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西方的倫理學家,康德以自由的觀點,解決主觀與客觀的問題

2021-01-16 晏銘帶你玩體育

提到康德,相信大家並不陌生。而我們就看下康德的觀點。首先在康德看來,道德律是存在於人們理性之中的一種先天法則,正因為它是先天的,所以它也就具有普遍必然性,成為人類道德活動中的必然性的體現。由於康德所說的作為自立法自守法的積極意義的自由是對道德法則的遵循,因此,這種自由也就是一種遵循必然性的自由,或者說是一種具有必然性的自由,種把自由與必然統一起來的自由。

在這種意義上,康德又把它稱為自由的必然性。在此,康德把人們對自由的認識提升到了一個更高的層次。他使我們認識到,真正的自由不是某種與必然對立的東西,而是某種與必然性相一致的東西。必然性在此非但不是對自由的限制,相反它毋寧是對自由的一種拯救。斯賓諾莎說「自由是對必然性的認識」,而康德則認為;自由不僅是對必然性的認識,而且還是對必然性的遵循。自由離不開必然,自由和必然性是統一的。

對自由的這種深層理解,也使得康德哲學體系自身得到了統一,使他關於自然界與倫理界的理論取得了一致,即無論是在自然界,還是在倫理界,人都必須服從必然性。所不同的是,在自然界,人對必然性的服從是被動的,在倫理界,這種服從則不但是人自己選擇的結果,而且人所服從的是他自己所立之法,是存在於他自身之中的必然性法則,所以這種服從正好是人的自由的體現,是人作為自由主動者的資格的體現。因而康德稱前者為自然的必然性,稱後者為自由的必然性。

當我們把自由理解為對道德律的遵從時,不僅體現出康德把自由與必然相統的思想,而且它還體現出康德力圖把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思想。因為所謂自由,在康德看來,當它表現為一種擇別意志時,它具有某種主觀性,它對行為準則的選擇還由主觀意志支配,這時,它的行為準則還只是一種主觀原則,即行為準則。但是,當意志自由表現為對道德法則的遵循時,這種以絕對命令表現出來的道德法則,則是一條客觀原則,是一條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法則,它已經是法則而不是準則了。因此,意志遵循道德法則的過程,也就是使主觀意志服從於客觀法則的過程,是主觀意志與客觀法則相統一的過程。

在康德的倫理學中,對行為的道德評價也離不開自由,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間題。康德認為,當對一個人的行為進行道德評價時,應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先看這行為本身是否在客觀上符合道德律,如果符合,它就是「合法的」,但還不能說它是道德的。只有通過第二步,即進一步考察這一行為的主觀動機是否出自對道德律的敬重,只有當行為的主觀動機是出自對道德律的敬重時,才能說它是道德的,這一行為才是一道德行為。儘管康德所說的自由,無論是積極的自由,還是消極的自由,都不直接涉及行為的動機。

也就是說,並不直接涉及意志是否出自對於道德律的敬重,但是,它卻直接涉及行為是否遵循道德律的問題,即涉及該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而一個行為是否「合法」則是對該行為進行道德評價的前提。試想如果一個行為連合法性」都不具備,還有什麼道德性可言呢?進而,康德還認為,離開了意志自由,我們除了無法對人們的行為進行道德評判而外,對行為的善惡也不能加以褒貶,因為如果一個行為不是意志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是出自某種必然性或人性本身,這一行為也就無須負任何道德責任。因此,康德既反對上帝決定人的一切行動的絕對決定論,也反對人性本善或人性本惡的人性論學說。

在他看來,無論是主張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都是不對的,因為它們都在實際上取消了人的自由,與此同時它們也取消了對行為進行道德上的褒貶的可能。因為無論是主張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都把人的行為的善或惡歸之於順應人性的結果,而按照人類本性所為的事是不值得加以褒貶的。這樣就有可能使賞善罰惡的道德褒貶陷入混亂之中。因此,在人性的先天善惡的問題上,康德堅持認為:人在本性上是無所謂善惡的,人在行為上的善惡不是由人性本身所決定的,而是意志的自由抉擇的結果,而且正因為如此,我們人才有一個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道德責任的問題,我們對他人的行為才能進行道德評判和加以道德上的褒貶。

此外,意志自由的問題還涉及對一個行為的道德性的量的評價問題。康德認為,個行為的道德量的大小,取決於行為者必須克服的障礙的大小。如果在感知方面的自然障礙較大,而涉及義務的道德障礙較小,這個善良的行為,就越應該受到稱讚。反之,如果感知上的自然障礙小,而基於義務原因的障礙大,這種不良行為就更加應該受到譴責。我們知道,所謂對自然障礙的克服的能力,實際上就是自由意志的能力。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能力越大,他克服自然障礙的能力也就越強,那麼,他的行為的道德性也就越大,這是顯而易見的事。

康德關於自由意志的學說還和他的「至善」學說有著直接的聯繫。所謂「至善」也就是道德與幸福的統一,而這種至善的達到又必須以「靈魂不死」、」上帝存在」以及「意志自由」這三個假設為前提條件。康德認為,在這三個假設中,意志自由是最基本的,其他兩者都要依靠它。這是因為沒有意志自由,也就沒有對道德法則的選擇,行為也就沒有德性可言,而在康德看來,德性是一個人配享幸福的條件。沒有了德性,又談何道德與幸福統一呢,沒有了對「至善」的追求,靈魂的不死和上帝的存在也都失去了意義。

至於康德「善良意志」的學說,更是離不開意志自由,或者說它就是自由本身。因為善良意志就是敬重和遵從道德法則的意志,它在一定意義上也就是自律或自由的意志。這種意志,在康德看來,是一種絕對的善,一種無條件的善。而它是不能離開意志自由而存在的。此外,康德還把倫理學意義上的自由轉換成社會政治意義上的自由,他用來完成這種轉換的工具是「目的」這個概念。康德認為,從自然目的論出發,自然的最終目的是人,是人的完善。然而,唯有在社會裡,並且唯有在一個具有高度的自由,因之它的成員之間也就具有徹底的對抗性,但同時這種自由的界限卻又具有最精確的規定和保證,從而這一自由便可以與別人的自由共存共處的社會裡,大自然的最高目的,亦即她那全部稟賦的發展,才能在人類的身上得到實現。

在此,倫理的內在的自由也就變成了外在的社會的自由了,而這一自由也就是公民的自由。總之,離開了自由概念,康德的倫理學說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石。而我們的結論則是自由概念不僅是康德倫理學的基石,而且是一切真正的倫理學的基石,那種拋開自由不談的倫理學是根本不成其為倫理學的。而對自由在倫理學中的重要作用的強調,正是康德對倫理學的巨大貢獻,也是我們的道德倫理建設可以從中得到啟示的極為重要的一個方面。而對於這個話題,你又有著怎樣的看法呢?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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