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3日12時41分,我國第一顆火星探測器「天問一號」在海南島東北海岸中國文昌航天發射場,由胖五遙四火箭發射升空,大概七個月之後會抵達火星,可以開展各類科研活動,包括登陸。
一時間舉國歡騰,雖然在地球的另一端有人關了我們一個領事館,但是火星上我們開闢了新的空間,感覺也解氣了很多。
作為一個攝影愛好者,看到小夥伴們瀟灑地拍完彗星又去拍了火箭,在酸溜溜的出差路上,寫下這篇文字,講一講地球之外的法律知識。
有不少人覺得,太空嘛,應該是全人類的,不能是誰家的,想飛就飛唄,愛飛火星飛火星,流浪地球還把木星給點了呢!你要有本事,飛太陽也沒人管。要法律幹嘛?
這個理解還真不對,太空裡是有法律的。不然,要是有人把咱剛完成的北鬥給撞下來一顆,或者非要搶咱們衛星的軌道,怎麼辦?
剪子包袱錘好像不太嚴肅,直接把飛彈豎起來似乎又太嚴肅了,所以還得有一定的規則,大家在規則之下談嘛。
如果嫦娥奔月不算航天活動的話,人類進入太空時代的標誌應該是蘇聯第一顆人造衛星入軌,而航天法律的起點應該就是當時的美蘇兩國在冷戰背景下成立的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這個委員會有倆子委會:分別是科學技術委員會和法律委員會。
由此可見,我們法律行業真是上天入地無孔不入啊!有人可能會問為啥美蘇兩國就能把這事給定了?因為當時只有他倆能走出地球啊!直到新中國的東方紅一號衛星成功入軌,開始向全世界播放「東方紅,太陽升」我們就成了第三個進入太空的國家。
當然,條約制定的時候,咱們沒趕上。咱的衛星入軌三年前也就是196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外層空間條約》號稱「太空憲法」這個條約的全名很長,叫做《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
迄今為止,世界主要航天強國均已籤署並批准《外層空間條約》。
之所以號稱「太空憲法」是因為這個條約規定了從事航天活動所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根據《外層空間條約》第6條規定,在外層空間的活動,不管是由政府機關或商業機構開展,都由該政府機關或非政府社團所在的國家承擔國際責任。
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現在民用航天領域也在蓬勃發展,前兩年國內著名的企業家馮侖發射了我國第一顆個人衛星,可以確定的是這一類非官方的發射,也需要遵守太空憲法。
而多國合作發射,借箭升空,借倉返航,甚至民間的合資公司獨立或者與政府合作發射,諸多形態已經或者必然會出現。這裡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劃分涉及到更複雜的國際法問題,今天不展開,只是不管哪類型的空間活動,從目前的國際準則來看,都需要接受「太空憲法」的規制。
除了太空憲法外,還有幾個太空基本法也非常重要。
送回宇宙航行員和歸還空間物體的《營救協定》,就是美國的航天員和返回艙掉咱們國家了,咱們得還給人家,當然咱們的掉國外了,他們也得還。
為處理空間物體造成損害的國際責任提供相對詳細的法律制度的《責任公約》,主要是解決你家的衛星撞了我家的衛星怎麼賠之類的問題。
開創空間物體的國內和國際登記雙重系統的《登記公約》,就是咱們的北鬥在哪些軌道轉,除了我們國內登記以外,要交給聯合國秘書長一份,而且可以公開查閱,主要作用是防止各國不清楚的時候互相撞吧。
《月球協定》,這個協定的情況和內容有點類似《南極條約》主要就是說,要和平利用,不能汙染破壞,不能在月球上打架和設置各種武器。
我們國家的國家航天局在2017年設立了一個空間法律中心,主要工作是結合我國的航天需要,制定和完善法律配套。18年的時候《航天法》被列入國家重點立法工作計劃,預計本來是2020年頒布實施,我之前還想著,會不會在「天問一號」之前頒布,看來是沒趕上。
相信不會讓我們等待太久,航天法的問世也將標誌著我國的航天事業進入法治軌道,「天問二號」一定會帶著「合法身份」再探星空。
為什麼我們對中國的《航天法》這麼期待呢?因為雖然科學是沒有國界的,但是科學家可是都有國界。美國有一個「沃爾夫條款」用來禁止美國與中國開展任何與美國航天局有關或由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協調的聯合科研活動,甚至禁止美國航天局所有設施接待「中國官方訪問者」。我們也要有相應的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利益。
如果有一天,作為一名律師,我能去跟關咱領事館的那群人掰扯一下火星領事館怎麼弄,想想激動呢!第一句話如果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天法》吧啦吧啦」那就更完美了!
法律無處不在,從出生到墳墓,從腳下的土地到星辰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