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普遍性與人權的特殊文化背景

2021-01-17 搜狐網

  中國人權研究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常務理事,首都師範大學教授 馮卓然

  [內容提要]

  人權與文化傳統的關係是人權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關係。不同國家和民族的文化傳統的特殊性和差異性,不僅同他們各自的特殊經歷相聯繫,也同他們所處的特殊環境相聯繫,還同他們在特殊經歷、特殊環境中的歷史創造活動相聯繫。這種歷史創造活動所積澱起來的民族文化傳統,代表著本民族的整體意識和價值取向。價值觀是民族文化傳統的核心。

  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特徵,形成了世界上文化傳統的多樣性和人權觀念的多樣性,它構成了這個世界豐富多採的文化園地和文化生活,也使各個國家或民族有互相學習、互相交流的必要性。中國傳統文化中有著豐富的人權思想。

  不同國家或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都有自己和獨特的內容和形式,當然就有自己獨特的存在和發展的價值。承認不同國家或民族文化傳統的特殊性,尊重世界各國或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是現代文明和人權的基本標誌之一。保存和發揚世界各國或各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並且相互尊重、相互學習、平等交流,嚴等合作,才能促進國際文化的發展和繁榮,也是我們維護和促進國際人權事業應盡的責任。

  人權是一個歷史範疇,是人們的社會性權利。人權的內容和形式以及人權的實現狀況,歸根到底要受到社會關係及其歷史發展的制約。近年來,人們不僅對人權與社會的政治關係廣為關注,而且對人權與社會的經濟關係以及文化背景的關係的研究,也開始重視起來。這種研究,必將促進國際人權事業的發展。

  一、價值觀是民族文化傳統的核心

  人權與文化傳統的關係是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係。人權的內容、形式及實現,既要受到文化傳統的制約,又要通過文化特點來體現。所以,研究人權與不同國家、民族文化傳統的關係是極為重要的。

  文化是一個含義極為豐富的範疇,從廣義上說,文化是指人類在改造自然、社會關係和人自身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成果,包括整個社會生活的物質領域和精神領域的全部成就,即包括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從狹義上說,文化專指精神文化,可以歸結為兩千基本方面。一個是人們的價值觀念、道德風尚、風俗習慣、審美情趣、宗教信仰、思維方式等等。在這些文化因素中,價值觀念是核心的東西。它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人們,世世代代的觀念的積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承前啟後的傳統性。它滲透到其他各個文化因素之中並通過他們表現出來。它主導著人們對以上各種文化因素的理解、選擇和基本態度,引導著人們對生存意義和生存方式的基本看法和基本趨向。總之,不同文化及其傳統的區別,最集中地體現在人們的價值觀上。尊重不同國家和民族的傳統價值觀,是尊重人權的重要表現。

  文化的另一個基本方面是知識水平及其普及程度。它包括教育、科學、文學、藝術、體育、衛生等方面的知識狀況和設施的水平。這些方面的積極成果,是人類進步和開化狀態的標誌,也是社會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應當看到,在文化因素的這些方面,價值觀同樣起著主導作用。這種主導作用,突出地表現在發展這些文化因素的目的、方向、進程和形式等方面。是為人類的繁榮作出貢獻,還是把這些因素作為手段,實現自己某種損害人類共同發展和繁榮的險惡目的,這就體現了善惡好壞的不同的價值觀。

  不同國家和民族的文化,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和差異性。這種特殊性和差異性有其深遠的根源性。從形成上看,不同國家和民族的特殊文化傳統,不僅同他們各自的特殊經歷相聯繫,也同他們所處的特殊環境相聯繫,當然還同他們在特殊經歷、特殊環境中的歷史創造活動相聯繫。這種歷史創造活動所積澱起來的民族文化傳統,植儀於自己民族的土壤之中,代表著本民族的整體意識和價值取向。從構成上看,文化的一個重要方面是以語言、習俗、道德、典章制度等為客觀內容的。不同國家和民族對自己的傳統文化的構成要素,有一種世代相承的天然的認同感和保護意識。總之,文化的差異性和特殊性,對於一個國家和民族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說,獨特的文化傳統及其特徵,是一個國家和民族存在和發展的內在根據和特殊標誌,也是一個國家和民族共同價值觀和凝聚力的特殊根據.

  人權是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普遍性的權利。然而,在現實中,人究竟應當具有和享受哪些權利,不同國家和民族對它的理解和實踐是不盡相同的,甚至是很不一樣的。究其原因,除了經濟、政治上的因素以外,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文化傳統特別是它的價值觀,起著主導作用。現代世界,雖然不同國家和民族,對一些基本的人權原則已逐漸趨於認同,但是,由於民族心理、生活習俗、宗教傳統、價值觀念等等的差異,對於人權的基本原則,在理解上也是不盡相同的,甚至是迥然各異的:而在人權實踐中,則是多種多樣的。在現代社會中,人們稍加注意就會發現,在一些國家和民族那裡被尊奉為至上的一些「人權原則」,而在另一些國家或民族中卻是不被認可的,甚至被視為大逆不道的。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理解上的不同,往往既不是根源於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樹立,也不是根源於基本意識形態的對立,而是植根於民族的文化傳統之中,植根於民族的整體心理和價值取向之中。這種情況說明,人權的普遍性表現為人權的多樣性,表現為不同國家和民族的人權模式的多樣性、特殊性和差異性.不懂得這個道理,打著人權旗號企圖把某個國家的人權觀念、人權模式,作為普遍的人權標準、人權模式,依杖自己的經濟、政治、軍事力量,強加給其他國家和民族,那麼,它必然成為國際人權事業的對立面,到處碰壁、。

  二、文化傳統與人權觀念

  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特徵,形成了世界上文化傳統的差異性和多樣性,當然也就形成了人權觀念的差異性和多樣性。正是這種文化傳統的多樣性和人權觀念的差異性,構成了這個世界豐富多採的文化園地和文化生活,也使各個國家或民族有互相學習、互相交流的必要性。爭奇鬥豔的百花園讓人心曠神怡,千篇一律的單邑世界使人枯燥乏味。文化傳統的多樣性和人權觀念的差異性,是天然合理的,它使這個世界充滿了生機和活力。否定文化傳統多樣性的合理性,只能說明它或者沒有自己的文化傳統可以珍惜;或者是它的殖民主義的劣根性,驅使它不懂得尊重別人的文化傳統。

  眾所周知,基督教文化認為人是有「原罪」的,且在「原罪」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佛教文化則把人看作是需要佛來拯救的迷惘者。而沒有神學宗教文化背景的中國古代文化則有自己的特點。一般說來,它不認為人需要什麼外來的精神力量予以拯救,而是視人與天、地有同等的地位,認為「天地人,萬物之本也」(董仲舒語),把人視為萬事萬物的中心。孔子更是強調「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務民之義,敬鬼神而遠之」。孟子則把「道」視為「人」和「仁」的統一,指出「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實際上,這是把道德、精神作為人性的主導。這就對人的價值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在中國人的口頭語裡,常常可以聽到「不怕鬼,不信邪」之類的話。在中國人的座右銘裡,就有「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格言,還有「士可殺,不可辱」的原則等等。這都是崇尚作人的道德和精神,維護作人的尊嚴和品德。這種重視人的價值和尊嚴的人權思想,也是當代人權觀應當予以宏揚的。

  中國傳統文化中以人為本的人權思想,還有一個重要的價值尺度,這就是「愛民」。而愛民又首先體現在當權者應「知民稼檣之艱難」上。這種思想就是當權者應體察百姓生存之不易,重視為百姓提供其生存所必須的物質的經濟的條件。而要使「民」能夠正常地生存享有生存權,就必須「制民之產」,讓百姓擁有實際的物質條件。「愛民」的又一原則就是「民貴君輕」,對百姓要施「仁政」。苟子提出「道高於君」的土張,強調要用「道」來反對暴君,倡德治以求社會的長泊久安。

  人權不僅有個人人權,還有集體人權。人是社會動物,自然就不能脫離人們所處的社會關係孤立地看待人權。任何個人總是屬於一定的民族和國家的個人,這就必然有葉人與民族、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問題,亦即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關係問題。中國文化的辯證法傳統使人們養成了習慣於從事物的聯繫或關係中去認識事物。在人的問題上,則總是把他看成群體的分子,認為每個人總是他所屬關係中的成員。他與群體息皂相關,他的意義在於他是群體中的角色而不是孤零零的個體。基於這種文化傳統扣鴉片戰爭以來,中國人民深受資本帝國主義列強的凌辱和掠奪的國恥史,教育了中華民族的子子孫孫,深知民族利益、國家利益、國家主權的重要性,視國家主權的安全高於自己的生命的價值。所以,個人與群體的和諧狀況,個人對集體所作貢獻的大小,就成為衡量人的價值的客觀標準而廣為人們所重視。

  以儒家為主流的中國傳統文化,以群體和諧為其宗旨。這種把個人與群體連為一體的觀念,使人們注重道德價值,注重整體利益,形成以他人為重、以集體為懷的倫理道德觀念。這種文化傳統總是主導著人們首先從人際關係、個人與群體的關係去判斷人的好壞是非,於是,仁、義、禮、信等等便成為衡量人的標準。基於這種觀念,苟子在區別人和動物時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孟子則進一步從人的群體價值出發,提出了衡量是否為人的標準,他說;「無側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恥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心也。」孟子不僅提出了人與非人的道德標準,而且還進一步提出了在個人生死問題上的道德標準.他說;「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這種以群體利益為重的價值觀,強調為了維護群體的利益和價值,必要時甚至要犧牲個人利益也在所不辭。正是這種重群體的文化傳統,增進了中國人,特別是受儒學影響最為系統的知識分子,以天下為己任的社會責任感,增強了國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和社會意識。這種文比傳統,在中國遭受西方資本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奴隸的年代,表現為強烈的爭取國家和民族的集體生存權和獨立主權的精神力量。而在當今世界則視國家主權的完整和安全與個人的生存權息息相關。

  強調道德和法律的水乳交融,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顯著特色。孔子說:「道之以政,齊之以爪,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思是說,用政令法制誘導百姓,用刑罰整治百姓,百姓只能克制自己,而不曉得犯罪是極為恥辱的事;用道德誘導百姓,用禮教整治百姓,他們不但認為做壞事可恥,而且言行都歸於正道了。德治和法治二者被視為「體」和「用」的關係,德、法並用而以德為根本和靈魂,社會則長治久安,人民則安居幸福。現代人權概念實際上是道德權利、政治權利和法律權利的綜合。毫無疑問,法制是人權保障的中心環節,依法治國是極為重要的。但是,人權並不僅僅依靠法律來保障,在很多方面要依靠倫理道德及其行為規範為人們自覺遵守而得以保障。如果我們在人權建設中,把政與德、刑與禮結合起來,在以法律保障人權的同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造成「有恥且格」的局面,以崇高的道德原則為指導去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結合上去享有權利或盡義務,這就是在更高的水準上享有人權。

  三、保存和發展民族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與繁榮

  世界各國或民族的發展都要經歷由低級向高級的發展過程,有著共同的發展規律,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但是,不同國家或民族,由於內部和外部種種因素的作用,在發展的具體道路、進程和形式上,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因而,任何「個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歷史,既有自己獨特的物質文明創造發展史,又有自己獨特的精神文明創造發展史。不同國家或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就是在創造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過程中形成的,因而都有自己獨特的內容和形式,當然就有自己獨特的存在和發展的價值。

  承認不同國家或民族文化傳統的特殊性,尊重世界各國或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是現代文明和人權的基本標誌之一。保存和發揚優秀文化傳統,也已成為世界各國、各民族人權教育的重要內容。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興起和非殖民化運動的發展,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獲得了獨立成為主權國家,維護和發展民族文化也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公認的重要權利。1966年u月4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十四屆會議所宣布的《國際文化合作宣言》,從多方面明確肯定了這種權利。其中第一條宣示:「一、每種文化都具有尊嚴和價值。必須予以尊重和保存。二、每一人民都有發展其文化的權利和義務。三、所有文化都是屬於全體人類的共同遺產的一部分,它們的種類繁多,彼此互異,並互為影響。」第六條指出:「國際合作在通過其本身的良好行動促進所有文化的提高的同時,應尊重每一文化的特殊性質。」第十一條強調:「各國在它們的文化關係上,應顧到聯合國的各項原則,它們在尋求達到國際合作時,應尊重各國的主權於等,並應避免幹涉本質上屆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發展權利宣言》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並明確地把發展文化的權利納入發展權利之中,「承認發展是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全面進程。」「各國人民有權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和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如此等等。

  從這些條文中可以明顯地看出,進步人類對民族文化傳統的幾點重要共識。

  第一,保存和發展民族文化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人權的內容不僅在於它的政治方面,而且還在於它的經濟、社會、文化方面。發展人權事業是這些方面的全面進程,不能用其中某一項內容代替和抹煞其他人權內容。這就確認了民族文化權(包括保存、繼承和發展民族文化)是一項具有獨立意義的人權。

  第二,世界上的每種文化都有它的特殊性質,都具有尊嚴和價值,都是屬於全人類的共同遺產,必須予以尊重和保存。任何破壞文化遺產的行為,不僅是侵犯民族文化權的行為,也是對全人類的犯罪行為,必然受到進步人類的共同譴責和聲討。

  第三,國際文化合作應促進所有文化的提高和發展,應當尊重每一文化傳統的特殊性質和特殊價值,反對歧視其他民族特有的文化內容和形式。

  第四,在國際文化合作中,應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要避免以任何藉口幹涉別國內政,把自己的價值觀、文化觀強加於人。

  這些內容總的說來,不外兩個方面:一是民族文化不僅是各個國家或民族集體人權的重要內容,而且保存文化遺產、發展各民族的特殊文化傳統,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聯合國教科文組十分重視世界各國文化遺產的整理,收集和申報工作,就證明了這一點。二是反對以任何形式歧視其他民族的文化傳統的思想和作法,特別要注意一個國家把自己的特殊文化內容和形式強加於其他國家,幹涉別國內政。

  歷史發展規律告訴我們,國家或民族之間,只有平等相處,互相尊重、取長補短,才能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發展。否則,以大欺小,以強凌弱,妄圖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人,甚至企圖用軍事力量去消滅其他民族的文化、接受其價值觀,這本身就是野蠻入侵犯或蹂躪其他國家或民族文明的罪惡行為。實踐證明,企圖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於人,必然種下仇恨的種子。

  今天,我們研究民族文化傳統與人權的關係,應該認識到,各個國家、各個民族的文化傳統的差異性是客觀存在的,保存和發展民族文化也是天然合理的。當然,文化傳統的差異性也必然帶來互相之間的矛盾。有矛盾是正常的事情,沒有矛盾才是奇怪的事情,問題在於以什麼指導思想來對待矛盾和處理矛盾。在世界人民渴望和平與發展的時代裡,處理矛盾的正確方法,不是強調文化衝突,更本能實行文化吞併,而應強調各個國家或民族的文化平等、文化交流、文化合作。在這種平等交流、平等合作中,相互尊重、相互學習,共同促進國際文化的發展和繁榮。這才是我們維護和促進國際人權事業所應盡的責任。

  2002年8月18日

  於北京

  (東方文化與人權發展國際研討會 2002年10月29日-30日)來源於中國人權網

  

轉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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