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方案》(全文)
關於印發《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交通運輸廳(委)、農業(農牧、農村經濟)、漁業(水利)廳(局、委)、林業廳(局)、海洋廳(局):
為落實《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現將《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附件: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方案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科技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
林業局辦公室 海洋局辦公室
2017年3月24日
近岸海域汙染防治方案(全文)
一、基本形勢
我國位於太平洋西岸,既是陸地大國也是海洋大國,擁有遼闊的管轄海域、漫長的海岸線和眾多的島礁。近岸海域是陸地和海洋兩大生態系統的交匯區域,陸地和海洋環境因素都對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有著十分重要而深遠的影響。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綜合反映了各類涉海排汙行為的強度和汙染防治工作的成效。做好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工作,不僅可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而且能夠促進陸域、海域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優化,帶動各相關行業的生產和治汙技術進步,有利於實現陸海統籌和區域間的均衡、協調、可持續發展。
海洋在海陸水循環中的作用,使其成為眾多汙染物的最終歸宿。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各種方式、通過各種途徑排入近岸海域的汙染物總量居高不下,近岸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不容樂觀。
2011年至2015年,我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平均為67.0%,劣四類海水水質比例平均為18.0%。其中,渤海水質有所好轉,一、二類水質比例上升14.3%,劣四類水質比例下降4.1%;黃海水質總體狀況良好,一、二類水質比例上升5.6%,同時劣四類水質比例上升3.7%;東海水質狀況極差,且總體呈惡化趨勢,一、二類水質比例穩定,劣四類水質比例上升4.3%;南海水質狀況良好,一、二類水質比例上升12.7%,劣四類水質比例下降2.0%。195條入海河流中,有43條河流入海斷面水質為劣V類。401個直接向海洋排放汙(廢)水的排汙口(排水量大於100—6—噸/天)年排水總量持續增加,2015年達到62.45億噸,比2011年增加了32%,受納汙(廢)水的比例渤海為4%、黃海為17%、東海為63%、南海為16%。局部海域典型生態系統受損嚴重,其中紅樹林面積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減少了70%以上,珊瑚礁面積相比上世紀70年代累計喪失了80%,自然岸線佔大陸岸線長度的比例已不足50%,近岸海域生態破壞形勢嚴峻。
為落實《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維護海洋生態安全,切實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指導思想與目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細化落實《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關於近岸海域汙染防治的目標和任務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快沿海地區產業轉型升級,嚴格控制各類汙染物排放,開展生態保護與修復,加強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保障。
(二)基本原則
質量導向,保護優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為導向,各項任務措施緊密結合改善環境質量需要,確保水質「只能更好、不能變差」。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以近岸海域水質改善促進區域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優化,提高環境汙染治理水平。
河海兼顧,區域聯動。按照「從山頂到海洋」「海陸一盤棋」的理念,統籌陸域和海域汙染防治工作,推動生態保護區域聯動,增強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系統性、協同性。
突出重點,全面推進。「」期間,以綜合整治黃河口、長江口、閩江口、珠江口、遼東灣、渤海灣、膠州灣、杭州灣、北部灣等海域汙染為重點,推進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綜合防治,精準施策。針對各海域環境問題的特點,合理設計防治方案,管理措施與措施並舉,生態系統自然修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提高汙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質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三)主要目標
「十三五」期間,全國近岸海域水質穩中趨好;2020年沿海各省(區、市)近岸海域一、二類海水比例達到目標要求,全國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入海河流水質與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且基本消除劣於V類的水體。
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汙口;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內的城鎮汙設施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含總氮指標);研究制訂重點海域汙染物總量控制技術指南。
2020年底前,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根據地區環境容量、排汙許可證發放情況等完成工業固定汙染源總氮削減任務;海洋國土空間的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佔沿海各省(區、市)管轄海域總面積的比例不低於30%;全國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全國溼地面積(含濱海溼地)不低於8億畝,溼地面積不減少;全國海水養殖面積控制在220萬公頃左右。
三、重點任務
(一)促進沿海地區產業轉型升級
1.調整沿海地區產業結構
結合「」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等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科技引領,加快沿海地區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綠色發展轉型。加快化解、、等行業過剩產能,推動產業升級,引領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加快構建沿海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優化海水養殖業空間布局。加強工業企業園區化建設,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積極建設生態工業園區,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實施工業園區廢水集中處理。
2.提高涉海項目環境準入門檻
(1)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從嚴控制「兩高一資」產業在沿海地區布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重點行業環境準入條件,從產業結構、布局、規模、區域環境承載力、與相關規劃的協調性等方面,嚴格項目審批,提高行業準入門檻;依法淘汰沿海地區汙染物排放不達標或超過總量控制要求的產能。
(2)嚴格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針對當前海洋環境汙染問題的特點,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強業企業總氮和總磷等汙染物負荷削減。在超過水質目標要求、封閉性較強的海域,實行新(改、擴)建設項目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減量置換。
(3)嚴控圍填海和佔用自然岸線的建設項目。嚴格按照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保護紅線要求,加強近岸海域建設項目環境準入管理,在環境影響評價、排汙許可、入海排汙口設置等方面,落實圍填海、自然岸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
(二)逐步減少陸源汙染排放
1.開展入海河流綜合整治
(1)明確入海河流整治目標和工作重點。開展主要入海河流綜合整治,到2020年,納入《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範圍的入海河流達到水質目標要求(河流名單及水質目標見附1);將水質劣於V類的入海河流作為各海區整治工作的重點,包括渤海海域的大旱河等6條河流、黃海海域的李村河等7條河流、東海海域的上塘河和南海海域的淡澳河等7條河流。除此之外,沿海各省(區、市)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入海河流(包括季節性河流)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開展入海斷面水質監測,根據水環境功能要求,自行確定水質目標,明確環境質量責任。相關管理部門共享入海河流調查登記信息。
(2)編制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對入海監測斷面水質尚未達到沿海省(區、市)《水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水質目標要求的入海河流,沿海各省(區、市)應參照《水體達標方案編制技術指南》(環辦汙防函〔2016〕563號),編制本省(區、市)《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對於其他入海河流,沿海各省(區、市)可視需要編制《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要客觀分析入海河流環境壓力,識別主要環境問題,提出年度任務和年度目標,做好與流域控制單元汙染防治工作的銜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進行汙染源-排汙口-水體的輸入響應分析,測算汙染物允許排放量,結合水汙染治理的技術經濟可行性,明確階段性汙染負荷削減目標,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單,實現「一河一策」精準治汙。
(3)組織開展入海河流整治。全面落實河長制,從控源減汙、內源治理、水量調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採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充分考慮與已批准的相關規劃文件銜接。加強組織領導,加大環境監督管理力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入海河流水質逐步改善。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採用水環境模型預測汙染治理措施的水質改善效果,優化工程項目布局與規模。
(4)時間進度安排。沿海各省(區、市)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則,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儘快編制完成《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2018至2020年,在《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實施過程中,沿海各省(區、市)逐年對入海河流水質狀況、治理成效、工程項目建設與運行、環境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建設、投融資模式等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形成年度工作。
2.規範入海排汙口管理
(1)摸清入海排汙口底數。清理入海排汙口的範圍,包括陸地和海島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汙(廢)水的排汙口和排汙溝(渠)。沿海各省(區、市)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成和在建的入海排汙口進行全面調查,確定各個排汙口的汙染治理責任單位,並予以登記(登記表格式見附2);對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內的城鎮設施進行登記(登記表格式見附3),判定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汙口(判定條件見附4);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入海排汙口為起點,溯源排查管道布設情況。
(2)清理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汙口。沿海各省(區、市)應編制非法和設置不合理排汙口名錄,確定各個排汙口的具體整治要求,制訂非法與設置不合理排汙口清理工作方案,並組織開展整治工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3)時間進度安排。2017年6月底前,沿海各省(區、市)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排汙口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非法與設置不合理排汙口清理工作方案(含排汙口名單),編制完成近岸海域匯水區域(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城鎮汙水處理設施清單。2017年底前,完成非法與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汙口的清理工作。2018年2月底前,沿海各省份編制完成入海排汙口清理工作報告(含排汙口名單)和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內的城鎮汙水處理設施達標情況報告(含設施名單)。
3.加強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汙染物排放控制
(1)科學確定汙染物排放控制目標
「十三五」期間,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根據近岸海域水質改善需求,結合水域納汙能力,圍繞無機氮等首要汙染物,因地制宜地確定汙染物排放控制指標,並納入汙染物排放總量約束性指標體系。按照《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要求,改變單純的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分解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通過差別化和精細化的排汙許可證管理,落實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
對於工業固定汙染源,2017年底前,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按照《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和環境保護部相關配套文件要求,結合本地區改善環境質量的需要,確定汙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將所有工業固定汙染源汙染物許可排放量總和作為該地區工業固定汙染源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指標按照國家排汙許可和總量控制相關要求執行。
沿海省(區、市)制定或完善相關考核辦法,在入海河流現有水質目標基礎上,增加入海河流總氮水質目標,並根據入海河流濃度下降的階段性目標要求,制定本地區工業固定汙染源許可排放量年度削減計劃,並在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證中予以明確。
(2)加強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各類汙染源治理
通過排汙許可嚴控工業固定汙染源排放。部門應加強排汙許可證實施監管,督促企業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汙染物排放,達到排汙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削減要求;對建設項目實施汙染物排放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應當要求相關工業企業嚴格落實排汙許可管理要求,通過加大環保投入、提升清潔生產水平和治汙設施提標改造等措施,提高汙染治理水平,確保汙染物排放達到排汙許可要求,並將汙水治理措施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交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治汙設施建設與運行情況、排汙口設置,以及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
加強工業集聚區汙染治理和汙染物排放控制。加強沿海經濟技術、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汙染治理。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或利用現有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應具備脫氮除磷工藝,並安裝自動在線裝置。
提高城鎮汙水處理設施氮磷去除能力。加快現有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到2017年近岸海域匯水區域內的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全面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城鎮汙水處理廠下遊採取溼地淨化工程等措施,進一步削減汙染物入河量。推進城鎮汙水處理廠達標尾水的資源化利用,減少排入自然水體的汙染物負荷。
加強畜禽養殖與農村面源汙染控制。對於規模化畜禽養殖,通過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方式,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生態化處理,減少汙染物排放;對於小型分散畜禽養殖、農村生活、農業種植等面源,結合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通過建設分散型汙水處理、生態攔截溝、溼地淨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利用率等途徑,減少汙染物排放。在具備條件的河口區域開展溼地建設,減少面源汙染物入海量。
(3)加強汙染物排放控制的監測監控與考核。
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將總氮納入地表水水質例行監測;環境保護部門在監督性監測過程中將總氮作為必測指標,確保有效掌握固定汙染源總氮排放狀況。相關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並及時向社會公開。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總氮、總磷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鼓勵其他排汙單位安裝總氮、總磷在線監測設備,並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
沿海省(區、市)將總氮納入河流水質目標考核,並向社會公開。對於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質改善明顯的地區,環境保護部優先支持該地區汙染物減排工程項目納入《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國家項目庫。對於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汙染物濃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標完成情況較差的地區,沿海各省(區、市)應通過區域限批、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並指導相關地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4)時間進度安排。
2017年底前,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確定工業固定汙染源排放控制目標,提出各類汙染源減排重點工程清單,完成《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十大重點行業排汙許可證核發。2018年底前,按照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名錄規定時限完成相關行業排汙許可證核發,並嚴格按證監管,推動汙染物減排重點工程建成投運,基本建成總氮監測監控體系。2018-2020年,沿海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汙染物排放控制工作,進行汙染物排放控制情況的年度考核。
4.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汙染
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三)加強海上汙染源控制
1.加強船舶和汙染防治
發布《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按照《船舶與港口汙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相關要求,加快相關法規、標準規範的制修訂,持續推進船舶結構調整,協同推進船舶汙染物接收設施建設及其與城市公共處理設施的銜接,加強汙染物排放監測和監管等,全面推進船舶和港口汙染防治工作。
到2017年底,沿海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具備船舶含油汙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汙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並做好與市政公共處理設施的銜接,實現船舶汙染物按規定處置。2020年底前,按照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完成現有船舶的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2.加強海水養殖汙染防
控沿海漁業重點縣(市)組織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依法科學劃定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禁止養殖區;完善水產養殖基礎設施,推進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鼓勵沿海省(區、市)開展海洋離岸養殖,支持推廣深水抗風浪養殖網箱。發展水產養殖,繼續組織健康養殖示範創建活動;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落實《抗菌藥及禁用獸藥五年專項治理計劃》(農質發〔2015〕6號),加強水產養殖環節用藥的監督抽查。
2017年底前,沿海各省(區、市)編制完成並發布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沿海漁業重點縣(市)發布縣級《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沿海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推進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近海養殖網箱環保改造、海洋離岸養殖和集約化養殖、新創建一批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
3.加強勘探開發汙染防治
嚴格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強化監督管理,防控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汙染。
(四)保護海洋生態
1.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在海洋重要生態功能區、海洋生態脆弱區、海洋生態敏感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溼地範圍,明確溼地名錄,並落實到具體溼地地塊,明確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構建紅線管控體系。沿海各地的海洋資源開發建設活動應嚴守生態保護紅線;非法佔用生態保護紅線範圍的建設項目應限期退出;導致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生態破壞的,應按照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原則,進行海洋生態補償。
2.嚴格控制圍填海和佔用自然岸線的開發建設活動
認真執行圍填海管制計劃,嚴格控制圍填海規模,加強圍填海管理和監督,制訂並印發實施《建設項目用海控制標準》。重點海灣、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及預留區、重點河口區域、重要濱海溼地區域、重要砂質岸線及沙源保護海域、特殊保護海島及重要漁業海域禁止實施圍填海;生態脆弱敏感區、自淨能力差的海域嚴格限制圍填海;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近岸海域溼地的開發建設活動管理,應按照《溼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國辦發〔2016〕89號)、《關於加強濱海溼地管理與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海環字〔2016〕664號)等的規定予以落實。
3.保護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和重要漁業水域
加大紅樹林、珊瑚礁、海藻場、海草、河口、濱海溼地、瀉湖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以及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遊通道等重要漁業水域的調查研究和保護力度,健全生態系統的監測評估網絡體系,因地制宜地採取紅樹林栽種、珊瑚、海藻和海草人工移植、漁業增殖放流、建設人工魚礁等保護與修復措施,切實保護水深20米以內海域重要繁育場,逐步恢復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態功能。
4.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
以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為重點,開展海洋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與編目。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監測預警能力建設,提高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管理水平。對國家和地方重要溼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溼地自然保護區、溼地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在生態敏感和脆弱地區加快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加強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類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建設,強化海洋自然保護區監督執法,提升現有海洋保護區規範化能力建設和管理水平。定期開展海洋類型自然保護區衛星遙感監測。加大海洋保護區選劃力度。開展海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措施研究。
5.推進海洋生態整治修復
根據《海洋生態修復項目管理辦法》,圍繞濱海溼地、岸灘、海灣、海島、河口、珊瑚礁等典型生態系統,實施「南紅北柳」溼地修復、「銀色海灘」岸灘整治、「藍色海灣」綜合治理和「生態海島」保護修復等工程,恢復海岸帶溼地對汙染物的截留、淨化功能;修復鳥類棲息地、河口產卵場等重要自然生境。對位於候鳥遷飛路線上的國際和國家重要溼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國家溼地公園等予以恢復。在圍填海工程較為集中的渤海灣、江蘇沿海、珠江三角洲、北部灣等區域,實施生態修復工程。到2020年,恢復濱海溼地總面積不少於8500公頃,修復近岸受損海域40萬公頃。實施沿海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構築堅實的沿海生態屏障。嚴格控制各種佔用大陸和海島自然岸線的建設活動,保護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線,到2020年,整治海岸線長度不少於1000公裡。
6.時間進度安排
2016年底前,在海洋國土空間開展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管控工作,發布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名錄。2018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態補償相關標準和海洋生態補償機制;啟動建設「天地一體化」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
(五)防範近岸海域環境風險
1.加強沿海工業企業環境風險防控
加強沿海環境風險較大的工業企業環境監管。加強沿海工業開發區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煉、石油開採及儲運等行業企業的環境執法檢查,提高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消除環境違法行為。
編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提升船舶與港口碼頭汙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加強沿海地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在沿海地區各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應完善陸域環境風險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洩漏對近岸海域影響的應急方案,完善風險防控措施,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有關部門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環境汙染制度。
2.防範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洩漏對近岸海域汙染風險
開展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洩漏環境風險評估。以渤海為重點,開展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洩漏汙染近岸海域風險評估,防範溢油等汙染事故發生。加強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洩漏對近岸海域影響的環境監測。
健全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洩漏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響應機制。針對可能汙染近岸海域的海上溢油和危險化學品洩漏事故,明確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汙染治理責任主體,完善應急響應和指揮機制。按照「統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原則,配置應急物資庫,建設應急物資統計、監測、調用綜合信息平臺。
四、保障措施
黃河口、長江口、閩江口、珠江口、遼東灣、渤海灣、膠州灣、杭州灣、北部灣等海域周邊的各省(區、市),應以改善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為核心開展汙染綜合整治,探索實施海域網格化水質監測,進行河口海灣生態環境調查與評估診斷,有針對性地開展汙染治理工作;試點開展重點海域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研究,結合「藍色海灣」等重大工程的部署與安排,全面推進本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的落實。
沿海各省(區、市)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文件精神,從組織領導、監管、資金、技術等方面對實施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工作予以充分保障,做好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地方政府近岸海域環境保護責任。沿海各省(區、市)要按照《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分工和本方案的要求,於2017年底前,制定本省(區、市)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報環境保護部備案,同時抄送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對本地區近岸海域環境保護負總責,要將實施方案的各項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相關部門,確定各項任務的年度工作目標,做好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本方案的銜接,確保完成各項任務。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對本方案的實施予以指導(分工方案見附5),加強部門協調,及時解決方案實施中出現的問題,適時向國務院報告方案實施情況。
2017年6月底前,沿海各省(區、市)編制完成清理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汙口工作方案,報環境保護部備案,清理工作應於2017年底前完成。2018年至2021年,每年3月底前沿海各省(區、市)向環境保護部報送本省份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工作報告以及相關文件,同時抄送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
(二)強化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建立並實施入海汙染物排放總量制度,抓緊確定總氮等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和減排目標指標,制定減排方案和考核辦法,同時,嚴格圍填海管理,合理有序開發保護沿海灘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深化規劃環評,逐步提高重點產業資源環境效率準入門檻,倒逼沿海地區產業綠色發展。
加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汙染源監測監控體系,推進近岸海域環境信息共享。定期開展陸源汙染與近岸海域環境形勢分析,動態跟蹤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近岸海域環境預警,及時發現和解決近岸海域突出環境問題。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監督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嚴格環境執法,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率。實施考核評估,強化考核結果在中央資金分配、區域限批、責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
(三)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統籌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各項任務,提升資金使用績效,確保實現方案目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建立多元化籌資機制,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推進市場化運營,逐步將近岸海域汙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健全回報機制,以合作雙方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權益融合為目標,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
(四)強化科技支撐
國家和地方要加大對近岸海域汙染防治相關科學研究的支持力度,以需求為導向,組織開展近岸海域汙染防治共性、關鍵、前瞻技術研發,加強陸海統籌汙染控制、濱海溼地生態保護與修復、近海資源環境承載力、沿海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等理論和技術方法研究。加強科技成果共享和轉化,推廣成熟先進的汙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態修復等適用技術。
(五)加強公眾參與
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按照相關規定公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海岸帶開發利用等信息,組織公眾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提高公眾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按規定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重點排汙單位要依法及時準確地在當地主流媒體上公開汙染物排放、治汙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徵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及時辦理公眾舉報投訴的近岸海域環境問題。
五、附則
沿海各省(區、市)實施城鎮汙水處理設施限期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措施的近岸海域匯水區域範圍如下:
(一)遼寧省:丹東市、大連市、錦州市、營口市、盤錦市、葫蘆島市;
(二)河北省:秦皇島市、唐山市、滄州市;
(三)天津市全市範圍;
(四)山東省:濱州市、東營市、濰坊市、煙臺市、威海市、青島市、日照市;
(五)江蘇省:連雲港市、鹽城市、南通市;
(六)上海市全市範圍;
(七)浙江省: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紹興市、舟山市、台州市;
(八)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莆田市、寧德市、漳州市、泉州市、平潭綜合試驗區;
(九)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頭市、江門市、湛江市、茂名市、惠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東莞市、中山市、潮州市、揭陽市;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
(十一)海南省:海口市、三亞市、三沙市、儋州市。
除以上行政區域外,沿海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在本省份其他區域實施城鎮汙水處理設施限期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措施的範圍。
附1
入海河流名單及水質目標
附2
入海排汙口信息登記表
填寫說明
1.「登記單位」指登記的排汙口設置單位名稱。按法人登記或工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名稱填寫,單位名稱應與單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稱一致。
2.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寫。沒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單位實際負責人。
3.「詳細地址」按登記單位郵政通訊地址詳細填寫。
4.已獲得審批的排汙口提供審批文件作為附件。
5.排汙口編號建議取9位數,前6位數按中國行政區編碼,依次為省市縣編碼,後3位數為縣的排汙口編號。如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1號排汙口編碼為445224001,44-52-24-001分別對應是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排汙口編號。
6.「排汙口性質」「排放方式」「入海方式」等欄目填寫相應的選項。
7.「所在行政區」應準確到設區市的街道或者縣(縣級市)的鄉鎮。
8.「排入水體名稱」填直接排入的近岸海域名稱。
9.「排汙口平面位置」在後面提示欄中劃「√」,採用離岸排放應說明離岸距離及擴散器採用情況。
10.「排入的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填國務院或有關省份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中的功能區名稱,未劃定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海域,此欄空缺。
11.「批覆廢水排放量」填批覆的排汙水量。
12.「排放汙水總量」填正常排放情況下2014年日均汙水排放總量。
13.「汙水特徵」根據水汙染物性質,填寫相應的選項,可多選。
14.按審批文件填寫。
15.「項目名稱」:登記單位實際排放的汙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31—體汙染物必須如實填寫,對排放特殊汙染物的排汙口,應增加國家或行業排放標準規定的汙染物項目。對水環境敏感目標有影響的汙染物和「三致」物質必須如實填報。
16.「允許排放濃度」填排汙口允許排放的汙染物濃度。
17.「日排放總量」填允許排汙口每日汙染物排放的總量。
18.「年排放總量」填一年內允許排汙口排放的汙染物總量。
19.「實際排放濃度」填排汙口2014年日均汙染物排放濃度。
20.「日排放總量」填排汙口2014年日均汙染物排放的總量。
21.「年排放總量」填2014年排汙口排放的汙染物總量。
22.排汙海域、排汙口平面位置示意圖要求用AUTO-CAD軟體製作後附上。
23.表格空間不夠可另附頁,必要的材料可作為附件。
24.無數據可不填寫,但必須在相關項目空白處註明。
附4
非法和設置不合理入海排汙口判定條件
一、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非法排汙口:
(一)1990年8月1日,《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實施後,在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以及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規定不得排放汙水的水域設置的排汙口。
(二)1990年8月1日,《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實施後,設置的排汙管道出水管口位置不在低潮線以下的排汙口。
(三)2000年4月1日,《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後設置的排汙口,未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審查批准的排汙口。
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設置不合理的排汙口:
(一)位於一類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內的排汙口。
(二)《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實施(1990年8月1日)前,在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遊覽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設置的排汙口,或者在上述區域設立之前設置的排汙口。
(三)已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批准但未按審批要求建設的排汙口。
(四)設置在重要環境敏感區附近,且造成環境敏感區水質超標的排汙口。
END
文章來源:環保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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