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民族與宗教的關係問題是涉及到全面認識中國和人類歷史文化的大問題,有很強的理論性和學術性,同時,它也是一個關乎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以及國際和平的重大現實問題。張踐教授就民族宗教學課題撰寫出了一系列論著,他在跨文化比較中總結出了民族宗教關係的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型,深入說明了民族與宗教的關係,開拓了我國民族宗教學學科的新視角,發出了我國宗教學界自己的聲音。
民族是一種隱性的、非組織化的共同體,民族存在的客觀性不容否認。研究民族問題不能繞開國家政權問題,因為國家亦是民族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宗教認同早於民族認同,二者之間存在複雜的關係,宗教認同可以增強民族認同,亦可以削弱民族認同,宗教作為民族要素中最敏感的部分,無疑需要密切而嚴肅地對待。
民族是一種隱性的、非組織化的共同體
民族是我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經常使用的概念,可謂耳熟能詳,然而熟知並不等於真知,究竟什麼是民族?民族有什麼性質?這些問題長期爭論不清。西方的一些民族學家甚至對民族存在的事實本身提出了質疑。法國學者德拉諾瓦指出,民族由於經常變化,所以並不穩定。英國學者霍布斯鮑姆進而認為,民族根本就不是一個客觀存在,而是民族主義為了動員群眾創造出來的概念。美國學者安德森根據民族屬性不確定性的事實,提出民族是一個「想像的共同體」,即民族主義者根據居民的生存狀態,用民族主義理論組織起來的。這些觀點提示我們,民族共同體的性質並不那麼「穩定」,邊界並不那麼「清晰」,概念並不那麼「客觀」,其中人為設定的東西很多。
筆者認為,與其他共同體相比較而言,民族這種「人們共同體」是「隱性的」和「非組織性的」。即「民族是在共同地域條件下形成,建立在共同經濟生活基礎上,使用共同語言,具有共同文化的、隱性的、非組織性的人們共同體。」毫無疑問,氏族、部落、國家、宗教、政黨、社團的構成原則都是清晰的,組織體系是明確的。而民族在沒有發生民族衝突的日常生活中,處於沉隱狀態。不但同一民族的成員生活在一起不會感到自己民族身份的存在,就是在不同民族成員雜居的和諧社會環境中,人們也並不總是在喚醒自己的民族意識。值得注意的是,民族雖然屬於一種隱性的社會存在,但是否定其存在的客觀性卻是不可取的,也與千百年來的社會現實不符。
而與民族高度相關的另一個政治語彙就是國家。民族與國家的高度相關性,可以從他們基本同時產生得到說明。正如德拉諾瓦所認為,國家是民族的顯性的政治組織形式,民族是國家隱性的文化實體內容。可以說,研究民族問題不能繞開國家這一政治權力問題。
國家是民族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
「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這個馬克思主義的經典結論我們耳熟能詳。筆者在這裡想要補充的一點是,國家也是民族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馬克思主義強調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說階級矛盾乃是一定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上必然的結果,不會因國家的出現而消失。但是就國家產生的本意而言,它就是為了調節這些矛盾而設,並非為製造矛盾而設,也不是說國家對於這些矛盾無能為力。可以說,「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其中已經內在地包含著「國家是調和階級矛盾的機構」的意義。國家與隱性的、非組織化的民族不同,它從產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在一種明確的意識形態指導下建立的,有明確的組織系統,有明確的目的性。
過去,我們對國家的研究僅僅關注了其階級壓迫的職能,而忽視了其文明建設的職能。其實,國家是人類文明進步過程中偉大的發明,是人類利用理性的力量調整階級、民族關係,控制自身行為的常態組織。與民族相比,國家是在社會意識形態指導下建立起來的,具有明確社會目的的、顯性的、組織化的共同體。國家的建立應當有一定的民族文化基礎,完全違背民族文化的強權政治機構是很難長命的。但是這並不等於說一切民族的情緒、意願、要求都是合理的,國家應當與民族的文化邊界完全重合。因為民族是一種文化的共同體,其邊界是模糊的、變化的、心理的,有許多人類想像的成分,如果政治完全被這種想像牽著鼻子走,將會失去理性調節的作用。
宗教認同與民族認同的相互關係
宗教認同與民族認同的關係問題,一直是民族宗教學的重要問題,這涉及到如何評價宗教對民族關係的影響。根據我國學者張海洋的考證,「認同」一詞是從哲學、邏輯學的「同一律」發展而來。他對這個詞有一個很簡單的定義:「它主要作為動詞,兼有對內『求同』與對外『識別』之義。」人是一種社會性的動物,人與其它動物不同,就在於人是具有自我意識的。面對廣大的社會,無論個體的人,還是集體的人,都需要尋找一種認同,以便獲得自己的歸屬感,增加精神上的自信,並爭取獲得物質利益。將認同的概念應用於宗教問題,那麼宗教認同就是具有同一信仰的人群的自我確認和與抱有其它信仰人群的相互區別。而民族的認同,則是對於相同民族特徵的人群的自我確認和與具有其它民族特徵的人群的相互區別。
宗教顯然是早於民族的一種文化認同,迄今發掘的舊石器時代晚期的墓葬,一些氏族成員的遺骨頭部都朝著一個方向,身邊有或多或少的隨葬品。這說明他們對彼岸的世界已經有了某種共同的想像,這是早期宗教存在的證明。這種宗教的認同,對於增強氏族成員的團結,減少對於龐大的自然、社會異己力量的恐懼,具有強大的心理慰藉作用。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宗教是人類最早的文化形態,人類對於自然、社會的初步認識,都包含在原始宗教的形式中。正如呂大吉先生所說:「原始人的宗教,不但是整個人類宗教的發端,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人類社會各種文化的源泉。」
民族認同,則大體是與階級、國家的出現同步的。就世界範圍而言,生產力的發展推動人類突破了氏族社會的血緣紐帶,實現了以地域為基本組織單位的社會組織方式,這是從原始人群向民族過渡的關鍵一步。在原始社會的末期,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社會上出現了兩方面的變化。一方面是個人活動範圍擴大,原有的血緣氏族組織無法滿足社會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隨著私有財產的出現,社會分化成奴隸和奴隸主兩大階級。掌握了大量私有財產的奴隸主們為了管理好大批從其它部落抓來的或本部落因貧困淪落為奴隸的人,創造了一種新型的管理機構——國家。社會管理的職能從氏族轉到了政府手中,實現了從血緣統治向階級統治的過渡。民族也基本上是與階級大體同時出現的。由於居住地域、經濟生活方式、語言和文化的差異,使某一地區的居民形成了與其它地區居民保持不同特徵的「人們共同體」,這就是民族。由於亞細亞生產方式「早熟」的性質,我國古代社會早於西方一千多年,拖著氏族社會的「尾巴」進入了文明社會。我國最早實行「家天下」的夏王朝,即是早期國家的開始,也是華夏民族的開始。有了華夏與周邊夷、狄、蠻、戎的關係,也就有了最早的華夏民族認同。國家的政治統治範圍確定了某一人群的生活地域、生產方式、交往文化和使用語言,使得「我群」與「彼群」相互區分,即民族的認同。
宗教認同與民族認同之間,存在著複雜的關係,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而言,越是在相對單純、封閉的環境中,宗教的認同越有助於強化民族的認同。英國學者霍布斯鮑姆指出:「因為宗教原本就是人類用來團結力量、交流心靈的最古老組織之一。通過共同的儀式和兄弟之情,宗教便可以將完全沒有共同性的人群集結在一起。」認同本身就是對內的「求同」和對外的「區別」,那麼還有什麼社會存在物能夠像宗教圖形、儀式、活動、觀念那樣具有象徵意義?具有極強跨民族傳播能力的伊斯蘭教,全世界的穆斯林,不論屬於哪一個民族,都使用阿拉伯語念誦《古蘭經》。那麼這種共同的宗教語言,就具有了超越性的凝聚力,使聽到這一聲音的穆斯林找到自己的教友。日久天長,共同的信仰就把他們變成了一個民族。比如我國的回族,就是從唐代以後陸續來到我國的阿拉伯人、波斯人、突厥人相互融合,並不斷與漢族通婚而形成的一個衍生民族。亞洲另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印度,當1948年印度宣布獨立時,在印度次大陸上生活的講不同語言的部族有上千個,它們之間唯一的共同點,就是他們都信仰印度教。正是印度教的共同信仰,使他們共同組成了今天的印度民族。同樣,散布世界各地的猶太人,他們已經失去了自己的家園,使用不同國家的語言,而且曾經受到相當嚴重的迫害,但仍然能夠緊密地團結在猶太教的周圍,民族性絲毫不減。
在人類各個民族發展的歷史上,宗教認同經常會變成民族的認同,產生增加民族凝聚力的作用。然而,民族認同與宗教認同畢竟是不同的東西,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宗教認同的核心是對某種超自然、超人間力量的信仰;而民族的認同,則主要是圍繞著共同的地域、語言、經濟生活、文化心理產生的,宗教認同至多是其中的一個部分。以我國的回族為例,在與漢族交往的過程中,伊斯蘭教認同是其最大的民族特色。但是我國還有維吾爾、哈薩克、東鄉、保安等9個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不能因為他們都信仰伊斯蘭教,就將他們通通稱為回族。他們之間的區別,則主要表現在語言、地域等方面。由於世界上民族類型的多樣性,每一民族所具有的基本特徵並不完全相同,必須具體分析。
正是由於宗教認同不完全等於民族認同,所以宗教對於民族認同的作用不僅僅是增強,還會有削弱。在歐洲,原本擁有共同語言、文化和歷史的克羅埃西亞人、塞爾維亞人、波士尼亞人,由於分別選擇了信仰羅馬公教、東正教和伊斯蘭教,今天已經被清晰地分成了3個民族。同樣,原來都生活在古印度國中的民眾,信仰印度教的人和信仰伊斯蘭教的人,分別被劃分到了印度和巴基斯坦兩個國家,也變成了兩個不同的民族。
儘管宗教不一定是構成每一個民族的核心要素,但無疑是民族要素中最敏感的部分。宗教的核心理念是對超自然、超人間力量的信仰,所以天然具有不可侵犯的神聖性。宗教信徒在長期共同的宗教生活中,獲得了外部群眾所沒有的各種神秘的宗教感受,這也是教外群眾很難理解的。如果這種宗教情感再與民族情感交織在一起,就會因民族自身所具有的「命運共同體」的屬性,進一步強化其非理性的衝動。所以歷史上頻頻出現了由於宗教問題引起的民族衝突,這其中既有封建統治者的人為利用,也有不明真相的群眾的盲動。不論哪一種原因,由於信教群眾人數眾多、涉及面廣、宗教本身的凝聚力強等特點,致使宗教引發的民族衝突格外殘酷、血腥。在民族雜居區域,由於群眾對民族宗教的極端敏感性認識不足而引發的群體事件,則是和平時期影響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