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樂制度!偽文人的遮羞布,幻想溫柔鄉的幼稚寄託
春秋戰國時期,每一個人的定義都不同,很多人認為這是一個黑暗的年代,各國戰亂不斷,民不聊生。一些人看來就是我們真正的文明奠基期,創造了無比輝煌而燦爛的文化思想。
從公元前8世紀到公元前3世紀的五個世紀,春秋戰國的定義我認可後者。其實禮樂制度並不優秀, 在所謂的成康之治以後就遇到了自己的統治危機,這是諸多保守派理論家不願意看到,也不願意過多關注的,他們只認為禮樂制度能夠實現周王朝的內部統一,但其實這只是一廂情願。
對於政治和經濟問題而言,親情以及血脈聯繫根本不算什麼,這一點並不是現在才有的。在成康之治時,司馬遷在史記中的記載,國人感知禮樂盡衰。禮樂制度的結構性矛盾其實在西周最繁榮的時期就已經出現。戰國時期各個諸侯的尋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都在尋找治國的最佳方略,禮樂制度也因此被拋棄。
在夏商周三代中,我們根本沒有有效的社會管理模式。各個部落以及國家通過認可一個大部落的形式進行的初步簡化分封。這種制度雖然可以在地理位置上劃出一塊兒夏商周的統治區域。但是這三個王朝不得不在每一年同範圍之內的各種諸侯進行作戰,社會管理體制根本沒有發展起來。
春秋戰國!制度治理的文明時代
春秋戰國以後,在政治經濟制度上率先發展起來的諸侯國,開始注重社會治安體系。真正的加強國家對於社會方面的治理,也反映了春秋戰國我們民族文化真正的奠基期所在。第一個清楚系統社會治安方略的便是齊國。
管仲是春秋初期著名的政治改革家,他的治國方略是建立基礎地方行政機構,改變調整社會基層組織,實行兵農合一,發展農業工商業。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之上只要有發展,才能夠建立起國家對社會的總體距離。而在治理範圍之內,管仲改革也首次廢除了諸侯國內部的一種絕對分封,而是建立地方行政組織由國君任命的制度。
不僅僅是之前鬆散的統屬關係,這是國家治理體系改革的一次重大變化,也是一次大膽改革。這被當時的很多保守主義者反對,甚至是唾罵。更為嚴重的是,在保守主義者看來,管仲改革還切實的加強對民眾的管理,讓其固定在土地上,並且民眾的生產不能夠脫離國家的控制,更為很多人所不齒。不過,管仲的改革成功了,齊國成為春秋第一霸主,之後的輿論導向也出現了變化,之後的春秋五霸,戰國七雄紛紛效仿管仲改革,管仲的非議因此消失。
改革並不是盲目的,管仲十分注意民間情況動向。他的目的是國家發展和強盛,並不是對於民眾的強有力控制,這只是手段。在今後數百年的法家改革當中,莫不如是。
第二個應該被我們記住的,便是春秋中後期的鄭國改革。子產在春秋時期的鄭國執政20多年,當時的列強爭霸已經進入白熱化,而鄭國弱小民眾過得十分艱苦。從地理位置上來看,鄭國處於腹心地帶,強國林立。大國之間的爭鬥,鄭國也往往深受其害。這個國家危機時刻,子產登臺執政。面對國內貴族,家族力量碩大,外部大國競爭激烈,國內矛盾無法緩解的事實,採取了安定國家,進行系統化的政治經濟改革的措施。
打破了原先的周禮封建制度。不僅開放輿論,而且進行了社會治安的重新設計,不再由之前單純的統屬決定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地方政權直接有國君大臣親自管理。發揮國家政權強有力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管理模式。當然,在具體的表現上,史書上更願意記載的是在國內國際問題上的親自處置。沒有在制度上,改革上進行系統化的概括。不得不說是文明視野的一次倒退和忽視。
秦國商鞅變法,社會治理的集大成者!與秦國法制的成功
之後,封建時代的治安和管理實踐的集大成者便是秦國的商鞅變法。兩次對秦國進行了變法,使秦國這個地區小國一躍成為戰國第一大國,並且定都鹹陽。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更多的是各種人士對秦國商鞅變法的種種非議,還有很多人認為秦國的滅亡也商鞅變法有直接關係。我說,這種人不僅目光短淺,而且邏輯錯誤。多年以後的問題要100多年前的人去背黑鍋。
是只有商鞅一個人,他人都是木頭?社會的政治經濟制度等一系列的發展都會隨著時代的變化,隨著時間的進行很大差別。法家注重與時俱進,法家栽的跟頭,那就是法家沒能夠遵守自身的核心理念與時俱進造成的。而且關注秦國變法,大多數人只關注商鞅所制定的刑法層面。
我們更多的也是提到商鞅變法當中的刑法殘酷。我又想問一問,同為戰國時期的其他六個國家,以及之前的很多封建國家奴隸制國家,哪一個國家的刑法不殘酷。刑法是會隨著每一個社會的逐步發展而出現變化的,更會隨著國家主流意志的改變而改變,並不是一個國家或者是一個變法者根本的體現。
除刑法之外的行政法,國家管理法,經濟法,民法才是這一個時代,一個人物對於法治體系的理解,最終的功績。而商鞅變法時期則主張推行從什伍連坐法入手,加強基層社會的改革,完善社會治安的基層管理。
為什麼史記當中司馬遷記載變法的第二年,秦國大治,就是制度普遍建立起來並且依靠暴力(國家)手段。通過國家力量直接確定基本社會方式達成的。解決了民眾善於鬥毆的基本社會事實。這一點與秦國處於同源的趙國遲遲沒有解決。趙國的歷史兩百多年在11任國君的繼位中,有九次政變。
這就是因為社會基層治理沒有實現國家化,而掌握在貴族集團手中。一旦政治上層出現了細微變化,各個政治集團就會在一國之內通過自己所掌握的人口兵力幹涉國政,給國家帶來巨大的政治災難和慘烈傷亡,而這一點在秦國並沒有出現。
秦帝國的法制崩潰源於人為還是漏洞?這個問題即便現在也無解!
在秦帝國時期,我們又看到了確實出現了這一現象,那就是趙高與胡亥之間的密謀。趙高並不是白痴,在秦國法律整體制定翻新的方面趙高也是有廣泛參與的。秦國的法治可以保證不出現趙國一樣的慘烈政變。但是趙高在秦帝國的末期將授權的方式更改,使得所有的案件從廷尉府當中剝離出來。
秦國法治起不會到作用,進而成為趙高工具。其實,任何一個時代的法律一旦遇到一個巨大的精通法律的野心家都會造成這樣一個結果。因為到現在為止,人類文明和社會依然無法保證誕生出一個真正的政權,在法律面前有足夠的信仰和尊重,任何一個政權都可以通過特定的模式和流程改革法律。而這個動機一旦不純,甚至是邪惡的。任何一個法律都會成為工具,但這絲毫不能夠否定,法律和法治建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