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徵求...

2020-12-05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北極星環保網從生態環境部網站獲悉,關於徵求《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徵求意見稿)》等十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意見的函,詳情如下: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我部決定製定《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一部分 總則》等十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徵求意見稿,現將標準徵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並提出修改意見,於2019年7月31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將按無意見處理。

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徵集」欄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檢索下載查閱。

聯繫人:生態環境監測司顧閆悅

電話:(010)66556972

傳真:(010)66556824

郵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郵編100035)

附件:1.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一部分 總則(徵求意見稿)

3.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徵求意見稿)

4.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質監測(徵求意見稿)

5.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徵求意見稿)

6.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徵求意見稿)

7.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監測(徵求意見稿)

8.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監測(徵求意見稿)

9.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汙染源及影響監測(徵求意見稿)

10.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徵求意見稿)

11.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徵求意見稿)

1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修訂HJ442-2008)(徵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7月1日

附件 1 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各計劃單列市生態環境局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站(中心)

各計劃單列市環境監測站(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

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

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生態環境部

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衛星環境應用中心

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態環境監測站

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

福建省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站

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

中國海洋大學

(部內徵求法規與標準司、海洋環境司意見)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樣品採集、保存與運輸、樣品製備、樣品分析、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於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7378.3 海洋監測規範 第 3 部分:樣品採集、保存與運輸

GB 18421 海洋生物質量標準

HJ 442.1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一部分 總則

HJ 442.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二部分 數據處理

HJ 442.4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積物監測

HJ 442.1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第十部分 評價及報告

HJ 730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範

3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的一般要求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例行監測實施方案制定按 HJ 442.1 相關要求執行;監測點位布設按HJ 730 相關要求執行;數據處理與數據上報按 HJ 442.2 要求執行;評價與報告按 HJ 442.10要求執行。

例行監測的生物質量監測頻次為一般每年進行一次,採樣時間安排在 7~8 月或貝類成熟期。生物成熟期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確定,不同年份的採樣時間應保持一致。採集甲殼類、魚類和藻類樣品根據監測目的確定採樣的頻次和時間,採樣一般在捕撈期;養殖魚蝦類監測一般在成熟期;不同年份的採樣時間應保持一致。開展有毒赤潮監視或應急監測時,根據赤潮發生、發展或監視的需要,確定和適當調整頻次和時間。

例行監測的必測項目為按 GB 18421 規定的貝類汙染評價項目;選測項目為監測區內域除 GB 18421 規定的項目外的其他貝類汙染因子、其他生物(甲殼類、魚類和藻類)質量的主要汙染因子等。

其他監測的生物質量監測項目、時間、頻次等依據監測目的確定。

4 生物質量樣品採集、保存與運輸

4.1 樣品的選擇

4.1.1 樣品採集的原則

a) 例行監測的樣品採集,選擇應能反映監測海域生物受汙染物影響的累積狀況;能代表不同類型的生境(潮間帶、潮下帶和近岸海區);儘可能避開汙染源。其他專題監測的樣品採集,應選擇符合監測目的和適於專題評價的區域;

b) 例行監測按照 GB 18421 選擇貝類樣品;當不能滿足 GB 17378.3 要求時,選擇當地優勢種的貝類;

c) 開展甲殼類、魚類和一般藻類生物質量監測時,應採集當地優勢種或經濟類種類對有毒赤潮等生物體監測時,根據赤潮發生或監視的需要,選擇赤潮爆發藻類種類。

4.1.2 樣品種類的選擇

種類應選擇產量豐富,最好是食用的經濟生物;本區域的定居者,生命周期要求為一年以上;有適當的大小,以提供足夠的組織樣品進行分析;對汙染物有較強的積累能力;種類以貝類為主,根據海區(灘涂)特徵可增選魚類、甲殼類和藻類;根據我國海洋生物分布的特點,建議採樣的貝類為貽貝、牡蠣、蚶類、蛤類、蟶類等;魚類為黃魚、梅童魚、鯧魚、鯔魚、鮃鰈魚等;甲殼類為梭子蟹、鱘、蝦等;藻類為海帶、紫菜、馬尾藻等。具體種類可視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4.2 樣品的採集

4.2.1 採樣方式

採樣方式包括生物測站的底棲拖網捕撈、近岸定點養殖採樣、漁船捕撈、沿岸海域定置網捕撈及垂釣或市場直接購買。

4.2.2 採樣工具

在採樣時應注意採樣工具對待測項目的影響,測定金屬項目不能使用一般的鐵質工具和鍍鋅、鍍鉻工具。魚類和貝類的解剖可以用不鏽鋼材質的刀具、剪子等。

4.2.3 採樣地點

潮間帶區域的貝類應定點採集;沿岸潮下帶和近岸海域的貝類、魚、蝦、藻類樣品在當地養殖場、漁船、漁港採集。

4.2.4 樣品數量

貝類採集體長大致相似的個體約 1.5 kg;大型藻類取樣量約 100 g;甲殼類、魚類等生物的取樣量約 1.5 kg,以保證足夠數量(一般需要 100 g 肌肉組織)的完好樣品用於分測定。3

採集到的樣品現場用海水衝洗乾淨。用於細菌學指標檢測的樣品,採樣全過程嚴格執行無菌操作。

4.3 樣品的保存與運輸

4.3.1 樣品保存

所採生物樣品應放入雙層聚乙烯袋中冰凍保存(-10~-20℃);用於細菌學指標檢測的樣品,放入冰瓶冷藏(0~4℃)保存且不得超過 24 h。

4.3.2 樣品運輸

樣品採集後,若長途運輸,需把樣品放入冰箱中,始終讓其處於低溫狀態並防止玷汙。

5 生物質量樣品的製備

5.1 貽貝樣的製備

用塑料刀或塑料刷除去貝殼外部所有的附著物。用蒸餾水或清潔的海水漂洗每一個貽貝,讓其自然流幹,拉出足絲。用另一把塑料刀插入足絲伸出口,切開閉合肌,打開貽貝。用蒸餾水或清潔的表層海水洗貝殼內的軟組織,用塑料刀和鑷子取出軟組織,讓水流盡。於勻漿器中勻化樣品,將勻漿樣放回原塑料容器,再稱重,並記錄總重量,計算勻漿重。貼上樣品標籤。

5.2 甲殼類樣品的製備

用塑料刀將腹部與頭胸部及尾部分開,小心將其內臟從腹部取出,腿全部切除。將腹部翻下,用塑料刀沿腹部外甲邊緣切開,用塑料鑷子取下內側外甲並棄去。用另一把塑料刀鬆動腹部肌肉,並用鑷子取出肌肉。用鑷子將肌肉移入塑料容器中,稱重並記錄鮮重。蓋緊容器,標上號碼,低溫冰箱中保存。

5.3 中小型魚樣製備

用蒸餾水或清潔表層海水洗滌魚樣,將它放在工作檯上,用塑料刀切除胸鰭並切開背鰭附近自頭至尾部的魚皮。在鰓附近和尾部,橫過魚體各切一刀;在腹部,鰓和尾部兩側各切一刀。四刀只切在魚體一側,且不得切太深,以免切開內臟,玷汙肉片。用鑷子將魚皮與肉片分離,謹防外表皮玷汙肉片。用另一把塑料刀將肌肉與脊椎分離,並用鑷子取下肌肉。將組織盛於塑料容器中,稱重並記錄重量。若一側的肌肉量不能滿足分析用量,取另一側肌肉補充。用勻漿器勻化魚組織,將勻漿轉入已知重量的塑料容器中,蓋緊,貼標籤並稱重,記下勻漿重和其他數據。置於低溫冰箱中存放。

5.4 大型魚樣製備

若必要,將冷凍的樣品放在 0~4℃冰箱中過夜,使部分解凍以便於切片。用蒸餾水或清潔海水洗滌魚樣,置於清潔的工作檯上。剔除殘存的皮和骨,用塑料刀切去表層,再用4另一把塑料刀重複操作一次,留下不受汙染的均勻的肌肉組織。將肌肉組織放入塑料容器中,蓋緊,貼上標籤,稱重,將全部數據記入記錄表,樣品存於低溫冰箱中。

6 生物質量樣品的分析

6.1 方法選擇

監測分析方法按照 HJ 442.1 的 6.5.1 要求選擇。常用現場測試和實驗室分析方法參見附錄 A。

6.2 方法驗證和確認

按照 HJ 442.1 的 6.5.2 要求,在初次使用方法、條件發生變化時,開展方法的驗證並符合相關要求後,方可用於樣品測定。

7 生物質量監測質量控制

7.1 基本要求

組織機構、人員、儀器設備等基本要求按照 HJ 442.1 相關規定執行。

7.2 樣品採集質量控制

生物質量樣品採集的質量控制,採用現場採平行雙樣,現場平行樣應佔樣品總量的 10%以上,當樣品總數小於或等於 10 個時,可只採集 1 個現場平行樣。

7.3 實驗室質量控制

實驗室的分析人員自控和實驗室內部他控按以下要求進行。

a) 生物質量樣品分析質量控制一般採用實驗室平行樣分析、標準樣品分析等方法進行質量控制,方法有加標回收率要求的可採用加標回收樣品控制

b) 分析人員自控一般採用明碼樣控制,實驗室他控可採用密碼和明碼兩種方式;

c) 實驗室他控採用從分析樣中按 HJ 442.4 表 2 比例任意抽取檢查樣,分別另編樣品號,與原樣品同等測試,開展實驗室他控;

d) 生物質量樣品平行雙樣(包括抽查樣)的相對偏差允許值,有分析方法有要求的按分析方法要求執行,沒有要求的參照 HJ 442.4 中 7.3 的表 3 執行。每批實驗室平行雙樣合格率在 90%以上,分析結果有效;合格率在 70~90%時隨機抽 30%的樣品進行複查,複查結果與原結果總合格率達 90%以上時,結果有效;合格率在 50~70%時,應複查 50%的樣品,累計合格率達 90%以上時,結果有效;合格率小於 50%時,應全部重新分析,直至結果合格為止;上報數據時,一般報送每個平行雙樣測定值或平行雙樣的均值,平行雙樣均值按計算按 HJ 442.2 相關規定執行;

e) 實驗室他控每批樣品應插入 2~3 個海洋生物質量標準物質/標準樣品或質控樣進行

分析,用於檢驗有無系統誤差,樣品數量較少時,不應少於 1 個。一般按照採的標準方法要求和標準物質/標準樣品或質控樣標準範圍判斷。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生物質量監測項目分析方法

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各項目的分析方法如表 A.1 所示。

表 A.1 生物質量監測項目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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