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

本基金贖回對價主要為組合證券,在組合證券變現過程中,由於市場變化、部分成份股

流動性差等因素,導致投資者變現後的價值與贖回時贖回對價的價值有差異,存在變現風險。

(7)基金份額場外實物申贖模式的特殊風險

由於本基金的標的指數組合證券橫跨深圳及上海兩個證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購、贖回

流程參照國際通行的ETF運作方式,採用組合證券「場外實物申購、贖回」的模式辦理,其

申購、贖回流程與組合證券僅在深圳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ETF產品有所差異。通常情

況下,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申請在T+1日確認,申購所得ETF份額及贖回所得組合證券在

T+2日可用,投資者需承擔期間組合證券或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風險。

如投資者需要通過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參與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則應同時持有並使用深

圳A股帳戶與上海A股帳戶,且該兩個帳戶的證件號碼及名稱屬於同一投資者所有,同時

用以申購、贖回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的託管

證券公司

和上海A股帳戶的指定交易證券公

司應為同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如無法滿足上述條件,投資者面臨申購、贖回失敗的風險。

3、單一投資者集中度較高的風險

由於投資者的申購贖回行為可能導致本基金的單一投資者持有的份額佔本基金總份額

的比例較高,該單一投資者的申購贖回行為可能影響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從而對基金收益產

生不利影響。

基金管理人將控制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低於50%,並防止投資者以其他方

式變相規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發生(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超

標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基金管理人認為可能存在變相規避50%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單一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認/申購申請或確認失敗。

(三)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因多種原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

由此影響對投資者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登記結算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如對投資者基金份額、組合證券及資金的結算

方式發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理解偏差的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能來自於證券

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3)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託管人及其他代理機構可能違約,導致基金或

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風險。

(四)信用風險

指基金在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

期本息,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五)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價格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

的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則是確保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的匹配

與平衡。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節。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規範交易場

所,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

方面進行合理配置,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

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

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

回申請的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情形時,基

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

金估值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

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

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進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六)科創板股票投資及相關風險揭示

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

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退市風險、投資集中度風險、市場風險、

系統性風險、股價波動風險、政策風險等。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

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

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

1、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投資者門檻較高,流動性可能弱於A股其他板塊,且機構投資者可能在特定階段

對科創板個股形成一致性預期,存在基金持有股票不能正常成交的風險。

2、退市風險

科創板執行比A股其他板塊更嚴格的退市標準,且不再設置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重新

上市環節,科創板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更大,可能對基金淨值造成不利影響。

3、投資集中度風險

因科創板上市企業均為科技創新成長型,其商業模式、盈利風險及業績波動等特徵較為

相似,基金較難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若股票價格同向波動,將引起基金淨值波動。

4、科創板上市公司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設置較寬的漲跌幅限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5

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科創板股票其後漲跌幅限制為20%,科創板股票投資者應當關注

可能產生的股價波動的風險。

5、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趨同,所

以科創板股票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6、股價波動風險

科創板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節奏等堅持市場化導向,詢價、定價、配售等環節由機構

投資者主導。科創板新股發行全部採用詢價定價方式,詢價對象限定在

證券公司

等七類專業

機構投資者,而個人投資者無法直接參與發行定價。同時,因科創板企業普遍具有技術新、

前景不確定、業績波動大、風險高等特徵,市場可比公司較少,傳統估值方法可能不適用,

發行定價難度較大,科創板股票上市後可能存在股價波動的風險。

7、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影響,國際經

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股票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七)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

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可能面臨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

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

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

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

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八)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

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

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九)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誤、獲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響。

(十)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

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十一)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遭受損失。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

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十二)風險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銷售,但本基金並

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基金合同變更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

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並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自中國證監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內容變更的事項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同意: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

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9)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0) 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情

形除外;

(11)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同意變更後公布經修訂的基金合同,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其他應由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增加的由基金資產承擔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

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

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實質性變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7)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關於變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並經中國

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應在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

效後按《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資產中獲得補償的

權利。

(三)基金資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組織清算組對基

金資產進行清算。

2、基金資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資產清算組,

在基金資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資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

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資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資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員。

(3)基金資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資產清算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資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基金資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資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資產清算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資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資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資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資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對於基金繳存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證金

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調整後方可收回。

6、基金資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

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7、基金資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管理運用基金資產;

(3)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相關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制訂、修改並公布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

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入;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監督。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資產、其他基金合同

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並有權依照代銷協議和有關法律法

規對基金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登記結算

業務,並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和

參與轉融通;

(1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對被投資企業行使股東權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資於其

他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14)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並確定

有關費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

行為;

(1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申請並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資產;

(8)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9)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10)編制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5)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投資者申購或贖回之基金份額的對

價;

(16)保存基金資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代表基金籤訂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關資料;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資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

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託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按規定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5)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資產的完整和獨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0)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1)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相關內容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進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

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對價的現金部分;

(14)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的

現金部分;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7)按照法律法規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8)因過錯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

人作為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資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資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

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和認購股票、應付申購對價和贖回對價及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動;

(5)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8)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9)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委託代理人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

票權。

(二)鑑於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聯接基金的相關性,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並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計票時,聯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數

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總

數乘以該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佔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數位。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

託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參與表

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

的除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7、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表決方式和表決程序;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9、終止基金上市,但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的除外;

10、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項;

11、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

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相關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動以 及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實質性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基金管理人、相關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

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交易、轉託管、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7、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以外的其他情形。

(五)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

額 數量計算,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

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

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

4、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

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六)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

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等)、授權委託證明

送達時間和地點;

4、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6、權益登記日;

7、如採用通訊表決方式,還應載明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

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決的截止日以及表決票的送達地址等內容。

(七)開會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或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

許的其他開會方式。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

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

憑證和授權委託證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全部有效憑證

所代表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

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經通知拒不參加收取和統計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額佔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其他

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

和授權委託證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

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並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

在25 個工作日後),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應保持不變。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用網

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

決。

(八)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限為本條前述第(三)款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範圍內的

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

提案。

(3)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

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

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

序進行審議。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

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

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由大會聘請的公證機關的公證員統計全

部有效表決並形成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備案後生效。

(九)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特別決議

對於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過。

(2)一般決議

對於一般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

通過。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終止基金合同應當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除上述事項外,應當以一般決議通過即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

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十)計票

1、現場開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為召集人授權出席大會的代表,如大會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如果基金管

理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由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擔任;如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監督員

由基金託管人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大會主持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

果大會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

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

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並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擔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計票過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託管人拒不配合的,則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共同擔任監票人進行計票。

(5)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可採取如下方式:

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

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十一)生效與公告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基金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

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

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

有法律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准或出具無異議意見後依照《信息披 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在至少一種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二)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進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和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計

算方法參見本條第(三)款;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

進行收益分配。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

益分配後有可能使除息後的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收益評價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可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滿三個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

1、在收益評價日,基金管理人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和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並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差額,當差額超過1%時,基金管理人有權

進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的差額=基金份額淨值增

長率-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

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淨值-1)

×100%

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

-1)×100%

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上述指標。

2、根據前述收益分配原則確定收益評價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

分配數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

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關手續費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後確定,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後(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託管

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4、因基金的證券交易或結算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

過戶費、手續費、券商佣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含公證費);

7、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8、基金資產的資金匯劃費用;

9、基金上市費及年費;

10、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

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1%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

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的指數

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支付指數許可使用費。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許可使用固定費不列入

基金費用。

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收取下限、具體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如果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約定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和支付方式等發生調整,

本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算指數使用費。基金管理人應在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中

披露基金最新適用的方法。

4、本條第(一)款第4至第10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

協議的規定,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

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發生

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不從基金資產中支付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

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標的指

數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新股、

債券(含中期票據)、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權證、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的資產比例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二)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資產從事以下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

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

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的資

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2)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3)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資產,本基金所申

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投資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投資於其他權證的投資比例,遵從法律

法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

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

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

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每個交易日

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6)、(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基金申購或贖回帶來現金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

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

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應 程序後,本基

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六、基金財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

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

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終止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權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請求給付報酬、從基金資產中獲得補償的

權利。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終止,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組織清算組對

基金資產進行清算。

2、基金資產清算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組織成立基金資產清算組,

在基金資產清算組接管基金資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

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2)基金資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

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資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資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資產清算

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後,由基金資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基金資產清算組根據基金資產的情況確定清算期限;

(3)基金資產清算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4)對基金資產進行評估和變現;

(5)製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8)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資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

基金資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5、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資產未按前款(1)、(2)、(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對於基金繳存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證金

等,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調整後方可收回。

6、基金資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資產清算組做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基金資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通過

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

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內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當由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繼續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住所,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

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以下內容摘自《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

大廈32層

法定代表人:吳慶斌

成立時間:1999年4月12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9]10號

組織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貳億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 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成立時間:1983年10月3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人民幣貳仟柒佰玖拾壹億肆仟柒佰貳拾貳萬叄仟壹佰玖拾伍元

經營範圍: 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的技術系

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此

外,為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可能會少量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非標的

指數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存託憑證、新

股、債券(含中期票據)、貨幣市場工具、銀行存款、權證、股指期貨、資產支持證券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

種的具體範圍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

體範圍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對基金的投資進

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和備選成份股(含存託憑證)的資

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2)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展期;

(3)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投資權證,在任何交易日買入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投資於其他權證的投資比例,遵從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

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

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每個交

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

現金。

(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本基金

管理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

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並承擔由

於不一致所導致的風險或損失。

(8)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6)、(7)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

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基金申購或贖回帶來現金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將來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發生修改或變更,致使本款前述約定的投資禁

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應程序後,本基金可相

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限制規定。

3、為對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

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其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庫,交易對手庫由

銀行間交易會員中財務狀況較好、實力雄厚、信用等級高的交易對手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對交易對手庫予以更新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應符合交易對手庫的範圍。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監督;

5、基金託管人對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約定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對銀行間交易對手的資信狀況進行評估,控制

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確定與各類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在具體的交易中,應盡

力爭取對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賠償

責任。

6、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事先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據以對基金投

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單進行監督;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

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覆核。

(三)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

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

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的

規定,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本協議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

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

法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資產、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帳

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資產、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無

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資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資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資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資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資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金託

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

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資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支付或收取現金差額、支付或收取現金替代、支付或收取現金替代

退補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帳戶,基

金託管人負責該帳戶及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帳戶開立和帳戶相關信息變更過

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開戶或帳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帳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及其他投資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

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六)投資者申購或贖回時現金替代、現金差額的查收與劃付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登記結算機構的結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本基金因申購、

贖回產生的現金替代和現金差額的結算。

(七)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

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八)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資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九)與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

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後30日內將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

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

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開放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

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結束後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

金份額淨值,並在蓋章後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對淨值計算結

果進行覆核,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資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

糾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三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

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的同時並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

導致該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

人計算的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

據也不正確,則基金託管人也應承擔部分未正確履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

了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

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

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

額進行分配。

7、 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

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託管人

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

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每

月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

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

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

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

定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收到後應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5個工作日內

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

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

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復

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託管

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

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託

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

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按其時有效的仲裁

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准。

(二)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資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潛在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具體情況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

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電話服務 投資者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熱線400-888-5558(國內免長

途話費)可享有如下服務: A、自助語音服務:提供7×24小時電話自助語音的服務,可進

行帳戶查詢、基金淨值、基金產品等自助查詢服務。 B、人工坐席服務:提供每周五天,每

天不少於8小時的人工坐席服務(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者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

基金帳戶查詢、交易情況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二)綜合對帳單服務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綜合對帳單服務,

服務形式包括網站自助查詢、電子郵件帳單、手機簡訊帳單、客服熱線查詢、紙質對帳單郵

寄等。其中,紙質對帳單郵寄僅限70歲以上持有人、或確有需要並已訂製紙質對帳單的持

有人。

(三)財經匯資訊服務 大成財經匯是專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資訊服務平臺,財經

匯提供專業、獨家、一手的理財資訊。投資者可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dcfund.com.cn)

財經匯平臺免費使用。

(四)網站自助服務 基金管理人網站(www.dcfund.com.cn)為投資者提供基金帳戶

及交易情況查詢、個人資料修改、手機簡訊和電子郵件信息定製等自助服務,提供理財刊物

查閱、公司公告、熱點問答、市場點評等信息資訊服務。同時,網站還設有電子郵箱服務(客

戶服務郵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網上在線答疑服務。

(五)網上交易服務 本基金管理人已開通個人投資者網上交易業務。個人投資者通過

基金管理人網站www.dcfund.com.cn 可以辦理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撤單、基金

定投、分紅方式修改、帳戶資料修改、交易密碼修改、交易情況查詢和帳戶信息查詢等各類

業務。其中,基金定投、轉換等業務的開通時間,已另行公告為準。

(六)財富俱樂部 財富俱樂部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戶專門設立的

服務體系,將為高端(VIP)客戶提供專項的個性化服務。

(七)投資理財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資理財中心負責所轄區域高端(VIP)客戶的櫃

臺式服務工作。

(八)客戶投訴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的櫃檯、投資理

財中心、客服熱線、網站在線欄目、電子郵件及信函等渠道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對於受理

的投訴或建議,基金管理人承諾最遲T+1日內給予回復;不能及時回復的,在約定的最晚主

動聯繫客戶時間內告知客戶。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無重大訴訟事項。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及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三)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發布的公告:

1. 2019年8月27日《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半年度

報告》、《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半年度報告摘要》。

2. 2019年9月1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

3. 2019年9月1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華瑞保險銷售有

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4. 2019年9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鳳凰金信(銀川)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5. 2019年9月20日《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19年第2期)》、《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摘要

(2019年第2期)》。

6. 2019年10月23日《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三季度

報告》。

7. 2019年11月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玄元保險代理有

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8. 2019年11月1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泉州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9. 2019年12月17日《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摘要更新》、《大成

中證100

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更新》、《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

協議更新》。

10. 2019年12月1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的公告》。

11. 2020年1月17日《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四季度

報告》。

12. 2020年1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調整公

司公募基金開放時間等相關事宜的公告》。

13. 2020年12月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資範圍、增

加側袋機制並相應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說明書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與本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內容若有

不一致之處,以本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為準。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一)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地點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的辦公場所,

並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網站上。

(二)招募說明書的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的

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二十五、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在

辦公時間內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核准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

中證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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