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9 16:20:07 | 來源:京報網-北京日報 | 作者:何遠瓊
認捐骨髓是贈與承諾嗎
新聞背景
前不久,雲南省一名骨髓捐獻者在採集幹細胞的過程中遭遇醫院機械故障,在更換醫院二次採集時反悔拒捐,受捐者因此面臨加速死亡。該事件讓骨髓捐獻者拒捐行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成為社會熱點問題,至今爭議不休。
我國骨髓捐獻反悔率20%
中華骨髓庫已發展132萬餘名骨髓捐獻志願者,不過骨髓初配成功後,志願者的反悔率達20%。據報導,美國的骨髓捐獻志願者拒捐率曾高達近50%,日本學者統計亞洲志願者中有約60%最終拒絕捐獻,這其中的主要因素就是家庭壓力。
保證捐獻「自願」、「無償」一直是器官移植遵循的基本原則,各國有關器官捐獻的法律、政策都非常注重保護捐獻者。美國國家骨髓捐獻者資料庫一再申明,骨髓捐獻永遠是自願的,志願者應該被告知在實施骨髓移植手術前的最後一分鐘都可以撤銷同意。世界骨髓捐獻組織也聲稱捐獻者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退出。
然而,由於骨髓移植受捐者要「清髓」,也就是摧毀自身免疫造血系統,才能接受捐贈的新的幹細胞,捐獻者在患者「清髓」後拒捐,必然使患者病情雪上加霜。因此,各國普遍要求在受捐者「清髓」後,捐贈者應該不再反悔,而患者「清髓」前志願者的反悔拒捐,不僅沒有法律責任,在道義上也不應受到譴責。
骨髓在法律上不視為財產
在我國,公益事業法、獻血法對骨髓捐獻並無明確規定,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適用本條例」。可以說,截至目前,有關骨髓移植的立法相對空白。現實中,往往是初配成功的志願者在中華骨髓庫屬地管理中心籤署《高分辨檢測知情同意書》後,做捐獻前體檢,體檢正常的再籤署《捐獻造血幹細胞同意書》。志願者與患者是雙向匿名,整個工作流程所發生的高分辨檢測費、供者體檢費、造血幹細胞採集費、運輸費以及捐獻者誤工費等,由中華骨髓庫通過主管醫生通知患者分別交納。如果志願者在高分辨檢測、體檢合格後反悔拒捐,不僅給患者帶來從希望到失望的心理傷害,而且實際造成了因治病往往已經負債纍纍的患者的財產損失。
早在2006年就有捐獻者因臨時反悔被患者告上法庭的案例。由於骨髓捐獻是一種公益行為,在捐獻知情書、同意書上沒有關於捐獻者反悔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的條款,因而無法追究志願者的法律責任。而且,即使受捐者與捐獻者籤訂合同明確權利義務,也因為我國合同法針對的是財產,而法律上並不把人體器官視為財產,不能說因此形成了一份贈與合同。由於沒有有關骨髓移植的相應法律規定,這份合同可能因沒有法律保障被認定為無效。
況且,除具有救災、扶貧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外,當事人都可在贈與支付之前反悔。因而如果當事人在骨髓移植手術之前改變捐贈態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骨髓捐獻者沒有約定義務
在受捐者「清髓」後,捐贈者因為機器故障反悔,拒絕重新繼續採集捐獻,這在全國還是首例。儘管骨髓移植手術主要受到捐獻者中途反悔影響,但捐獻者反悔行為主要是由於採集醫院的醫療設備出現故障引起的。醫院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通過醫療事故鑑定就能確定。但捐獻者是否需要對患者承擔法律責任,始終是個繞不過去的問題。
事件發生後的一段時間,許多網友指責捐贈者,建議患者家屬告上法庭追究捐贈者法律責任。因為有關骨髓移植的法律規定相對空白,捐獻者沒有具體的法定義務,同時由於骨髓在法律上不視為財產,捐獻者的捐獻承諾並不適用合同法,捐獻者也沒有約定義務。況且,儘管連續兩天採集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在一些國家的規定中屬於「同一次」捐獻,但在該事件中,捐獻者事前並未被告知需要連續兩天採集,捐獻者躺在手術臺上配合醫院採集已是踐行捐獻的承諾。
法律應謹守自己的邊界
捐獻者在患者因其同意捐獻而「清髓」之前的反悔行為,目前普遍認為是一個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捐獻者在患者「清髓」之後的拒捐行為,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從行為的性質上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即使在道德層面,也有許多人認為捐獻者的反悔行為不應受到道德的譴責,因為除非有特定義務,人們沒有權力要求任何人冒著生命危險去救助另一個人,而雲南這名捐獻者躺在手術臺上進行了一次捐獻,已經體現了公益之心和奉獻之勇。
儘管捐獻者在患者「清髓」後拒捐,給患者帶來精神和財產上的損失,但為了激勵更多人志願捐獻,在當下以及將來出臺有關骨髓移植的法律規定時,法律應謹守自己的邊界,儘量保護捐獻者而不是過多地把道德上的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增加捐獻者的法律責任。
延伸閱讀
器官自由買賣一直有爭議
骨髓移植是器官移植的一種,自其成為治療造血功能異常、免疫功能缺陷、血液系統惡性腫瘤的有效療法以來,非血緣關係的異體骨髓移植一直供求不平衡。我國目前有將近100萬等待造血幹細胞移植的患者,而平均一萬人中才有一人捐獻骨髓,每年都有數以萬計的患者在等待無望中離世。
著名經濟學教授加裡·貝克爾和著名法學教授理察·A·波斯納認為應當允許器官自由買賣,可以有效解決器官供體不足的問題。但更多的學者指出,器官買賣自由交易存在明顯的負外部性,包括價高者得的分配不正義、對貧窮者的剝削、器官質量趨於劣化、盜取他人器官惡性案件的增加、消減社會的利他美德等等,就連主張器官移植市場化的一些學者也同樣認為在短時間內法律不應該放開器官的自由買賣。因此,自1986年美國成立國家骨髓捐獻者資料庫以來,很多國家都在政府有關部門支持下成立國家骨髓捐獻者資料庫,統一管理和規範志願者募集、患者檢索配型、移植相關服務等事項,我國也在2001年由中國紅十字會重新啟動了建設骨髓捐獻者資料庫的工作。(北京大學慈善、體育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何遠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