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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發懸賞廣告尋包後又變卦?撿包女子是律師:這事咱必須理論
昨日,記者從遼寧省瀋陽市司法局了解到,4月26日,渾南區某小區業主孫濤(化名)發布一則懸賞信息:「昨晚把包丟了,實在想不起來丟哪了。誰撿到請歸還我,酬金2000元。」關於這筆酬金,身邊人的看法卻各不相同。「我到底該不該給付這筆錢?」孫濤自己也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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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酬尋貓」言而無信,懸賞廣告豈是兒戲
報料人稱,有業主發出尋貓啟事,重酬萬元尋貓,但鄰居找到後賞金卻沒著落。對此貓主人回應:賞金給別人了。失主發出萬元尋貓啟事,而小區有業主「牛媽」發現了丟失小貓,並發在了業主群,失主依據這一線索,最終才將貓尋回。但失主稱,她是接到了另外一個業主的通知,才得知失貓所在地點,所以已經把酬金給了別人。這樣的說法尚難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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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
9月27日,家住濟南某小區的業主王某貓咪不慎丟失,為尋回愛貓,王某在小區物業微信群裡發布尋貓啟事,稱如有熱心人士提供線索,願以5000元作為答謝。後貓咪被同小區的梁某發現,通過梁某提供的信息,王某順利尋回愛貓。但王某卻謊稱酬金已經支付他人,拒絕支付梁某5000元酬金。那麼,梁某是否有權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酬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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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情景假設牛小蘇愛狗丟失後傷心不已,遂在人流聚集區域張貼啟事尋狗,寫道「如有愛心人士撿到愛犬……承諾現金酬謝1000元」,引來眾人圍觀。王大亮看到1000元的賞金興奮不已,多方打探尋得牛小蘇愛狗後,按照啟事中的地址找到牛小蘇,將愛狗返還,牛小蘇卻拒絕按照啟事內容給付報酬。王大亮一氣之下將牛小蘇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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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3、必須有行為人按照廣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為,這是懸賞廣告與商業廣告和其他事務性廣告的根本區別。懸賞廣告作為法律行為是廣告人的意思表示與行為人一定行為之完成的結合,離開行為人完成廣告人指定的行為這一法律事實,懸賞廣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義。4、懸賞廣告必須合法。懸賞廣告和其他廣告一樣,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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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從商鞅城門立木懸賞取信到今天的張貼懸賞啟事尋人尋物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懸賞廣告如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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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法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因懸賞廣告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並不少見,較為著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刊登的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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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李珉因與被上訴人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號民事判決,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朱晉華與被告李紹華是朋友關係。李紹華委託朱晉華代辦汽車提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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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懸賞萬元尋貓後疑不守承諾 律師:違約 需承責
(原標題:女子懸賞萬元尋貓後疑不守諾,律師:屬違約,需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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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性質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懸賞廣告是要約 將懸賞廣告定性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承諾(該承諾無須通知,自完成指定行為時生效),從而在當事人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發生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懸賞人須按在廣告中的承諾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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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其次,可以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成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後,也可以對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最後,任何人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都將是一種事實行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行為,這樣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為即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不必準確地判定在什麼情況下有效承諾的存在以及承諾的時間等問題,可以極大地減輕行為人在求償時的舉證負擔。 第三種觀點是「合同區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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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懸賞萬元尋貓後疑不守諾,律師:屬違約,需承擔民事責任
萬元尋貓啟事 錢江晚報 圖養了多年的貓丟了,杭州一位居民懸賞萬元找貓。貓找到後,該居民卻疑似偽造轉帳記錄,不兌現此前的賞金。該事件引發人們關注。涉事居民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9月25日,多名律師接受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表示,上述尋貓啟事可認為是一則附條件的懸賞廣告。如果失主以虛假轉帳記錄達到拒付懸賞令的目的,從民事上講,屬於通過偽造事實的行為達到違約目的,當屬根本違約。情節嚴重的,則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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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而在懸賞廣告中,廣告人發布完成特定行為可以獲得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人通過完成該特定行為獲得了向廣告人獲取報酬的權利。從行為結構上來說,二者都需要雙方的「合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懸賞廣告屬於合同。第二,契約說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2月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明確將「懸賞廣告糾紛」作為合同糾紛項下的案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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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懸賞廣告
三連一下,一起給老師們美美的祝福「Happy Teacher's Day民法典新增了懸賞廣告,來自《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中出現過。中國第一案為: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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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
甲不慎將貴重物品遺失在某地,於是甲在可能丟棄物品的地方貼上了告示:告示稱將東西送還有獎賞,該告示就是民法上的懸賞廣告。雖然懸賞廣告是非常常見的民事行為,然而關於懸賞廣告在民法上的性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通說。由於觀點學說的不統一導致了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未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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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此外,對於優等懸賞廣告,即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人中,對評定為優等的給予報酬的廣告,由於行為人只有先履行指定行為,在此基礎上進行評比,評定為優等的才享有報酬請求權,其他的則無法與廣告人形成法律關係,這也與合同中對要約承諾後即形成合同關係,或實際履行後也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係,均受合同的約束相違背。可以說懸賞廣告不具備契約的特性,不宜採契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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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因此可以是稱號、獎章、匾額等等,但標的物不應具有人身性質,如古代的「比武招親」、「賣身葬父」等在現時代則不應歸屬於懸賞廣告的範疇。 4、懸賞人所為意思表示必須包含要求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的內容。指定行為的種類一般不受限制,目的既可以為私人利益也可以為公共利益,但行為不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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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刊登懸賞廣告
第二天,我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廣告,說誰把皮包送回就給1000元作為報酬,我按照報紙上登的聯繫方式找到了失主,當我向失主索要報酬時,對方卻反悔。請問,我是否有權向失主索要這1000元報酬?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大寬解答:你有權向失主索要這1000元報酬。根據法律規定,失主在報紙上刊登的是懸賞廣告,是一種要約行為,你把皮包送還,是對要約的承諾。因此,失主應當按約定履行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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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淺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了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下面是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淺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公共基礎知識 | 面試 | 時事政治數日前,看到一則新聞,有失主丟失公文包,內有80萬元汽車提車憑證和現金若干,而後在當地報刊發布懸賞廣告,刊登尋包啟事,表示「必有重謝」,有人撿到公文包進行歸還時,雙方因為酬金大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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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惹糾紛
本報訊(記者 王建芳 通訊員 昌曉豔)只不過是賣一瓶普通的烏髮素,卻在刊登廣告時誇大宣傳、聲稱奇效,還煞有介事地張貼懸賞廣告,結果不但沒有效果,反而讓消費者出現了過敏症狀。在質檢部門檢驗出有害成分後,生產廠家和代理商均拒不兌現承諾。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刊登懸賞廣告而引起的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