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西周時期,我國就有了關於生態環保方面的系統法律規定。宋時程朱理學的「天人合一」主張對生態倫理思想的發展,更具有重要貢獻。發掘中國古代有關生態環保方面的法律規定,探討各階段環保思想源流,對於我們今天的環保工作具有積極的借鑑意義。
以往的認知論片面地認為:人類與自然的關係是主客二分的模式,人是主體,自然界是客體。主體在客觀世界中要不斷地認識客體,與客體鬥爭,戰勝它,以求得更大的發展與自由。而生態倫理觀認為,人與自然都是主體,二者地位是平等的。環境倫理觀在西方是十九世紀開始發展起來的,有的學者闡述道:「主體與客體是相通的,是在一種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主體於客體的作用,主體對象化和客體主體化,這是自人類產生後才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這是自然界過去不曾有過的現實。承認這個現實,並且真正實現主體與客體的有機統一將是我們為之努力的方向。」這是用哲學的觀點闡述人與自然的關係,它要求人類正確認識自我在自然中的地位,並順從大自然的規律,不能與之對立。
公元十二世紀中葉在我國發展起來的理學對人與自然的主客關係有極為深刻的認識,這就是「天人合一」的思想。這種思想將大自然與人類視為一體,他們從感觀上、理念上要求人們尊重自然,愛護環境,有其合理的內核。因為人是自然的產物,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與自然本應相容,而不應對立。如果仇視自然,不合理的開發,最後必將危及人類自身的存在與發展。「天人合一」思想對人與自然關係的正確理念的形成仍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下面以農耕文明與遊牧文明的分野為經,以自西周至宋元明清的歷史維度為緯,試對中國古代環境保護法律文化予以淺析。
古代中國遊牧文明環保法律文化初探
西夏環保法律文化
我國黃土高原西北部的地理環境是比較惡劣的,這裡氣溫低,氣候乾燥,屬乾旱地帶。歷史上居住這一地帶民族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都與中原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以遊牧和畜牧業為主,因此水草樹木對生活在這裡的人們來說尤為重要。西夏的法律對植樹和保護樹木的問題規定很詳細。《天盛律令》第十五章《地水雜罪門》規定,大致是:沿唐徠、漢延諸官渠等租戶、官私家主地方所至處,應沿所屬渠段植柳、楊、榆及其他種種樹,令其成材,與原所植樹木一同監護,除按照時節剪枝條及伐而另植以外,不許任何人砍伐。轉運司人中間應當派遣勝任的人去監察。如果違律不植樹木,有官階的人罰馬一匹,庶人十三杖。樹木已經種植而不護理,及無心失誤致牲畜入食時,畜主人等一律庶人笞二十,有官階的罰鐵五斤。其中官樹木及私家主樹木等被他人所伐時,計價以偷盜罪論處。諸人檢舉之時,檢舉賞賜應當依偷盜檢舉賞賜的法律賞給。彼監護樹木者自己捕獲砍伐樹木之人並告發,則赦免其罪。自伐之時,無論樹數多少,一律庶人十三杖,有官罰馬一匹。沿渠斡官植樹木中,不許剝皮及斧斤斫刻等。如果違律,與全伐樹木相同論處,檢舉賞賜也按照相同的法律。
西夏的統治區域生態環境比較惡劣,為了改善環境,制定了這種相當嚴苛的法律制度。因樹木在這一地區成活率較低,如不注意種植,再任人砍伐,其後果可想而知。西夏統治者制定的有關生態環境的法律是因其特定的地理環境所決定的。因此西夏《天盛律令》非常值得我們重視,並應被後人所鑑借。
蒙古環保法律文化初探
成吉思汗留給後世的第一筆財富並非金玉珠寶,而是一部法典——《成吉思汗法典》。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包含憲法意義的成文法典,頒布於1206年,雖然原始文本在動亂中被遺失,但其精神內容還是存在於很多國家和民族的語言文字中。可以說,《成吉思汗法典》是最具環保精神的一部法典。比如以下諸條文:「第五十六條保護草原。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第五十七條保護馬匹。春天的時候,戰爭一停止就將戰馬放到好的草場上,不得騎乘,不得使馬亂跑。打馬的頭和眼部的,處死刑。第五十八條保護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於水中。」
古代中原環保法律文化的歷史維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城市的興起,人口密集地區的消費活動導致了對環境的汙染和破壞,在古代的中國,人們也很早就注意了這些問題,並採取了各種措施對環境進行保護和治理。
關於大都市環境治理
唐代城市已具極大規模,長安城是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城市,居住人口已達百萬之眾,每日產生的垃圾數量極為可觀。唐代對於傾倒垃圾的管理十分嚴格,《唐律疏議》載:「其穿垣出穢汙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論。主司不禁,與同罪。疏議曰,具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汙之物於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無罪,主司不禁,與同罪。謂『侵巷街』以下,主司合併禁約,不禁者與犯人同坐。」唐代對於隨便傾倒垃圾者,處以刑罰,有關管理部門如果沒有履行職責,將同樣獲罪,並受處罰。
建立最早的城市環衛工人隊伍
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的環境管理工作亦為人們所重視。在商周出土的青銅器上,已有人打掃城市衛生的圖案。《周禮》對於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也有記載。《周禮·秋官》記載:「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條狼氏的職責就是清除城中街道上的垃圾,保持城市環境的清潔,這也是最早的專門清除垃圾的機構。
宋代的開封、杭州都有上百萬人口,每天從汴梁城郊趕進城內屠宰的生豬,就有萬頭之多。這麼龐大的城市規模與城市人口,每天產生大量的垃圾。宋人又是如何處理的呢?宋朝設置了一個專門的機構——街道司來管理城市的環境衛生。街道司可以招募500個環衛工人,每名環衛工人給予月薪「錢二千,青衫子一領」,其職責包括整修道路、疏導積水、灑掃街道、整頓市容等。到過臨安城的馬可·波羅就發現杭州的街道非常乾淨、衛生:「行在一切道路皆鋪磚石,蠻子州中一切道途皆然,任赴何地,泥土不致沾足。唯大汗之郵使不能馳於鋪石道上,只能在其旁土道之上奔馳。」
環保法規極為周密
春秋時期,管子規定,官吏巡視山林,禁止百姓砍伐樹木以保護草木。春天不違農時,春苗要培土充足,不殺雛鳥幼獸。規定森伐的季節和時間。預防和撲滅山林中和湖泊旁的大火,保護草木生長;管理保護水溝、池塘水塔,使溝道暢通,水就不能得到利用。栽好麻桑五穀,保證人民衣食。發展家畜,種植好蔬菜瓜果,保護好了田間、水溝、池塘,水就能得到儲存和利用,人民的生活就能得到改善。這樣國家就能富強起來。
孟子也說只要不違背農時,那糧食就吃不完;密孔的魚網不入池塘,那魚鱉水產就吃不完;砍伐林木有定時,那木材便用不盡。糧食和魚類吃不完,木材用不盡,這樣便使老百姓供養活人,安葬死者不致感到不滿。在這段論述中,孟子從保障百姓生活方面陳述了保護自然資源的良好效果。同時,他一再強調按自然規律辦事,不要肆意破壞環境。
成立世界最早的環保局
古代中國的環保工作由專職的「虞衡」部門負責。「虞」是山林川澤資源保護的監督機構,「衡」是山林川澤資源保護的執行機構。配合虞衡職司的還有一定的懲罰法令。如《周禮·地官》中規定庶民不植樹的,死後不許用槨。又規定:「凡竊木者,有刑罰。」魯宣公於夏天去撒網捕魚,大夫裡革把他的魚網割斷了,並對宣公講了一套保護生物資源的道理,說冬季裡可以捕魚和禽,若是到了春季鳥獸魚類懷孕,就要禁止捕捉。可是你卻在魚兒懷孕時捕魚,不讓魚兒繁殖,真是貪得無厭。宣王聽了不但沒有生氣,反而說,我犯了錯誤,糾正我是好事,讓我知道守法的道理。部下把這張魚網保存起來,以紀念不忘裡革的諫言。
頒布世界最早的環保法
周文王時期頒布的《伐崇令》被譽為世界最早的環境保護法令。它規定:「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此外,周代還制定了保護自然資源的《野禁》和《四時之禁》。
秦朝的《田律》可以說是迄今為止保存最完整的古代環境保護法律文獻,它有一部分專門講述資源與環境保護,包括古代生物資源的保護。
而明清兩朝的法律則多沿用唐宋以來的法律,都涉及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法令並有所發展,如清代還設有專管水利的官員,並設堡專門保護水道、河堤,這種辦法一直沿用至今。
建立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護區
漢唐時期,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已發展到較高水平,統治階級十分重視國土合理開發利用與環境整治。尤其是在唐代,山林川澤、苑囿、打獵、城市綠化、汙水排放、郊祠神壇、五嶽名山等都納入政府管理的職責範圍。《唐律》詳細、具體地規定了保護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的措施及對違反者的處罰標準。據《舊唐書》記載,當時的政府還把京兆、河南兩都四郊三百裡劃為禁伐區或禁獵區,通過設置自然保護區的方式來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這對保護祖國的秀麗山川起了很大的作用。
總之,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我國古代賢哲對「天人關係」,不僅有著深刻的認識,並且以極具科學精神的實踐活動,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精神遺產。
來源 人民法院報
編輯 周章龍
編審 王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