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哲學,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而我們今天就聊一聊決定論。 決定論的主要觀念就是那些關於偶然性和必然性的觀念。決定論認為,世界上的每件事都有原因,也就是說,「X導致Y」的意思是:如果事件X發生了,那麼事件Y也必然發生。強硬決定論認為決定論為真,決定論的真理性把自由的可能性排除在外。如果每件事都是必然的,那麼任何事都是不自由的。
斯金納也許是當今世界上最明確地捍衛強硬決定論的人。而我們要指出,斯金納的觀點裡存在著在我看來像是邏輯謬誤的觀點。他說,由於行為可以預測,所以它必定被決定了。那麼下面這個推理當然是正確的,即,如果(A)「行為被決定了」,那麼(B)「從原則上講該行為可以預測。
但是,因為一種行為可以預測,所以它就被決定了,這就不正確了。暫且做出這樣的假設:自由這東西是存在的,皮埃爾自由地做出遵守基督教價值觀的選擇。
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夠正確地預測出皮埃爾會去做禮拜,而且,會對處於困境中的鄰居提供幫助。可難道這就意味著他非這麼做不可嗎?當然不。現在再回到斯金納,他正確地把自由的概念與目的論解釋模式聯繫到一起。
作為一名經驗主義者和唯物主義者,斯金納對非物質的、不可觀察的實體表示懷疑,於是他想要消除目的論解釋模式。關於這點,他這麼認為物理學的進步並不是因為更直接地觀察下落物的喜悅,生物學也不是因為觀察生命精神的本質而取得進展。而且,我們也不必試圖通過發現到底什麼是…計劃,目的,意圖,或成為有自主權的人的其他先決條件,來繼續從事一種科學的行為分析。
這兒究竟出了什麼問題呢?一般來說,我們對自身行為的解釋都是按照目的論模式做出的,記住這一點很重要。如果你問我為什麼這麼匆忙,那麼我會解釋道,我想趕在食品雜貨店下午六點關門前趕到那裡。這是我對行為做出的解釋(這個解釋使我的行為可以讓人理解),而且這是一個按照我的意圖和目的做出的解釋。斯金納卻想消除這類解釋。
此外,強調這一點也很重要:在我們的道德和法律傳統中,我們認為人們只對其故意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你的律師能使陪審團確信你的行為是意外而不是故意做出的(我們都已明白,意外這個概念僅在故意背景的反襯下才有意義),陪審團才會裁決你對此行為不負全責。
如果你是意外而非故意導致他人死亡,你可以被判處緣於疏忽的過失殺人罪而不是謀殺罪。同樣,我們也認為人們只應對其自由行為負責,工而不應對其無法控制的行為負責。這就是我們為什麼免一因。所以,如果斯金納消除 除精神疾病患者責任的原了目的論模式,那麼他也就顛覆了我們的道德和法律機構。而對於這個話題,你又有著怎樣的看法呢?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