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免責條款、學校不籤合同……研學旅行如何保證安全?

2020-11-28 騰訊網

數日前,正在北京某學校讀初中二年級的女孩小雪,放學回到家,把一份研學旅行合同書拿給了她爸爸。她說,這次研學是去湖南張家界,有科學院的老師帶著我們去考察巖石!我的小夥伴都去,我也要去!

「去張家界?怎麼也得五天吧?」爸爸一邊說,一邊趕緊翻閱這份合同書。這一看,身為法律工作者的爸爸發現了一些問題。

日益活躍的中小學學生研學旅行,其活動質量和安全問題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廣泛關注。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兼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與重慶市人大代表、重慶奎龍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召奎就此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研學旅行是什麼?

據小雪媽媽介紹,那天下午,按照老師要求,家長們在學校會議室集合。然後,研學合同上的甲方代表,也就是一家旅遊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向家長們介紹了這次研學活動的依據和具體安排。

該項目負責人介紹,研學的依據是教育部印發的《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的意見》。倡導各中小學要結合當地實際,把研學旅行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研學旅行旨在讓學生通過讀萬卷書行萬裡路的方式達到知行合一的目的,其教育效果也得到了社會、學校、學生和家長們的普遍認同和重視,研學旅行課程在全國各地已經推廣普及。

該負責人介紹了此次研學活動每一天的安排內容。比如去張家界森林公園,安排了採集和研究巖石的項目,這些項目確實在普通旅行時體驗不到。此外,活動還安排了學生們去邊城鎮,體味作家沈從文筆下的邊城等。由旅行社資深導遊帶隊,學生的班主任老師也跟著一起去。

介紹完畢後,給每名家長發了一份研學合同。讓家長們儘快在乙方處籤好字,再掃碼匯款。費用是直接匯給旅遊公司的。

旅遊公司設置的免責條款合理嗎?

回家仔細看了看合同內容,小雪的爸爸和媽媽就有些猶豫了:甲方旅遊公司責任是不是太過寬鬆和籠統啊?

一是,該合同上載明的甲方責任包括:配備隨隊領隊,負責行程監護、生活照料,另有活動當地輔導員及當地中科院所工作人員若干進行學習指導。選擇職業車隊司機,乾淨舒適酒店,放心可口餐飲。交通標準為甲方籤約的當地車隊大巴車,保證一人一座。

這樣的條款是否有利於保證學生旅行安全?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方燕。方燕代表認為,從合同條款出發,旅行車的責任條款過於寬鬆,應增加安全保障條款,隨隊配備專業的醫護人員,在學生發生緊急狀況時,及時排除危險。再者,針對旅行社,可適當設置嚴格的責任條文,如要通過適當方式向學生家長及時溝通活動進展情況。條件允許的,可以每天向學生家長通報情況;提前與當地活動項目負責人進行溝通,為師生設置接待室,保證每個活動地點有一個聚集地,保證學生的安全和管理等。

二是,該合同上載明:乙方授權甲方為乙方申請人辦理活動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未成年人最高賠付10萬元每人。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傷害、財物遺失等,甲方協助解決,但不承擔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是否合理?記者採訪了重慶市人大代表劉召奎。

劉召奎代表表示,值得商榷,並列舉了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六條規定,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文研學合同中『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傷害、財物遺失等,甲方協助解決,但不承擔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因免除甲方自身責任,且對乙方研學者不公平、不合理,損害了研學者的合法權益而無效。」劉召奎代表表示,雖然旅遊公司代為投保了意外保險合同,但該保險費用屬於學生家長支付,若因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險受益人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賠償,並不能因此而減少旅遊公司的法定責任。

學校不參與籤合同真的可以置身事外嗎?

從小雪學校的這份研學合同看,甲方是旅遊公司,乙方是學生和家長,然而學校並沒有出現在這份合同中。「萬一孩子們出現什麼安全問題,合同中沒有學校籤字,學校是否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呢?這樣的話,學校會不會對自己的管理責任比較懈怠呢?」小雪的父親表示擔憂。

「學生家長與旅遊公司籤訂合同不能免除學校的法定責任。」劉召奎代表斬釘截鐵地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劉召奎代表分析稱,根據以上規定,在校學生研學活動屬於學校正常教學活動之一,學校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在未盡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補充責任。學校不能以學生家長與旅遊公司籤訂合同為由,而怠於履行管理職責,並且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責任。

方燕代表呼籲,為更好地保證學生的安全,除督促旅行社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外,學校也是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應作為第三方加入本次合同主體,設置相應的權利與義務。

職能部門要加強規範和指導

研學旅行熱度不斷攀升,滿世界的人都想來分這杯羹,導致市面上研學機構資質良莠不齊。如何讓研學旅行更加規範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學生安全,讓研學旅行回歸「育人」的初衷,受訪代表各自表達了觀點。

「進行研學教學的學校應當主動擔當,履行好法定義務,即便是交由第三方履行部分職責,學校也應積極做好主動管理、風險防控等措施。」劉召奎代表提出,通過增配師資力量,做好意外事故、第三方侵害以及身體疾病等多方面的預防。同時,在選擇第三方合作時,要儘量考察第三方的各方面能力,並督促第三方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同時要教育好學生,要有安全防範意識、團結意識、互幫互助意識,共同做好防範工作。

「目前,研學旅行行業的產業鏈已經初步形成,上遊為基礎資源供給方,主要是規劃設計、交通、住宿、景區、場地等資源,中遊主要是提供研學、營地教育服務的專業機構,下遊是需求方:學校和學生家長。但服務水平還是相對滯後的。」方燕代表建議,有關部門可以借鑑《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強調安全出行和寓學於遊,對於安排活動的教學主題、內容安排、合作機構選擇、合同訂立、行程安排、行前培訓、安全保障等內容提出指導意見。特別在操作性方面,規範帶隊教師人數、教學內容佔比、協議規定事項、行前培訓等具體內容,為整個行業活動劃定基本標準和規則。「呼籲國家規範國內研學旅行服務市場,明確研學旅行活動的各項標準,讓研學活動成為真正的『移動課堂』,讓孩子們在旅行中增長見識,在實踐中快樂成長」,方燕代表表示。

全國人大代表方燕:

明確研學旅行活動各項標準

有關部門可以借鑑《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指南》強調安全出行和寓學於遊。參考《指南》對於安排活動的教學主題、內容安排、合作機構選擇、合同訂立、行程安排、行前培訓、安全保障等內容提出指導意見。特別在操作性方面,規範帶隊教師人數、教學內容佔比、協議規定事項、行前培訓等具體內容,為整個行業活動劃定基本標準和規則。呼籲國家規範國內研學旅行服務市場,明確研學旅行活動的各項標準,讓研學活動成為真正的「移動課堂」,讓孩子們在旅行中增長見識,在實踐中快樂成長。

重慶市人大代表劉召奎:

訂立研學合同應充分考慮學生權益維護

研學合同中「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傷害、財物遺失等,甲方協助解決,但不承擔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因免除甲方自身責任,且對乙方研學者不公平、不合理,損害了研學者的合法權益而無效。

根據相關規定,在校學生研學活動屬於學校正常教學活動之一,學校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在未盡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或補充責任。學校不能以學生家長與旅遊公司籤訂合同為由,而怠於履行管理職責,並且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責任。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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