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家文學期刊抵制一稿多投 刊物與作者需互相尊重合理共生

2020-11-23 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四十五家文學期刊聯合抵制一稿多投重申首發是立身之本

  刊物與作者需互相尊重合理共生   

  ——《花城》雜誌編輯部副主任陳崇正說,這次發布聲明的45家文學期刊都是原創期刊,「我們只刊登原創文學作品」,一稿多投無疑與「原創」背道而馳。

  ——談到「520聲明」,作家胡野秋認為,「抵制一稿多投」,應當有明確的範圍,是對於作者與刊物雙方的約束。

  ——律師王國華說,互相尊重、合理共生,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你有沒有過這樣的經歷——

  翻看雜誌時,發現不同的雜誌出現了相同的文章,你不禁想問,「為什麼要花兩份錢看同一篇文章」?

  「原創首發稿源是文學期刊品牌得以確立的重要基石,稿件的原創性更事關作者信譽,抄襲和一稿多投的發生會極大破壞行業規則和創作生態。」5月20日,《花城》《人民文學》《十月》《收穫》等國內的45家文學期刊,共同發布一份《關於作品抄襲與一稿多投問題的聯合聲明》,希望作者和刊物互相尊重、共同自律。

  「禁止一稿多投」既有法律依據也是公認的傳統媒體時代的行業規則,這45家期刊緣何重新提起?作家如何看待這條規則?在一稿多投背後,隱藏著期刊與作者怎樣的矛盾?《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帶著這些問題進行了採訪。

  「首發權」是原創期刊立身之本

  「相對於抄襲,大家對於一稿多投似乎有更為複雜的想法。」《花城》雜誌編輯部副主任陳崇正在接受採訪時說,這次發布聲明的45家文學期刊都是原創期刊,「我們只刊登原創文學作品」,一稿多投無疑與「原創」背道而馳。

  「文學創作需要良性的生態環境,而目前的環境很混亂。」陳崇正說,前不久,《長江文藝》曾發表聲明,直接點名一稿多投的作者,並決定拒絕使用其投稿。「許多期刊近些年都有過相似經歷。雖然我們理解作者對於報酬的渴求,但一稿多投的確造成我們很多『意外』。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重申『常識』,發表聲明抵制一稿多投。」陳崇正說。

  「這對作者們來說,其實是負責任的行為。」《十月》雜誌常務副主編陳東捷解釋道,刊物的版面是有限的,將有限的資源按照一定標準提供給儘可能多的作者,也是對作者負責。而一稿多投有可能導致一稿多用,佔用了稀缺的版面資源,對其他優秀作品來說很不公平。

  陳崇正說,如果默許一稿多投,一些成名、成家的作家可以在不同刊物刊登作品,無形中擠壓了青年作家生存的空間,不利於整個文學創作環境的良性發展。

  「編輯需要經過反覆對比之後才能確定這部作品是否具備一定的水準,有時候還需要聯繫作者進行反覆的修改和打磨。」陳崇正說,「如果將純文學的生產鏈條比喻為一個『江湖』的話,那麼幾十年來純文學期刊的作用便類似於各個『碼頭』,從中挑選最大的魚到市場中展示……如果稿件同質化,期刊的品牌就會被消解。其實縱觀國內純文學期刊,也就是靠『臉』活著、靠品牌活著。在紙刊發行不斷萎縮的今天,文學期刊唯一的稀缺性就是篩選發現的品牌價值。」

  「抵制一稿多投,我們的態度是堅定的,但是對於原創期刊的保護,我們期待著作權法更多的法律支持。」陳東捷說。

  「期刊不享有其刊登作品的版權,這就意味著在期刊上發表過的作品,作者依然可以和出版社談出版。」陳崇正說,這麼說來,期刊其實是處在相對劣勢的地位,而「首發」就顯得至關重要,是原創期刊的立身之本。這似乎是傾向於一種認定——「是我們最先發現這部作品的價值的」。

  禁止一稿多投被指應明確範圍

  在文化學者、作家胡野秋看來,一稿多投曾是傳統媒體時代的鐵律,但到了網絡時代,這種禁令似乎已經名存實亡了。

  「這種聲明究竟效果有多大,我是存疑的。」胡野秋說,在傳統媒體時代,作者與編輯的地位是嚴重不對等的,雜誌編輯佔據強勢有利地位,而作者是弱勢的。

  網際網路的出現,造就了更多新穎的信息載體,文學作品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傳播,如博客、微博、微信等。

  「尤其是自媒體時代的降臨,作者為大,雜誌等刊物只是平臺,而且是雙向選擇的平臺。」胡野秋說,過去禁止一稿多投,保護的是雜誌社利益,但作者的利益誰來保護?一篇稿子在雜誌社沉睡多年,後被遺忘的經歷太多了……

  談到「520聲明」,胡野秋認為,「抵制一稿多投」,應當有明確的範圍,是對於作者與刊物雙方的約束。

  胡野秋認為,雜誌社沿用了幾十年的「三個月」處理稿件時限應大大壓縮,比如美國的《紐約客》,處理稿件一般在半個月到二十天,不被採用的稿件作者就可以自行處理了。「雙方的時間都很寶貴,誰都想保住原創優勢,但問題是原創者也需要得到尊重。」胡野秋說。

  法律尊重期刊與作者自行約定

  那麼,一稿多投背後,期刊與作家的矛盾應如何化解?

  「關於一稿多投,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業務部主任王國華律師對記者說。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王國華解釋道,原則上來說,法律是禁止一稿多投的。「但是我們注意到,第三十三條規定中,有一個『但書』——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著作權法對於一稿多投作了原則規定,但允許刊物和作者自行協商。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遵照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因為在期刊刊登文學作品,不僅涉及到版權,同時與稿酬等財產權息息相關,此時期刊與作者之間事實上形成了一種合同關係。」王國華進一步解釋道,「期刊聲明」的性質屬於合同的要約,「三個月內禁止一稿多投」是其合同中的一個條款。當作者投稿,並無附帶條件時,實際上是合同的承諾。此時雙方合同關係成立,即作者應遵守合同約定中的「三個月內禁止一稿多投」,否則即構成違約,而此時期刊以此拒絕支持其稿費報酬,也是合理合法的。

  難道作者沒有辦法對「三個月內禁止一稿多投」反制嗎?王國華給出了解決方案。

  「著作權作為作者的民事權利,其當然有處分權。」王國華說,「作者可以在投稿時附帶條件,作變更性說明,比如兩周內沒有收到被採納意見就一稿多投,比如自己可以接受的稿酬範圍等。從法律角度講,這就是合同關係中的要約行為,作者提出訂立新的合同。如果期刊不予回復且沒有刊登,則沒有構成合同關係;如果回復且刊登,則等同於新的合同關係的成立,而期刊則需根據新訂立的合同尊重作者的合法權利。」

  「刊物與作家之間是相融共生的,猶如魚兒離開了水便不能生存,而沒有魚兒的水也會因此失去生機,成了一汪死水。」王國華最後道,互相尊重、合理共生,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 連結

  《關於作品抄襲與一稿多投問題的聯合聲明》主要內容:

  1、再次重申文學期刊「原創、首發」的原則。

  2、承諾稿件一旦留用,及時通知作者本人,作者須確認稿件專投及原創性。請作者對自己負責,切勿一稿多投,更嚴禁抄襲。

  3、存在抄襲行為的作者,一經發現,將予以公布譴責,刊物將拒絕刊發其任何作品。

  4、存在一稿多投行為並刻意隱瞞不告者,一經發現,若未刊出,立即撤稿,若已刊出,扣除全部稿酬,並予以公布,兩年內不再刊用該作者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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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文精神    周俊生專欄    最近,包括《人民文學》、《收穫》、《十月》、《花城》在內的國內45家文學期刊,聯合發布一份《關於作品抄襲與一稿多投問題的聯合聲明》。這份聲明再次重申文學期刊「原創、首發」的原則,並表示對存在抄襲行為的作者,一經發現將予以公開譴責,刊物拒絕刊發其任何作品,對存在一稿多投行為並刻意隱瞞不告者,發現後若未刊出則立即撤稿,若已刊出則扣除全部稿酬並予以公布,兩年內不再刊用該作者作品。    這45家文學期刊基本包括了國內發表文學作品的一線期刊,它們聯合發布這個聲明,針對的是當下文壇上經常出現的抄襲和一稿多投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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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絕「一稿多投」能救文學雜誌嗎?
    作者:李巖近日,45家國內頂尖的文學雜誌聚到一起,發表了一個聯合聲明,對抄襲和「一稿多投」說不。一旦發現有抄襲或「一稿多投」行為的,立即在這45家雜誌進行聯合封殺。文學雜誌一向獨立運營,像這樣大規模聯合整治的舉措不多見,這說明它們的確很為這些事傷腦筋。抄襲不用解釋,大家都懂。「一稿多投」則是相對陌生的概念,指的是作者把一篇稿子投給多家雜誌的行為。「一稿多投」之所以要被禁止,是因為它打擊了文學刊物的原創性與首發性,理論上是知錯犯錯。「一稿多投」一旦被發現,作家就面臨身敗名裂的危險。
  • 禁止「一稿多投」是合理的嗎?
    按:如果「3個月」的初審回復期限不變,那麼,禁止一稿多投,便不過是一種學術界/期刊界的霸權主義!《學術出版規範——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作為行業標準,於2019年5月29日發布,2019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明確將「一稿多投」定性為學術不端。註:在上面的規定中,f條實際上是作者以一稿多發為目的進行的一稿多投。當在禁止之列。
  • 一稿多投,都是作者惹的禍?
    記者查閱了這兩本期刊,發現果真如此。記者隨即電話採訪了這位研究人員。 這位研究人員表示:「最近我偶然發現了主要由於自己疏忽造成的一稿兩投,已經給這個期刊發去郵件,要求刊發撤稿聲明,並通過電話聯繫,得到了期刊編輯的口頭承諾。但我對該刊能否妥善處理沒有信心,因為這個期刊的用稿程序不是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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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篇論文的收稿日期分別是2007年3月15日和2007年3月16日,原來是傳說中的「一稿多投」啊。一稿多投就是作者為了提高發表的可能性,將自己相同或相似內容的稿件同時投給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刊物。難道是刊物在未經授權下發表的嗎?二、一稿多投的法律問題一稿多投雖然也被稱為自我剽竊(self-plagiarism),但與抄襲他人不同,只要投稿的論文是自己創作的,一稿多投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
  • 從「一稿多投」談起
    不知從何時起,「一稿多投」似乎已然被界定為「學術不端行為」。於是,新老學者在投稿時必須遵守此項規則,只有等到對方說「不」時才可另投。有些學刊耍大牌,不發退稿函,僅告知作者三個月杳無音信便可另投。一些學子不堪等待,便暗中多投,那心態也是竊竊的,不勝惶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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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稿多投」往事
    30年前,全國書法類專業刊物不到10家,查仲林先生在河南美術出版社旗下的《青少年書法》雜誌當編輯,負責篆刻方面的稿子。  我那時學習篆刻才四五年,臨創之餘,學著寫一些談論篆刻的文章四處亂投,雖然發表了一些,但命中率還不是很高,因此常常一稿多投,《青少年書法》雜誌是我「進攻」的重點目標之一。
  • 李志民:論文一稿多投是否學術不端值得商榷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首先,將一稿多投定義為學術不端,既是出版商的「霸王條款」,也是學界屈從於出版商壓力的結果。實際上,最不願意看到一稿多投這樣行為的,是學術刊物的運營者——出版商,他們甚至會成立這方面的同盟,建立作者黑名單制度,藉此封殺一稿多投。
  • 發表論文可以一稿多投嗎?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一稿多投,顧名思義,就是一篇稿子同時或者先後投給多個期刊社現在期刊社的編輯期普遍很長,而且都是來稿不退,投稿人不知道稿件是否被錄取,什麼時候被錄取,導致投稿人很迷茫。這種情況下,有的人為了更迅速地發表文章就一稿多投,採用這種廣撒網的方式去投稿,想著這麼多期刊社總有一個會錄用。
  • 湘潭大學教授論文一稿十投遭質疑
    葛劍雄告訴記者,目前學術刊物處理投稿不規範也會造成一稿多用,「如規定3個月後未見採用可另行處理,實際往往超過3個月,且不提前發出採用通知,而作者因等不及又另投」。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黃旦則表示,自己可以理解這種情況下出現的一稿兩投,但他對一稿十投的現象表示驚訝。葛劍雄也認為,一稿十投「無論如何是不應該出現的,屬嚴重學風不正行為」。
  • 一稿多投被拒稿,確實是你的錯
    作者 | 陳彩嫻編輯 | 青暮今天,加拿大滑鐵盧大學(University of Waterloo)的計算機系教授Gautam Kamath在推特上發文,談到ICLR 2021拒絕了三篇論文投稿,原因是:一稿多投。這三篇論文的作者將投稿至ICLR 2021的同篇論文也投到了AAAI 2021。
  • 到底是誰在逼我們「一稿多投」?
    一方面是頻繁出現的一稿多投、一稿多發造成的學術不端,給期刊社和作者單位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一方面是漫長的投稿周期,快節奏高強度的科研論文考核壓力之下,學術論文投稿處於絕對劣勢的地位,那麼可以深入的分析一下,到底是誰在逼我們一稿多投。01、現階段的投稿主要是哪些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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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浙大博士後賀海波涉嫌論文造假一事,中國社科院智慧財產權專家李順德認為———  【新聞事件】  據2月6日《人民日報》報導,近日,浙江大學一個由院士牽頭的課題組多篇論文涉嫌造假一事,引起輿論關注。浙大藥學院博士後賀海波被指作為第一作者,在國際頂級學術期刊上發表的一系列學術論文涉嫌數據抄襲、一稿多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