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傳忠
近期,筆者參加了中科院人事局組織的赴德國科研管理高級培訓班,重點就德國部分科研機構(含大學,以下簡稱科研機構)成果轉化情況進行了考察,其產學研合作、科研機構協同、孵化網絡互動、內部管理規範、利益衝突規制等做法富有啟示。
產學研合作
德國工業基礎雄厚,既擁有奔馳、寶馬、大眾、西門子、博世、巴斯夫等諸多世界著名大企業,也有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SMEs,德國定義為年營業收入低於5000萬歐元、員工低於500人)。中小企業數量約佔德國企業總數的99.6%,營業收入約佔德國企業全部營業收入的35.3%,參加社保的就業人數約佔德國全部就業人數的59.4%(2012年數據)。中小企業與大企業比,研發支出較少,2008-2012年統計僅約佔德國全部企業研發支出的16.2%。大企業需要產學研合作,中小企業發展更有賴於產學研合作。為此,德國聯邦政府2000年提出「知識造就市場」計劃,幫助中小企業獲得科研成果,調動科研機構實現其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2002年,修訂了《僱員發明法》(The Employee Invention Act),規定科研機構擁有職務發明所有權,從法律上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了保障。2010年又提出「高技術戰略」(High-Tech Strategy),2014年進行了更新,強調德國創新政策內部的整合,更加聚焦科技成果轉化為市場產品、工藝與服務。「工業4.0」(Industry 4.0)強調商業、科學、政府與社會的合力,為此構建了包括政府代表、商業協會代表、貿易工會、弗勞恩霍夫學會(Fraunhofer Society)在內的協作平臺。科研機構同樣重視產學研合作,馬普學會(Max-Planck Society)在強調知識先於應用的同時,強調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聯繫,通過其成果轉化機構—馬普創新公司(Max-Planck Innovation),與產業界保持密切聯繫;弗勞恩霍夫學會可謂是產學研合作的旗幟,其約三分之一經費來自於產業界,評價機制也是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之間保持平衡。
科研機構協同
一是科研機構分工明確。馬普學會注重基礎研究,弗勞恩霍夫協會注重應用研究,亥姆霍茲聯合會主要是大裝置和設施,萊布尼茨聯合會主要是科技服務。二是科研機構之間相互合作。如馬普學會和弗勞恩霍夫學會2005年開始,共同支持應用研究和基礎研究之間的結合研究,領域包括計算科學、材料科學、納米技術和生物技術,以及可再生能源、光電子等。2011年以來,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研究與創新協議」(The Pact for Research and Innovation)支持下,雙方進一步加強了合作。截至目前,雙方10個合作項目共有23個研究所涉及,其中執行期為2010—2013年的「針對腐蝕保護的活性層研究」(ASKORR Active Layers for Corrosion Protection)項目,雙方各有兩個研究所參與。三是科教融合。科研機構與大學合作緊密。如馬普學會:80%獲得講學資格的研究員都會在大學教課;2005設立馬普「研究員項目」(The Max Planck Fellows program),大學教授可以在馬普學會研究所建立為期5年的研究小組;臨近退休的大學教授可被任命為「資深研究員」,繼續在馬普學會研究所從事為期3年的研究工作。大學也主動與科研機構合作,如德勒斯登技術大學(The Technische Universit?覿t Dresden,TUD) 2010年與包括四大科研機構在內的單位組成了名為「德勒斯登理念」(DRESDEN-concept)的聯盟,強調共同研發戰略、科研基礎設施共享以及學生培養。
孵化網絡互動
德國全國性的成果轉化網絡TechnologieAllianz(Associa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於1994年由8個科研機構發起成立,1999年註冊為協會,作為非營利機構受到政府資助,其主要工作就是建設科技成果供需網絡,在科學與市場之間提供專業的技術轉移。TechnologieAllianz於2013年加入德國技術轉移專業人員聯盟(the Allian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Professionals,ATTP),也是歐洲技術轉移網絡(ASTP-Proton)的成員。2015年,TechnologieAllianz共有成員40個,涉及全德250個科研機構,為13萬名科學家提供了支持。除了橫向的孵化網絡,還有縱向的孵化網絡,由科研機構的技術轉移機構、專業孵化機構等構成。如馬普學會的技術轉移機構馬普創新公司(Max-Planck Innovation,MPI)既是TechnologieAllianz的成員,又與專業的孵化機構相聯繫。此次德國培訓參觀了馬普創新公司創建的生命科學孵化器公司(The Life Inkubator GMbH,LSI)。LSI分別於2009年在波恩、2013年在德勒斯登展開工作,主要是孵化生物技術、製藥、醫療工程領域的創業企業,為創業企業提供研發場地、諮詢、盡職調查、資金等支持。LSI從全德遴選項目,選中的項目給予為期3年的支持。LSI在與馬普學會、馬普創新公司保持密切合作的同時,受到公私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資助,包括聯邦教研部,北萊茵-威斯伐倫州創新、科學與研究部,馬普學會, NRW.銀行, 弗勞恩霍夫學會,亥姆霍茲聯合會以及私人投資者等。
內部管理規範
一方面大力推動成果轉化,另一方面對成果轉化活動進行規範,而規範本身也促進了成果轉化的專業化、市場化。馬普學會的做法具有代表性,其成果轉化活動歸口由馬普創新公司統一管理。馬普創新公司是馬普學會的全資公司,性質是非營利機構,創立於1970年,業務包括為研究所申請專利提供支持,在國內外物色有效的許可夥伴,商業化談判及過程監管,與企業建立研發關係,為研究所提供研究與經濟對接的各種諮詢等。馬普學會83個研究所的科研人員產生職務發明後,由科研人員本人或所在研究所負責成果轉化的顧問向馬普創新公司報告,並協助進行專利申請、商業化等事宜。成果轉化完成後,發明人、發明人所在研究所分別獲得許可轉讓收入的30%,其餘扣除馬普創新公司業務費用後上交馬普學會。自馬普創新公司1979年重組以來至2014年,處置了3800件專利,籤訂了2300件許可協議;1990年以來至2014年,創辦孵化了114家創業企業,這些企業為社會提供了2650個工作崗位。2015年,馬普創新公司共收到137件發明報告,籤訂69件許可協議,收入2200萬歐元,支持創辦了3家創業公司。我國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科研機構通過本單位負責技術轉移工作的機構或者委託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對成果轉化內部管理規範提出了要求。中科院近期成立了智慧財產權運營管理中心,相信將在統一規範全院成果轉化活動上發揮重要作用。
利益衝突規制
利益衝突即公共職務與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在成果轉化中私人利益主要體現為個人的經濟利益。德國2000年後逐漸重視成果轉化利益衝突規制問題。以弗勞恩霍夫學會為例,其利益衝突規制包括預防、甄別、應對等程序。在預防方面,建立網絡化的內部監管系統,包括風險、合規、內部審計,創建透明性標準和整合現有流程,通過培訓提高自覺性,溝通和諮詢。在甄別方面,監管特殊項目,內部審計,聯邦審計辦公室(Federal Audit Office)的外部審計,建立官方報告、記錄和通知渠道。在應對方面,不容忍有意違規,持續性的教育和提高。協會2010年建立了合規管理系統(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學會執行董事會以及各個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經理、負責腐敗預防的行政辦公室以及合規辦公室(the Compliance Office)都參與到該系統之中。
馬普學會雖然以基礎研究為主,但同樣重視成果轉化利益衝突規制。馬普學會制定了「正確科學行為規則」(Rules of Good Scientific Practice)、「知識和技術轉移指南」(Guidelines for Knowledge and Technology Transfer)等制度,對企業與學會的關係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要求所有介入研究項目的人員都要披露其經濟利益關係,研究所擔任管理職責的人員不能在企業(包括孵化企業)運營崗位兼職,參與企業諮詢的時間不能超過日常工作的五分之一,研究所所長以下人員累計兼職所得不能超過年收入的40%,等等。在人事關係上,一個人若需全職投入企業工作,學會將解除與其的僱傭關係;若為部分時間的兼職且不在企業運營崗位,如擔任科學顧問,經批准可休假3年,5年內可被學會重新僱傭。學會在各個研究所任命了監管人員,負責處理利益衝突問題。處理包括初步調查、正式調查,而處理結果包括勞動法律後果如解僱、學術後果如撤銷博士學位、民法後果如賠償、刑事後果以及撤銷出版等。我國目前正在大力推動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科研機構在促進成果轉化的同時,如何管控利益衝突,德國科研機構的經驗為我們提供了一定參考。
(作者系中科院廣州分院分黨組副書記)
《中國科學報》 (2016-08-22 第7版 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