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慧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計算機信息系統在經濟建設和日常生活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端」都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帶來了日新月異的變化。與此同時,犯罪分子也將貪婪的目光聚焦到這個領域,使得實踐中的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類犯罪呈現高發態勢。近期,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刑事案件。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胡某利用在該公司工作的便利條件,多次通過U盤拷貝、網絡傳輸以及配合崔某實施遠程控制等方法,從該公司考試伺服器中獲取中國漢語水平考試的考試系統、考試計劃等電子數據,崔某從上述電子數據中獲取試題信息後由二人對外出售,非法獲利共計48500元,違法所得由二人夥分。2019年8月6日,胡某、崔某被抓獲歸案,並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後認為,胡某、崔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並獲取數據進行謀利,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均已構成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鑑於二人具有的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和全部退繳違法所得的情節,依法對二人從輕處罰,最終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決二人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退繳的48500元予以沒收。判決作出後,二人均未上訴。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司法解釋規定,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違法所得2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類犯罪作為伴隨網際網路和計算機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滋生的新型犯罪,技術含量較高、行為隱蔽性較強、案件偵查難度較大,加之犯罪方式迭代升級快速、手段花樣繁多,愈加凸顯了這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與穩定,還有可能造成公民個人信息洩露與財產損失。鑑於這類犯罪在實踐中高發的態勢和惡劣的影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原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基礎上增設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將刑法所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範圍拓展至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之外的普通計算機信息系統,涵蓋了教育、衛生、商業等行業領域以及個人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體現了國家懲治違法犯罪力度的不斷增強以及刑法保護法益範圍的日趨周延。
法官提示,計算機信息系統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的底線,「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任何企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不義之財的,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報記者蒲曉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