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四十五家文學期刊聯合抵制一稿多投重申首發是立身之本
刊物與作者需互相尊重合理共生
——《花城》雜誌編輯部副主任陳崇正說,這次發布聲明的45家文學期刊都是原創期刊,「我們只刊登原創文學作品」,一稿多投無疑與「原創」背道而馳。
——談到「520聲明」,作家胡野秋認為,「抵制一稿多投」,應當有明確的範圍,是對於作者與刊物雙方的約束。
——律師王國華說,互相尊重、合理共生,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經歷——
翻看雜誌時,發現不同的雜誌出現了相同的文章,你不禁想問,「為什麼要花兩份錢看同一篇文章」?
「原創首發稿源是文學期刊品牌得以確立的重要基石,稿件的原創性更事關作者信譽,抄襲和一稿多投的發生會極大破壞行業規則和創作生態。」5月20日,《花城》《人民文學》《十月》《收穫》等國內的45家文學期刊,共同發布一份《關於作品抄襲與一稿多投問題的聯合聲明》,希望作者和刊物互相尊重、共同自律。
「禁止一稿多投」既有法律依據也是公認的傳統媒體時代的行業規則,這45家期刊緣何重新提起?作家如何看待這條規則?在一稿多投背後,隱藏著期刊與作者怎樣的矛盾?《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帶著這些問題進行了採訪。
「首發權」是原創期刊立身之本
「相對於抄襲,大家對於一稿多投似乎有更為複雜的想法。」《花城》雜誌編輯部副主任陳崇正在接受採訪時說,這次發布聲明的45家文學期刊都是原創期刊,「我們只刊登原創文學作品」,一稿多投無疑與「原創」背道而馳。
「文學創作需要良性的生態環境,而目前的環境很混亂。」陳崇正說,前不久,《長江文藝》曾發表聲明,直接點名一稿多投的作者,並決定拒絕使用其投稿。「許多期刊近些年都有過相似經歷。雖然我們理解作者對於報酬的渴求,但一稿多投的確造成我們很多『意外』。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重申『常識』,發表聲明抵制一稿多投。」陳崇正說。
「這對作者們來說,其實是負責任的行為。」《十月》雜誌常務副主編陳東捷解釋道,刊物的版面是有限的,將有限的資源按照一定標準提供給儘可能多的作者,也是對作者負責。而一稿多投有可能導致一稿多用,佔用了稀缺的版面資源,對其他優秀作品來說很不公平。
陳崇正說,如果默許一稿多投,一些成名、成家的作家可以在不同刊物刊登作品,無形中擠壓了青年作家生存的空間,不利於整個文學創作環境的良性發展。
「編輯需要經過反覆對比之後才能確定這部作品是否具備一定的水準,有時候還需要聯繫作者進行反覆的修改和打磨。」陳崇正說,「如果將純文學的生產鏈條比喻為一個『江湖』的話,那麼幾十年來純文學期刊的作用便類似於各個『碼頭』,從中挑選最大的魚到市場中展示……如果稿件同質化,期刊的品牌就會被消解。其實縱觀國內純文學期刊,也就是靠『臉』活著、靠品牌活著。在紙刊發行不斷萎縮的今天,文學期刊唯一的稀缺性就是篩選發現的品牌價值。」
「抵制一稿多投,我們的態度是堅定的,但是對於原創期刊的保護,我們期待著作權法更多的法律支持。」陳東捷說。
「期刊不享有其刊登作品的版權,這就意味著在期刊上發表過的作品,作者依然可以和出版社談出版。」陳崇正說,這麼說來,期刊其實是處在相對劣勢的地位,而「首發」就顯得至關重要,是原創期刊的立身之本。這似乎是傾向於一種認定——「是我們最先發現這部作品的價值的」。
禁止一稿多投被指應明確範圍
在文化學者、作家胡野秋看來,一稿多投曾是傳統媒體時代的鐵律,但到了網絡時代,這種禁令似乎已經名存實亡了。
「這種聲明究竟效果有多大,我是存疑的。」胡野秋說,在傳統媒體時代,作者與編輯的地位是嚴重不對等的,雜誌編輯佔據強勢有利地位,而作者是弱勢的。
網際網路的出現,造就了更多新穎的信息載體,文學作品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傳播,如博客、微博、微信等。
「尤其是自媒體時代的降臨,作者為大,雜誌等刊物只是平臺,而且是雙向選擇的平臺。」胡野秋說,過去禁止一稿多投,保護的是雜誌社利益,但作者的利益誰來保護?一篇稿子在雜誌社沉睡多年,後被遺忘的經歷太多了……
談到「520聲明」,胡野秋認為,「抵制一稿多投」,應當有明確的範圍,是對於作者與刊物雙方的約束。
胡野秋認為,雜誌社沿用了幾十年的「三個月」處理稿件時限應大大壓縮,比如美國的《紐約客》,處理稿件一般在半個月到二十天,不被採用的稿件作者就可以自行處理了。「雙方的時間都很寶貴,誰都想保住原創優勢,但問題是原創者也需要得到尊重。」胡野秋說。
法律尊重期刊與作者自行約定
那麼,一稿多投背後,期刊與作家的矛盾應如何化解?
「關於一稿多投,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業務部主任王國華律師對記者說。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王國華解釋道,原則上來說,法律是禁止一稿多投的。「但是我們注意到,第三十三條規定中,有一個『但書』——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著作權法對於一稿多投作了原則規定,但允許刊物和作者自行協商。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遵照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因為在期刊刊登文學作品,不僅涉及到版權,同時與稿酬等財產權息息相關,此時期刊與作者之間事實上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王國華進一步解釋道,「期刊聲明」的性質屬於合同的要約,「三個月內禁止一稿多投」是其合同中的一個條款。當作者投稿,並無附帶條件時,實際上是合同的承諾。此時雙方合同關係成立,即作者應遵守合同約定中的「三個月內禁止一稿多投」,否則即構成違約,而此時期刊以此拒絕支持其稿費報酬,也是合理合法的。
難道作者沒有辦法對「三個月內禁止一稿多投」反制嗎?王國華給出了解決方案。
「著作權作為作者的民事權利,其當然有處分權。」王國華說,「作者可以在投稿時附帶條件,作變更性說明,比如兩周內沒有收到被採納意見就一稿多投,比如自己可以接受的稿酬範圍等。從法律角度講,這就是合同關係中的要約行為,作者提出訂立新的合同。如果期刊不予回復且沒有刊登,則沒有構成合同關係;如果回復且刊登,則等同於新的合同關係的成立,而期刊則需根據新訂立的合同尊重作者的合法權利。」
「刊物與作家之間是相融共生的,猶如魚兒離開了水便不能生存,而沒有魚兒的水也會因此失去生機,成了一汪死水。」王國華最後道,互相尊重、合理共生,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 連結
《關於作品抄襲與一稿多投問題的聯合聲明》主要內容:
1、再次重申文學期刊「原創、首發」的原則。
2、承諾稿件一旦留用,及時通知作者本人,作者須確認稿件專投及原創性。請作者對自己負責,切勿一稿多投,更嚴禁抄襲。
3、存在抄襲行為的作者,一經發現,將予以公布譴責,刊物將拒絕刊發其任何作品。
4、存在一稿多投行為並刻意隱瞞不告者,一經發現,若未刊出,立即撤稿,若已刊出,扣除全部稿酬,並予以公布,兩年內不再刊用該作者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