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並沒有規定,老師和未成年學生談戀愛是違法或者犯罪。法律並不限制不同年齡、不同身份的人談戀愛,戀愛是自由的。
但是教師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職業,從保護未成年的角度,老師和未成年學生談戀愛,是有違師德的。因為作為未成年,對於感情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成年人交往,也是處於弱勢位置的,很容易受到傷害。
另一方面,如果老師和未成年學生建立了戀愛關係,很有可能會特殊關注戀愛對象,這樣勢必對其他學生不公平。
2014年教育部下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明確規定了教師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的,可以警告、記過,甚至解聘或者開除。
這裡的不正當關係,指的是婚姻以外的一切性行為。
老師和未成年學生談戀愛,符合下列情形,涉嫌刑事犯罪!
老師如果和未滿14周歲的女學生談戀愛,兩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涉嫌強姦罪。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和14周歲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係,即使雙方自願,也會認定強姦罪。
老師如果和未滿14周歲的男學生談戀愛,兩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根據刑法規定,涉嫌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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