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派的奇幻漂流》是一部奇特的影片,它在電影畫面上帶來了多許的震撼,那晚暮之下的螢光島嶼,那雷鳴之中的巨鯨以及那些美麗到不真實的水母群,它在想像力的加持下展示了海洋的壯闊與驚險。這是一部關於信仰和人性的電影,或許每隻動物都射影了一位遊輪上的乘客,又或許這實際上是關於海難中困苦的一種描述。但是今天,我的目光沒有放在信仰之上,本文的主角也不是派而是一隻孟加拉虎——理察帕克。
電影中的理察帕克因為一次名字登記的錯誤而擁有的人類的名字,在電影的結尾,它緩緩踏入叢林,望著派一眼,轉頭前行去獲得了它的自由。李安並不是無理由的在杜撰著一個不存在的名字,他通過這隻孟加拉虎,隱喻了另一個關於人性和道德的故事。
在1884年的11月,一艘英國船隻出發自英國的南安普頓,來到好望角(Cape of Good Hope)之時淹沒於暴風雨之中四個人無奈的坐上了救生的敞篷船之中,Thomas Dudley,Edward Stephens,一位布魯克斯人以及一位十七八歲的男孩——理察帕克。剛開始的三天大家都沒有吃東西,不像電影中描述的船上有許多的食物,現實中的四人只擁有兩罐蘿蔔。在第四天他們抓到了一隻烏龜成為了他們支撐到第十二天的食物來源。在第18天的時候,Dudley和Stephens提出了建議,要求抽籤去選取四個人中的一位作為其他三個人的食物,布魯克斯人反對了這樣的提議,而理察帕克卻沒有進入他們的協商之中。兩位提議者告訴布魯克斯人他們有自己的家庭,有回到家庭的必要,在Stephens的同意下,Dudley殺死了帕克,而三位遇難者最終也獲得了救援。
同樣是海難的故事,兩位帕克的命運大相逕庭,真實的帕克被同伴謀殺之後成為了他們的食物。甚至在遇到救援之前,其中一人的日記寫到:「我們正在吃著我們的早餐」。儘管是在極端的情況下,但是一個人的生命被如此剝奪,如同普通的牲畜一般被蠶食,這樣的行為在道德和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原諒性?
19世紀英國哲學家Bentham提出了以結果論為出發點的功利主義觀點,他認為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是人類活動的出發點,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最根本的原則。依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而言,案件中的做法有了其實施的正當性,帕克的死亡便不可以單單的看作一件謀殺案來評判,因為如果沒有人獻出生命,四個人都會遇難。如果一個人生命的消亡是可以帶來大多數人組成的群體的存活,依照Bentham的觀點,這樣做是存在合理性的。
但是以上的觀點存在諸多的反對的聲音。首先,生命權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生命權的保護不可以以數量來衡量,那麼一個人的生命和多數人的生命便沒有對比的理由。在中國沒有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也不認同自殺的自我選擇,在選擇自由的層次來討論之下,我們不可以因為選擇的自由而放棄生命的自由,freedom沒有所謂的優先級別,當然在人文的層面來看,當一個人已經因為病痛亦或精神疾病而失去了作為一個人的尊嚴和最基本的健康狀況,是否可以選擇結束生命這樣的一種結局,這又是另外的一個話題了。其次如果功利主義的發展可以與法治相抗衡,那麼謀殺罪的法益侵犯便可以在這樣的極端情形下有所變化,這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在規範倫理學中是一個很大的類別,而中國在很長的一段時期其實是走了動機論的方向。我在讀香港學者梁文道的《讀者》一書之時,看到了很有趣的一個觀點:在曹操敗走華容道之時,關羽不顧當初立下的軍令狀而放走曹操。當初立下軍令狀捉捕曹操是大義,理應褒揚,而放走曹操念及過往是義,也應該讚揚。這就出現了一個很尷尬的局面,不論如何去做只要自己問心無愧,過的了內心的那一關,人的行為總歸可以變成正義之舉。缺乏一個道德體系的社會同時會給法治帶來巨大的破壞,當人與人的道德判定不在一個維度的時候,很難有道德倫理方面的進步,同時也帶來了法治與社會保障體系的破壞。
第二種觀點是關於「法外之地」的討論。在一場偉大的假象案例《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之中,美國法學家薩伯和富勒給我們展示了十四種不同的假象判例。其中便談到了「法外之地」的概念,在海上的小船之上形成了一個極端的環境,這種環境是不約束於我們社會的法律道德規範的。法外之地是社會規則不能延展到的場景,人類之間是可以恢復本性的殘殺和生存的。那麼在帕克他們面對無盡的絕望的時候,如果引申出這樣的一個概念,我們的法律體系便不可以延展到海上發生的事情上面。
第二種觀點也有反對的聲音。如果「法外之地」是代表了極端的,超乎社會概念的場景,那麼一切等到救援的人群是否都處於這樣的一個境地,那麼對於救援的渴望又是在社會規則制約之中的,是不是代表就沒有一個體系與界定「法外之地」與社會的區別。在這樣的規則之下,當人們心中期盼著能夠被正常社會的救援隊救濟,亦或期待著被救濟之後自己在海上的行為可以不違背法律的規則,那麼法外之地的封閉性便不復存在了。這樣的觀點是很極端的,在實務之中很難運用,不然便會成為最強力的違法阻卻事由,破壞特定場景中法律的適用。
當然,我們可以按照大多數人的思維,運用刑法體系中關於故意殺人罪的法益侵犯去看待這樣的一個海上吃人案件,但是三個人的生還的的確確是由於帕克的犧牲換來的,利益的存續是不可否認的結果。我們是否可以運用新的標準去看待一個殺人的案件呢?
如同1884年R v Dudley and Stephens這件案子的判決書結尾所說:
It must not be supposed that in refusing to admit temptation to be an excuse for crime it is forgotten how terrible the temptation was; how awful the suffering; how hard in such trials to keep the judgment straight and the conduct pure. We are often compelled to set up standards we cannot reach ourselves, and to lay down rules which we could not ourselves satisfy. But a man has no right to declare temptation to be an excuse, though he might himself have yielded to it, nor allow compassion for the criminal to change or weaken in any manner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crime. It is therefore our duty to declare that the prisoners' act in this case was wilful murder, that the facts as stated in the verdict are no legal justification of the homicide; and to say that in our unanimous opinion the prisoners are upon this special verdict guilty of murder.
我們常常被迫建立我們自己無法達到的標準,並制定我們自己無法滿足的規則。 但是,一個人無權宣布誘惑是藉口,儘管他本人可能已經屈服了,也不能允許同情者以任何方式改變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義。
或許,這件案例亦或是《洞穴奇案》的假象案例仍然會被持續的討論下去,李安十分聰明的運用一份壯闊的絢爛場景淡化了那海上的困苦與絕望,但如果你感興趣,不妨多去了解一下,這一份關乎道德與法治,人性與正義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