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盤點刑訴法修正十大亮點:尊重和保障人權

2020-11-22 正義網

  「你確定會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去嗎?」《紐約時報》的女記者盯著陳光中問道。

  「我確定。」這位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回答道。

  「真的能確定?」女記者又讓翻譯問了一遍。

  陳光中笑道:「我真的能確定。」

  這一幕就發生在2012年全國政協會議開幕的前一天。作為唯一一位參與過兩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法學家,包括美聯社、法新社在內的多家外媒都曾向陳光中提出過相同的問題。

  在走過了16年的歷程,經過2011年8月和12月兩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不斷地研究、論證、徵求意見後,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特別程序等方面進行了諸多修改之後……3月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一直備受關注,而與前兩稿相比,這一稿草案中赫然添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

  在法律體系裡,刑事訴訟法是僅次於憲法的基本法,它素有「人權法」之稱,也被稱為「小憲法」。而這部已然被執行了16年的法律就在我們眼前迎來了一次意義深遠的「大修」。這次修正有哪些亮點?它又是如何誕生的?這次修改又有著怎樣的意義?

  刑訴法「大修」十亮點

  3月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人代會審議。研閱這份修正案草案,人們發現,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諸多方面,草案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

  突出保障基本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寫入總則,平衡公權私權

  辜勝阻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階段社會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見建議,做出了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入法引人注目。

  保護人權是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訴法修改充分體現了這一重要理念,在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關係方面處理得很好。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第二條,突出保障基本人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並在多項具體規定中貫徹這一原則。

  草案提出的上述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能有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師法的眾多內容,在刑事訴訟中,公權一直是強勢,私權是弱勢,上述規定讓公權退了一步,讓私權進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得到進一步體現。

  「不通知家屬」受嚴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間的矛盾

  周光權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採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範圍,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後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立法上的重大進步,這一變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之間的矛盾。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時,有關證據尚未查清,出於偵查需要,對相關工作的確需要保密,此時通知被告人家屬,可能確實有礙偵查,因此,修正案規定了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草案還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辯護律師提前介入

  加強被告人、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增強辯控雙方的對抗性

  李明蓉代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委託辯護人。而現行刑訴法則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委託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人」大不一樣。

  犯罪嫌疑人可在偵查階段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這實質上是把過去法律上規定的審查起訴中在檢察院階段能請辯護人,推進到在偵查階段也可請,加強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增強辯控雙方的對抗性,為律師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本次修改把律師會見要經過批准的案件只限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這3種案件上,用列舉方式明確了律師會見當事人需批准的情況,增強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修改有助於公安、檢察機關調整和轉換偵查重點,變「由供到證」為「由證到供」,提高偵破水平。

  律師辦案不再「三難」

  與律師法較好銜接,有助於檢察機關兼聽則明

  許智慧代表(北京鼎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修正案草案較充分地吸收了律師法的修訂成果,律師法實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訴法不一致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較好地保護了律師的職業權利,體現了法律保護人權的精神。

  實踐中,因刑訴無相關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常被偵查機關以「本案涉及國家機密不能會見」等為由而拒絕。

  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些規定有利於解決刑事訴訟中律師所面臨的會見犯罪嫌疑人難、查閱案卷材料難、收集調取證據難「三難」問題。

  簡易程序適用「擴容」

  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蔡寧代表(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修正案草案對簡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將適用範圍由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這就實現了「繁簡分流」,對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有積極意義。

  二是賦予被告人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權,更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有利於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

  三是草案要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將對檢察機關的公訴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審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於克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難問題

  李鉞鋒委員(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副檢察長)

  過去,刑事和解只限於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沒有和解程序。修正案草案將「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的犯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過失性犯罪」,列入特定範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把範圍限定在一個比較小的範圍,是慎重地注意把握這個程序的設置,具有積極意義。這個制度入法可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判決執行難的問題,有利於被害人權利的實現。

  實踐中,一些被告人不願履行或通過隱匿財產等手段規避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難以實現。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與加害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加害人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有助於克服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難。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證被害人獲得加害人給予的及時有效賠償,這個制度入法可為當事人節省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

  給予證人特殊保護

  證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會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

  由於現行刑訴法缺乏有效的證人保護機制,導致證人出庭率低,嚴重影響了刑事案件的調查和開展。如果大多數人為避免高風險代價而「失語」,會對訴訟中的證據制度產生衝擊,進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會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明確了證人出庭範圍和證人保護細則。

  草案一審稿規定,「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相關機關應當採取一項或多項保護措施」。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將鑑定人納入保護範圍,並增加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上述規定能從法律層面給予證人特殊保護,打消出庭證人的種種顧慮,提高證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證人出庭難的問題。

  非法證據將被排除

  在證據問題上要改變「口供為王」,杜絕刑訊逼供

  呂忠梅代表(湖北經濟學院院長)

  我國在1996年修訂刑訴法時,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因沒有明確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員受破案壓力或利益驅動,鋌而走險,採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錯案件,社會反映強烈,司法公信力受到嚴重影響。

  在證據問題上要改變「口供為王」狀況,杜絕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修正案草案規定,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為證據。當前在刑事訴訟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況,如果依賴口供來定罪,嚴禁刑訊逼供是無法禁止的。

  修改刑訴法要求處理好物證和口供的關係,而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則可能改變完全依賴口供而忽視物證來定罪的傾向。

  明確二審開庭範圍

  限制發回重審,解決了案件反覆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問題

  羅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現行刑訴法對二審是否開庭審理未作具體規定,針對實踐中大量案件未開庭的現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二審案件需要開庭審理的範圍,對當事人、上訴人對案件事實提出爭議的、對檢察院抗訴等須開庭審理的案件做出了列舉。

  另外,實踐中易出現二審法院因案件事實不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後報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仍以案件事實不清又發回重新審判的現象,造成當事人羈押期限延長,侵犯了當事人權利,也使案件久拖不決。草案規定,發回重審審判僅一次,如案件一審後當事人不服,二審法院不再發回重審。

  現行刑訴法雖規定,二審法院審判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實踐中存在變相「上訴加刑」的情形。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就有利於保護被告人行使上訴權。

  「少年犯罪」專列程序

  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寬鬆環境和繼續發展空間

  陳忠林代表(重慶大學教授)

  修正案草案專門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均設計了特別程序。草案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應用於未成年人制度和對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記錄設置封存制度,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寬」的一面。草案還規定,對犯罪比較輕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除法律規定外,除司法機關辦案外一律不可查詢。

  由於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觀惡性小,尚未形成反社會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強,極易回歸社會,這就要求社會要為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寬鬆的環境和繼續發展的空間。

  「罪犯」的稱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過程中,時常會成為他們心中的陰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學、就業的願望很難實現。對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記錄設置封存制度,這對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著積極作用。  

  「小憲法」上會:艱難的誕生

  參與修改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草案的進步超過他的預期,「我們從2003年開始修訂,到2007年拿出35條的草案,當時一吵就沒有通過。你跟那次對比,現在就知道怎麼看它了。走到這一步不容易。」

  幾處細部的變化,可窺見立法突破之難:

  一審稿規定,三種特定類型的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師會見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許可,其中「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爭議最大,草案二審稿將其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一審稿把現行法中列舉的非法獲取口供的方式中「威脅、引誘和欺騙」刪掉了,二審的草案恢復了現行刑訴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适時說,「實踐中仍然存在個別辦案機關和人員以威脅、引誘等方法收集證據的情況,還是在該條中對這些情形明確列舉為好。」

  法律委員會給常委會提供的材料中提到,「有關部門認為規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會被社會誤解為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交代,增加偵查機關的辦案成本。有些部門建議不規定。但是法律委員會還是堅持這一條。」

  最初制定刑訴法是在1979年,那是中國歷史的特殊時期。「文革」後,三個月內製定七部法,其中一部就是刑訴法。主持立法的是彭真。十年浩劫後,從牛棚出來的他,痛定思痛,意識到法治對於這個國家的重要性。

  彭真秉持的立場在1996年刑訴法第一次修改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延續。當時,主持修改的是曾任彭真秘書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業界流傳著公檢法三家爭執不下,尤其是公檢兩家擴張權力時,王漢斌敢於拍板的故事。最高檢從全國搬來數位博士為免予起訴搖旗吶喊,最終王漢斌一錘定音:取消!

  經過那次修改,收容審查制度被送進歷史,檢察系統除了他們拼力捍衛的免予起訴權被取消,自偵案件的範圍也比以前小。

  從目前的草案觀之,偵查機關,秘密偵查的權力被合法化,幾類案件中,偵查機關可以在住處之外的指定居所對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要經過許可。

  在限制偵查權的部分,修改過程中的妥協痕跡明顯。

  「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被認為是這次修改中最具變革性的規定,外界寄望於它能約束刑訊逼供,但「犯罪嫌疑人必須如實回答」的規定依然存在。

  據記者了解,最新一稿還在後面加上了一句,偵查人員應該告知犯罪嫌疑人坦白的政策和法律規定。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對面,是更加強大的「打擊犯罪」的呼聲。這一主旋律貫穿三十多年來中國的刑事立法。在近幾年社會治安形勢更加複雜的背景下,這次修改處處體現兩者的艱難拉鋸。

  等著解釋這次修改中,律師的會見權和閱卷權吸收了司法解釋和律師法的規定。不過,律師界仍有疑慮:「如果就是不讓會見怎麼辦?」「如果就是不讓看卷怎麼辦?」

  1996年刑訴法剛規定律師會見權,各主管部門的約束性規定接踵而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時,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也規定了限制性條款。實踐中,當律師的會見權得不到實現時,欲告無門。2000年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中,將偵查行為排除在外。

  證人出庭制度是此次修改中新增內容最多的部分,律師界對此也有疑慮:「如果證人就是不出庭,或者有關部門就是不讓證人出庭,怎麼辦?」

  「其實有時候就是一句話,證人不出庭,加一句,重要證人不出庭的,相關事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問題就解決了。」田文昌說。

  2007年,田文昌和北京大學教授陳瑞華曾經主編過一部刑訴法建議稿,每個章節都設置了救濟條款。陳瑞華說,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

  法律界對這次刑訴法草案的一些規定存在兩種看法。最典型的是「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一種認為,寫上總比不寫好,多少是一件武器;另一派認為,做不到不如不寫,有法不依是對法治的破壞。

  刑訴法沒有把話說透,給各個機關留下了競相解釋的機會。

  1996年的刑訴法修正案通過後還未正式實施,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就分別出臺相關解釋,刑訴法本身才225條,三個機關的解釋加起來就有一千多條。

  這次也不例外。據記者了解,兩高、公安部的有關人員已經摩拳擦掌,等著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一通過,馬上啟動制定解釋的工作。

  讓國家與個人的博弈更平衡

  110條,兩萬餘字,3月8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說明,這部被稱為「小憲法」的國家基本法律,交由29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進行審議。

  現行刑事訴訟法於1979制定,1996進行了修正。16年間,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錯案相繼曝光,不斷拷問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來自司法界和社會各界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呼聲漸高。

  王兆國說,本屆人大以來,全國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個代表團提出有關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議案81件。迫切需要通過完善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保障司法機關準確及時懲罰犯罪,保護公民訴訟權利。

  此次修正案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對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均作出規定,引起兩會代表、委員熱議。

  摘掉刑訊逼供的「毒樹之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說,此次修改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意義重大。他提供了一份調查,這些年,有法學界人士做過研究,分析了二十起重大冤假錯案,結果發現主要是刑訊逼供的結果。

  2010年5月9日,因為「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由於「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教訓非常慘痛,趙家為此家破人亡。這次草案明確規定,刑訊逼供得出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從源頭上根治了刑訊逼供的發生」。

  王利明說,國外把非法證據稱作「毒樹之果」,「刑訊逼供就是毒樹。」

  草案在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還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王利明認為,「這一點特別重要。」

  跨過律師「三難」關卡

  長期以來,刑辯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屢遭「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三難,成了難以逾越的三道關卡。

  「此次刑訴法修改在辯護制度方面,完成了與《律師法》的銜接,對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具有劃時代意義。」全國人大代表、曾經擔任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的彭雪峰說。

  草案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就能夠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案件,改變了原來在偵查階段只能提供「法律諮詢」的情況。

  一些刑辯律師有過慘痛的教訓——律師提前介入的權利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遭到偵查部門強力抵制,形同虛設,加之缺乏相應的救濟渠道,刑辯律師執業環境日趨惡化。彭雪峰說,全國律師協會年年呼籲,此次看到草案,作為律師他感到很欣慰。

  全國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委員徐顯明對此處修改給予高度評價:整個修正案中條款最多、變化最大的部分是律師權利擴大,「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保障律師的權益,國家與個人的博弈就能更平衡些。」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慕平說。

  如何保障律師的權利不僅僅寫在紙面上?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說,「草案中規定,如果有關機關違法阻撓使律師的執業權益受到侵犯,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

  證人出庭才能質證交鋒

  慕平說起了一件自己當法官的判案經歷。曾經有一個案件被認為是證人必須要出庭。那是北京市通州區的一個搶劫案。兩個犯罪嫌疑人準備一起進入住戶家盜竊,沒想到被事主發現。結果事主被他們打死。

  在兩個犯罪嫌疑人被一審判處死刑後,這個案子被翻案了。原因很簡單:當庭就看到兩個人被刑訊逼供的結果,手腕都青了。

  當時合議庭休庭,要求公安人員必須出庭才行。但最終,公安人員拒絕了出庭。最後這兩個人沒有被判死刑。

  慕平說,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證人基本不出庭。

  刑事司法實踐中,不僅沒有法律規定強制或者保障證人出庭,實踐中證人出庭還經常受到威脅和打壓,公訴機關往往在法庭上以宣讀證人證言來代替證人出庭作證。

  此次刑訴法修改,規定了保障證人出庭的相關制度。比如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證人都應當出庭。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要作為證人出庭。對鑑定意見產生異議的,鑑定人也應當出庭作證,並首次確立了證人保護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說,證人不願出庭往往和證人安全權利沒有得到法律保障有關,刑訴法草案加強了對證人保護措施,實踐中需要得到細化,如遮蔽證人臉部、改變聲音等。

  草案規定,任何人在履行作證義務的時候,不能為了逃避,找種種藉口不出庭。「如果這樣,訴訟難以繼續進行,可能犯罪就難以得到追究、被害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司法公正難以實現,司法機關可以強制他到庭。」郎勝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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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再作八處修改

  「我已經80多歲了,這輩子應該沒有機會再參與刑訴法的修改了。這部法律仍有一些地方值得再斟酌、修改、完善。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不能停步,在維護人權方面還要下大力氣。」

  ——法學專家陳光中

  「郎代表,給我們講講,修正案草案又做出了哪些修改?為何要修改?」3月11日上午,在山西代表團小組審議現場,幾位全國人大代表問同組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

  3月10日晚上,29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收到了《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相比3月8日的修正案草案,決定草案做了一些修改。

  郎勝回答說,經過3月8日下午的審議,全國人大代表總共提出了800多條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逐條進行了梳理、研究。

  「主要的修改有八處,都是針對人大代表提出意見比較集中的條文。」郎勝說道。

  郎勝透露說,3月9日,全國人大主席團表決前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兩次會議,討論人大開幕後代表們圍繞刑訴法提交的建議。

  比如,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解決「證人出庭難」問題,增加專門條款,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於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對此,人大代表們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見。

  方新代表就表示,證人作證雖然是公民應該履行的義務,但不出庭是否就應該被拘留值得商榷。

  郎勝進一步解釋,「證據在整個刑事司法過程中至關重要,無論是偵查、起訴階段,還是到了法院審判階段,都是以證據作為工作對象,證據對於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與否、定罪量刑起著決定性作用,如果某個人做出了書面證言,進入法庭審理階段,證言被當事人予以否認,此時,證人就應當出庭參與質證,這也是我國刑事司法的發展方向。」

  郎勝稱,每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就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刑事審判中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

  考慮到不少代表對「不出庭就要拘留」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3月9日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此條款增加了緩衝內容,即出現「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狀況,先對證人進行訓誡,嚴重的再予以拘留。

  一些人大代表提出,司法實踐中,許多證人不願出庭的根本原因是擔心自己遭到打擊報復。

  郎勝表示,為了彌補證人保護制度的缺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保護證人的規定,比如證人出庭作證面臨危險,法院應當採取不暴露面貌、真實聲音的方法,證人自己也可以向司法機關要求提供保護。

  據了解,刑訴法修正案已經基本定稿,3月14日本次人大會議最後一天,修正案草案將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

  (作者 王亦君 尤以 宋偉 趙婀娜 丁汀 劉維濤 張洋 王亦君 崔麗 葉鐵橋 原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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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部法典是三大訴訟法中頒布最早的一部法典,結束了刑事訴訟無法可依的格局,確立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標誌著我國開始通過正當程序懲罰犯罪和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為保障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中共中央於1979年9月9日頒布了「64號文件」,明確絕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殊公民,絕不允許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第二次是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
  • 江西女檢協舉行貫徹落實修改後刑訴法特殊實務研討會
    棗紅色的審判席,淺橡色和灰色的背景牆,還有體現公平正義和司法文明的天平、法槌……9月12日,江西省女檢察官協會在撫州市舉行了一場貫徹落實修改後刑訴法的特殊實務研討會:該省檢察機關反貪、偵監、公訴等部門的業務骨幹,對一起副廳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庭審進行觀摩評議。江西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省女檢察官協會會長薛江武全程參與。
  • 張曉玲 楊聖坤:加強人權司法保障
    黨執政為民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在構建和完善司法制度時,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近年來,我國的人權司法保障取得了不斷進步,但與人民群眾的司法期待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相繼曝光的冤假錯案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損害了司法權威。要在司法中貫徹好黨的執政為民宗旨,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須要加強人權的司法保障,進一步監督和制約公權力。   推進依法治國的關鍵環節。
  • 盤點典型冤錯案:聶樹斌案複查多年無結論
    今年以來,在新刑訴法實施和中央強調「個案公正」的背景下,多起陳年冤錯案件得以平反與糾正,目前尚有多起重大疑案正在複查、審理之中。法院系統也從上至下展開反思,最高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親撰《我們應當如何防範冤假錯案》,傳播甚廣。
  • 人權的普遍性與人權的特殊文化背景
    不同國家或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都有自己和獨特的內容和形式,當然就有自己獨特的存在和發展的價值。承認不同國家或民族文化傳統的特殊性,尊重世界各國或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是現代文明和人權的基本標誌之一。保存和發揚世界各國或各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並且相互尊重、相互學習、平等交流,嚴等合作,才能促進國際文化的發展和繁榮,也是我們維護和促進國際人權事業應盡的責任。
  • 人權專家訪談:普及人權知識首先從公務員開始
    國家尊重人權就是把國家和人都放到平等的地位,尊重是一種內在的道德意識和思想的驅使,只有這樣一種思想驅使才能有這樣一種行為。尊重本身是非常重要的,人格尊嚴、人的榮譽、人格權非常重要。  現在人權寫入憲法,那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們國家所有的法律都要按照這樣一個原則制定,所有的機關組織和人民群眾都要以這個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
  • 馮新華:保障律師執業是構建檢律關係的核心
    隨著修改後刑訴法的實施,律師對刑事訴訟活動的介入在時間上提前、在範圍上擴大、在程度上更深,將有更大的作為和影響力,給檢察工作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新形勢下,檢察官和律師如何在履行好各自職責使命中實現良性互動,共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
  • 看守所法徵求意見:性犯罪和其他犯罪類型分押分管
    公告顯示,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律體系,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證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公安部經深入調研論證、反覆修改完善,多次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地方公安機關的意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人權意義
    從人權的視域認識和理解,始於20世紀70年代末的小康社會建設,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體中國人民為不斷實現更加充分的幸福權的奮鬥史,書寫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新篇章。一、創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新奇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標誌著中國人民將徹底告別貧困,普遍過上殷實富裕的生活,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不斷得到更好的保障。
  • 中國發布報告回擊美國人權指責 直擊美國痛處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26日表示,在人權問題上,中方主張各國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基礎上開展建設性對話,但遺憾的是美國始終做不到這點。所以秉持公平原則,中國也不妨採取對等的做法。據美聯社報導,美國國務卿克裡25日召開記者會,發布《2014年國別人權報告》。
  • "世界人權日"中國與世界人權體系銜接充分和緊密
    「我以我的付出為社會創造了財富,理應享有一段徹底屬於自己的時間和空間。」他說。像安平這樣理直氣壯地申請並要求休假的做法,正在得到越來越多中國人的認同。安平說,這種現象在他的同事和朋友中非常普遍,在他們眼中,休假也是人權的一項內容。根據中國法律,工薪階層依法享有周末雙休日和「五一」、「國慶」、春節3個長假,總計114天休息日。
  • 羅豪才:科技改變了地球村的生態環境和人權狀況
    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羅豪才在開幕式致辭時指出,以科技進步引領的生產生活方式的深刻變革,改變了地球村的生態環境和人權狀況。羅豪才指出,目前人類面臨著環境、能源、資源、人口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必須依靠科技進步。
  • 這部紀錄片,再揭美國和西方人權虛偽面紗!美西方主流媒體集體沉默
    這種義無反顧的付出,不僅有力地維護了新疆的穩定和發展大局,也為全國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出了巨大貢獻。三是新時代黨中央的治疆方略從根本上改變了新疆過去極端主義泛濫、恐怖主義事件頻發的局面,給新疆各族人民帶來了安全、穩定和發展,是經過實踐檢驗的科學方略、正確方略。這種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才是真正的尊重和保護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