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中國人民大學「日知」系列講座第十九期在國學館122舉行,同時於騰訊會議平臺線上直播。講座題目為《儒家如何認可人權與動物權——一個羅爾斯式的路徑》。本場講座由復旦大學哲學院白彤東教授主講,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湯元宋老師主持,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溫海明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宋洪兵教授評論。
講座伊始,白彤東教授首先指出,自由和民主在自由民主體系裡是兩個獨立的概念,各有不同的歷史淵源。本次講座的主題為儒家如何跟廣義的自由、法治、人權、權利接軌,如何處理儒家與權利兼容性問題。
有觀點認為儒家是一種國家意識形態,與一個具體國家及其所處的具體時代密切相關。而白彤東教授認為儒家是一套哲學體系,可以根據時代變化進行新的演變,恰如柏拉圖的作品,雖有其具體的時代背景,卻因其超越古典時代、超越雅典人群、超越地中海地域的思想流傳至今。儒家也應當被視作這樣一套普世價值,而非具體歷史情境下的意識形態。在這基礎上,我們才能討論儒家如何與權利、自由和法治的觀念相容問題。
陳祖為教授與Justin Tiwald教授都就此問題進行過研究。陳祖為認為儒家無法與權利相容,原因有四:一、權利要求個體性,而儒家要求社會性;二、權利以自我為中心,儒家卻是利他主義的;三、權利要求人人平等,而儒家建立在等級制度的基礎上;四、權利訴諸法律,而儒家講求德治。
對此,以牟宗三為代表的海外新儒家試圖借用康德的個體自治觀念,解決儒家與權利的兼容問題。然而這一策略既違背了康德,也不符合儒家思想。再者,如果只有藉助康德才能接受人權觀念,儒家在人權問題上又有何價值可言?
羅爾斯晚期的多元主義思想對這一問題頗具啟發。自由意味著不可避免的思想多元性,那麼如果自由民主必須建立在一個形上學的基礎之上,自由民主體系的單一基礎便與其所帶來的思想多元性產生了矛盾。羅爾斯給出的路徑是重疊共識:自由民主應當是從形上學的中獨立出來的一套政治概念,是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哲學體系都能認可的政治基礎,可以被不同信仰的人所接受。同樣,儒家也無需從自己的哲學體系中推導出「權利」的概念,只需要認可「權利」概念想要表達的內涵,與主流人權話語有足夠的重疊即可。
人權概念具有明顯的個人主義色彩,而儒家是社會性的,所以儒家不能在形而上的意義上認可個體權利。強調角色和社會關聯的儒家,只需有弱意義的個體概念,認為作為權利承載者的個體間能互相分開就足矣。
羅爾斯的策略可以讓儒家認可一些與權利類似的東西,比如責任。權、責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兒子有被父親撫養的權利,也即父親有撫養兒子的責任。也就是說,儒家可以通過責任的觀念認可很多權利的東西。
另一個策略是陳祖為和Justin Tiwald提出的「後備機制」。儒家以德治無訟為理想,卻從未否定法治存在。如果個體的道德不足,法治依然可以作為德治的後備機制,就如面對不給撫養費的父親,兒子依然可以提起訴訟,孔子在「正名」裡講「措人民手足」的還是刑罰。
第三個策略可以從儒家被認可權利的方式入手,把權利當成至善的必要條件。以言論自由為例,孟子:「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儒家對公開討論的認可不是出於價值判斷,而是為了實現「至善」,即良好的國家治理。言論自由之所以可用,是因為它與儒家的終極目標相關。
這三種策略雖然沒有使用個人主義的話語,卻在實踐層面實現儒家了對權利的認可。
白彤東教授進一步指出,儒家不但能認可基本人權,還能認可更具積極性的人權,如接受醫療、教育的權利,更進一步,還能拓展到所謂的動物權。
選擇討論動物權利不僅是因為以往的研究對這一課題鮮少涉足,更是因為一旦能證明以人情為中心的儒家也可以對動物權利做出正面的解釋,論證儒家對大多數權利的認可將變得非常有希望。
同人權的概念一樣,不需要在儒家中找出一套以動物為基礎的權利話語,只要能發現儒家認可了一些與動物權利主義者類似的行為,並對其作了正當化辯護,就可以論證儒家認可動物權利。《論語》「釣而不綱,弋不射宿」與《孟子·梁惠王上》篇裡對齊宣王以羊代牛的例子都可以幫助完成這個論證。孟子的「惻隱之心」與張載的「民胞物與」都說明了以人為中心的儒家依然有人道地對待動物之說,儒家完全可以從人推出對動物的關心。
這一思路還可以應用於無生命物體。《孟子》中引孔子言:「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即使沒有真正殺人,用陶俑陪葬本身也是對惻隱之心的一個妨害,現代的暴力遊戲也是一樣的道理。
因為動物無法為自己要求權利,所以動物權利就轉移為人類的責任,這在儒家思想中體現為對動物的關懷總要服從於以人為中心的等級制度。王陽明在《傳習錄》中指出,我們對草木、牲畜與人都有愛,但可以用草木餵養牲畜,也可以殺牲畜供人食用或祭祀。在這樣一套以人為核心的等級秩序中,人凌駕於動物之上,寵物又凌駕於一般動物之上。這也符合儒家所說的「本立而道生」。
由左至右依次為:宋洪兵教授、白彤東教授、湯元宋老師、溫海明教授
最後,在評議環節中,白彤東教授與主持人及兩位評議人進行了熱烈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