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認定百科詞條屬於作品,編發者享有著作權

2020-11-29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因認為搜狗百科中的「倉鼠」詞條內容與自己在百度百科發布的詞條完全一致但未署名,百度詞條貢獻者劉某以侵權為由,將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今日(8月15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駁回劉某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劉某訴稱,2018年5月4日,他開始對生物分類學詞條「倉鼠亞科」進行資料的整理,2018年5月6日截稿並使用帳號「GRL 劉某」在「百度百科」內發布,在2018 年5月9日進行了該月的最後一次修正。

2019年2月2日,原告發現「搜狗百科」中的「倉鼠」詞條,在文字描述、版式編排、圖片選用上,與原告在「百度百科」內編輯的「倉鼠亞科」詞條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亦未通過其他方式註明引文出處。

經對比確認,該詞條是名為「藤蔓」的搜狗用戶於2018年5月21日發布的「倉鼠」詞條版本。原告遂於2019年2月2日通過搜狗百科「反饋侵權信息」入口,向被告反映了情況。次日,被告以郵件回復原告,並以「該詞條為貢獻者編輯,內容並無問題也有參考資料,不符合刪除要求」為由不作處理。

劉某起訴要求,被告將旗下「搜狗百科」內詞條「倉鼠」的貢獻者名字由「藤蔓」更改為原告之名「GRL 劉某。」

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合本案來看,詞條「倉鼠亞科」包括文字、圖片等元素,根據劉某的陳述,其對詞條的創作是在查閱了若干生物資料庫和外國文獻關於倉鼠的資料後,在自己理解的基礎上進行了編寫,該詞條可體現出一定的獨創性,屬於作品的範疇。

法院認定劉某系該詞條的作者,享有著作權。

但法院同時認為,被告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其用戶發布百科詞條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2019年2月19日,搜狗百科收到法院訴訟材料後刪除了該詞條,劉某的訴訟請求在客觀上不能完成。如果涉及侵權,劉某應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

法院據此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新京報記者 王巍 編輯 白馗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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