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空白票據,又叫做空白授權票據,指票據行為人依據法律規定僅須在票據上籤章,無須在票據上記載某些法定必要記載事項,而容許經票據行為人授權由持票人補充記載該事項的票據。票據為要式證券、文義證券,其記載事項原應符合嚴格的法定要求,以明確票據關係之主體與內容。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之票據,本應為無效,然就現實交易而言,出票人之出票行為於進行時,可能尚無法確定某些應記載之事項,而客觀上該票據又必須作出,因此在現代,多數國家的票據法均例外的允許空白票據的存在,肯定其效力。空白票據,乃為滿足現實需要,應運而生。
空白票據之成立,一般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出票人的籤章
依票據的文義性,唯有於票據上籤章者,方承擔票據責任。故欲使空白票據成立,須有出票人籤章於其上,否則票據行為無從談起。而若未親自為籤章而授權第三人作成票據者,則可能構成票據代理。
2、須有票據必要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空白票據係指必要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依學理上之一般通說,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欠缺,固為空白票據,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之欠缺,亦為空白票據。然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之欠缺,縱未加補充,票據仍為有效,而由法律推定其所欠缺事項,於實務操作中甚為便捷,無須過多討論。本文中所討論的空白票據,係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者而言。至於所欠缺的程度或樣態如何,則在所不問。
3、須有補充權之授予
空白票據之成立,須有出票人將所欠缺之記載事項預留由持票人日後補充,依明示或默示授權持票人補充未記載事項,以完成票據。此即所謂空白補充權之授予。若無空白補充權之授予,欠缺必要記載事項之票據則為無效,而非為空白票據。
空白補充權授予之認定標準,有主觀說、客觀說與折中說三種學說。主觀說認為是否有補充權之授予,應就出票人是否有授予補充權之意思而定;客觀說認為籤章之空白票據的外觀存在,足以認定出票人有由持票人將之補充為完全票據之期待可能性,而無須考慮出票人是否有補充權授予之意思;折中說則認為採主觀說或客觀說,須依情況視之。
各國票據立法常對補充權之行使設有期限,以避免權利行使的遲延,亦令票據權利狀態得以迅為明確。
4、須有空白票據之交付
一般票據行為之有效成立,須以票據之交付為要,空白票據之出票,亦須出票人將空白票據交付於持票人後方成立。如未記載完全之籤章票據,未經交付而非因出票人之意思而喪失佔有,為他人取得者,則非為空白票據,惟經補充後流通於善意第三人之手,為保護票據流通及交易安全,由出票人依票據文義承擔票據責任。
至於交付完成與否之認定,應不同於民法上關於交付之一般規定,而概以收款人是否已實際取得票據為準,因唯有收款人有補充權,其未取得票據時,空白票據自不能謂有票據法上之效力。而持有空白票據者,推定為經過有效之交付,乃為票據法上權利推定之一般規則,自不待言。出票人亦不得以欠缺有效的交付為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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